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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0:0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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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林业局


厦林〔2008〕55号
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林业(农林水利)局,各国有林场,机关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共厦门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秘书处   2008年7月23日印发

厦门市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行为,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备,原则上每200-300公顷林地配备1名。

  第五条 护林员的选拔条件:

  (一)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25-55周岁;

  (二)责任心强,热爱林业工作,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四)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紧要期或因其它工作需要,各区可酌情增聘季节性护林员。

  第七条 村集体(居委会)等集体森林资源所有者推荐的护林员,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国有林(农)场护林员经本单位选聘后应向所在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各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护,主动做好护林联防协作,防火紧要期间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有关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发现违章野外用火、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占林地的行为以及不执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四)发现森林火情和林业病虫疫情应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和除治,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察和林业病虫害调查;

  (五)负责做好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培训制度。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护林员颁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岗位聘用证书。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全市统一标识。

  第十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护林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镇(街、场)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及是否优先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林业病虫灾害、盗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森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减发补助经费、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整改,导致森林火灾发生或发现森林火灾,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造成森林火灾扩大蔓延的;

  (五)责任区内发生林业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护林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信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将从2005年起对各子网站进行全面考核。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

  纳入“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范围的子网站。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子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其中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考核,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特邀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参与。

  四、奖惩措施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选,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及管理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单位中取前8名,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子网站建设或对子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基分
评分标准

建设内容


统一域名

统一备案

统一标识

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基本栏目

统一计数器

统一公务邮箱

统一数据平台
1.5

1.5

2.5

6

3

1.5

1.5

2.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基分扣分。





信息维护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分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5







5





1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5分;







漏办一次扣0.5分;



无专人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每一次扣1分。

信箱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4
每一个环节未达要求扣0.5分;







每漏办一次扣0.5分。

互动管理
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点击率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30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5号

国家计生委:

  你委《关于恢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三部门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请示》(国计生委〔2000〕1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加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局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公安部副部长罗锋、外经贸部部长助理魏建国、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任德权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

  二、公安部、外经贸部、药品监管局作为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公安部:负责全国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查处殴打、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外经贸部:负责与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和联合国开发署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就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合作进行联络和协调;根据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的宗旨和方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口、计划生育领域内的受援工作;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节育、优生方面的技术、药具、设备的进口业务;指导地方外经贸部门在批准设立“三资”企业时,向外方宣传、解释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要求其认真履行。

  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颁布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规范,批准科学研究成果的合法生产和推广;负责计划生育医疗器械新产品的评审和规范;推动医药商业系统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工作;负责计划生育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的审核工作;负责拟定、修订和经授权颁布计划生育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负责计划生育药品的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