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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0:4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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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5年起,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专业车队)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贷款进行补助。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
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车更新上,并简便操作,经研究,特制定《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1995年属于补助范围内的更新用车,各有关企业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可在办法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补办申请定额补助手续。在办法公布之后落籍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客、货车,特别是载重汽车更新,从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助。为便于操作,并保证补助资金落实到老旧汽
车报废更新上,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全民和集体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包括各行业及军工等国有和集体企业内车队的运输车辆);
(二)按照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购买的国产客、货车;
(三)报废车辆符合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标准和范围,且更新车与报废车属于同类车种,即报废国产货车后再购买国产货车,报废国产客车后再购买国产客车;
(四)更新车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范围。
同时符合上述范围条件的车辆才能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更新车车种分为三类:一类为8吨以上(含8吨)重型货车,每辆补助3000元;二类为8吨以下中、轻型货车,每辆补助2300元;三类为大、中、小客车、吉普车(不含小轿车),每辆补助2000元。
三、补助期限
从1995年起,当年报废并在当年更新的可享受补助。如果年底前报废当年来不及更新的,更新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助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2个月以内,过时,交通部门不予受理。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对享受补助的更新车实行“汽车更新优惠证”管理。“汽车更新优惠证”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车辆落籍地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具体办理在本辖区落籍车辆的补助手续。
(二)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下达全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年度补助计划。交通部根据补助计划数向各省级征管办划拨专项补助资金。
(三)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严格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做出分省市的明细表,到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领取“汽
车更新优惠证”。
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中央各部门、军工部门主管汽车更新工作的单位应凭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购买更新车的企业发放“汽车更新优惠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
物资部、公安部、中汽工业总公司199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重申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物机字109号〕执行。
“汽车更新优惠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使用和管理,不得伪造、倒卖或转让,不准涂改,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四)企业按规定办理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后,可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办申请补助。
1.申请补助登记时,应持下列证明和凭据:
(1)单位介绍信;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全国老旧汽车更新办核发的“汽车更新优惠证”;
(4)报废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更新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
2.车辆落藉地征管办接到企业的申请后(申请表格式附后),应当即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补助手续,并按规定拨付补助款。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据。
3.交通部对各省级征管办更新补助专项款实行预拨周转金的管理办法。省级征管办应于季末后20日内将上季度已办理补助的情况汇总(汇总表格式附后)并上报交通部,经交通部审核无误后补拨周转金。
4.各级征管办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该项目资金(含该项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下同)。该项资金除支付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外,不得挪作他用。
5.各省(区、市)完成当年补助计划后,不再办理补助手续,否则,超计划资金由各省(区、市)自行解决。
(五)企业取得专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公积金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交通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申请表(略)
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情况汇总表(略)



1995年9月30日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1年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布了《广电总局关于开展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通知说,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现决定于2011年1月至3月集中开展全国打击电视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保护知识产权,清理虚假违法、侵犯知识产权等电视购物节目为工作目标,停播一批违反总局规定的电视购物节目,曝光一批质量伪劣、售后服务不健全的电视购物商品,向商务、工商等部门移交一批违法电视购物企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专项行动应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做好电视购物频道的规范引导工作,继续加大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制定专项整顿工作目标,明确重点查处内容,着力清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电视购物商品,清理内容虚假违法、伪造证明材料、夸大夸张宣传等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商品,重点清理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三无”电视购物商品,清理介绍药品、性保健品、丰胸、减肥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监管平台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继续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技术手段应用,完善广播电视广告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对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全面覆盖监管。要继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执法手段,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围绕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播出机构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看,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对虚假低俗、夸大夸张、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叫停;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播出机构,要予以暂停所有广告播出、暂停频道(率)播出、社会公开曝光等严肃处理。
  (二)推进电视购物企业备案工作,做好审查把关。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督促各播出机构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等规定,切实做好合作电视购物企业的资质审查工作,要求相关企业如实向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合作;未经备案的,不得播出。要切实加强播前审查把关工作,严格做好电视购物商品准入、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确保商品信息真实。要切实督促合作的电视购物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切实履行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
  (三)引导媒体经营和群众消费,做好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取得的成果,提高播出机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主动拒播涉嫌侵权、内容虚假、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节目;要组织播出机构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性教育,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类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伪劣的电视购物商品,引导消费者树立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促进形成自觉抵制侵权商品,识别假冒伪劣商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交流,建立执法协作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广电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同时,对广电部门责令整改、叫停的电视购物节目,应及时提请商务、工商等部门对违法违规电视购物企业予以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整顿工作。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建立相应评价体系,将电视购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虚假电视购物商品等情况,纳入年终考核指标,作为对电视购物频道运营和播出机构广告经营管理的综合评价标准之一。
  三、工作要求和安排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取得实质成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做到:
  (一)提高责任意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围绕整顿工作目标、重点和任务措施,制定具体有效的贯彻落实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组织专项的督查工作小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级播出机构电视购物节目播出情况、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防止出现反弹。
  (三)重视社会监督。继续发挥广播电视广告投诉电话、信箱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有效、便捷的举报、投诉、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有明确联系方式的群众,应及时告知核查结果。
  (四)及时上报情况。此次专项整顿工作时间为2011年1月至3月。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电视购物节目的监管情况,及时向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本省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成果,在整顿行动过程中,随时以工作报告、简报等形式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并于3月底前总结上报此次专项行动的整体工作情况。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督促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1号——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1 号



  现公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做优做强和持续规范发展,落实《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9]22号)关于对分类评价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就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
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二、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