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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20:2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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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鉴于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1〕98号)颁布以来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决定对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各高等院校要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改革,把研究生奖学金同兼任“三助”的报酬结合起来,以推动改革,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五、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六、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教财〔199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
(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在国家设立的奖学金之外,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出资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


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娄底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



一、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和《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凡我市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住宅小区、7层以上(含7层)商住楼、综合性大楼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等的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请项目立项的同时,应向市地名委员会申请并取得工程项目的合法名称。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报建、规划、建设用地等有关审批手续,房产、工商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合法名称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民政部门根据合法名称统一编制门牌号码并上牌。

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命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所得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三、城区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地域的更名,须经市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评审论证,并登报征求市民意见后按程序确定。具有重大地名意义的命名须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四、全市城市中的街、路、巷、楼、门均应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样式、材料和安装时间,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按规定自行制作,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城区新建道路、桥梁、广场等公共地名标识的设置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

五、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房产、工商、城管、交警、电力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资产重组,规范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行为,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现将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导致上市公司上市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必须报中国证监会按新股发行程序重新审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擅自行动。
二、与前条有关的资产重组活动,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下,选择试点,谨慎操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1998年,原则上只在纺织行业和根据《上市规则》确定为状况异常的公司中有选择地进行试点。
三、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导下,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上市公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变更主营业务的信息。如果市场出现有关的传闻,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澄清。
五、在上市公司申请成为试点企业期间,上市公司及各有关单位的内幕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内幕信息,防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六、上市公司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按本通知附件1编制申报材料,向公司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查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试点后,通知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
(四)试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决议后,上市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留上市资格的书面申请;
(五)中国证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
(六)上市公司在其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置换资产变更主营业务的其他手续。
七、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交易所要遵照全国证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本通知认真审查,防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主营业务的现象发生。
请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上市公司。

附件1:上市公司申请试点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1.申请试点报告;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推荐函;
3.董事会决议;
4.监事会的书面意见;
5.置换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的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
——资产置换安排;
——作价方法;
——债务安排;
——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等。
6.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文件或协议;
7.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以及被置换的企业的公司章程(公司制企业)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董事会决议公告草稿及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草稿;
9.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附件2:试点上市公司申请保留上市资格申报材料目录(试行)
1.要求保留上市资格的书面申请(附试点工作报告);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变更主营业务的书面意见;
3.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审核报告;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5.置换资产协议;
6.置换资产公告书(草稿);
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被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置换企业前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9.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