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1:08: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5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八、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由办公室通知局机关各部门。
九、局机关各部门实行主任、司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办公室主任、司长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协助办公室主任、司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办公室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司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局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总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管理,推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十三、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十四、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五、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十六、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十七、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十八、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十九、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十、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二十一、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二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二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中医药工作会议报告和中医药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内外事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中医药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由局长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七、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事先征求意见或沟通,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八、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掌握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通过卫生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制订部门规章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的建议,确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三十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必要时经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委沟通。
三十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权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列入立法计划的部门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组织起草,并提出报请局长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卫生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新闻办公室主任为局新闻发言人。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时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必要时报告卫生部。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反应及时,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卫生部、国务院报告。
四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宜。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四十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五、局领导及各部门要从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拉关系、谋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由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提出,经局长会议确定。会议主要文件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结束后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卫生部的报告。
四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或司局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等。
五十、局长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为会议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局长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性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意见;
(二)沟通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
(三)研究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形成决议。
局长会议一般每周星期五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五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局务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重要工作。
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十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局长办公会议内容或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有关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工作;
(三)协商、论证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文件;
(四)听取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三、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后,提前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参会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五十四、严格按照参会人员要求出席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列席局长会议、出(列)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
五十五、局长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十六、办公室归口负责全国中医药专题性工作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局机关各部门业务会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果。全国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七、局机关各部门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十八、局机关各部门承办的局发文(包括电报)需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办文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核后,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机关各部门行文,涉及局内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
五十九、以局名义呈送国务院、卫生部的请示、报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草案,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以局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时,由办公室协调,呈请其他局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局领导核报局长签发。
六十、其他部委会签文件,经局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会签文件由局长签发,必要时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一、局机关各部门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六十二、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电报),由有关部门起草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呈请分管局领导签发。
六十三、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其他部门和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不得向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十四、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归档分级负责制。严格执行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卫生、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中医药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请示。
六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报局领导同意。
六十八、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内增素质,外树形象,推动机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般应在两周内形成调研、考察报告。调研、考察报告应报送分管局领导,需要时经局领导同意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
七十一、局领导原则上不为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二、以局名义组织或经局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本人审定。
七十三、局领导出访事宜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局领导会见国(境)外来访人士,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请示,呈有关局领导批准。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同意后,请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批准。
七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局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
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全部离京外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的活动安排须及时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

铁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79 号



《铁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11年10月19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代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颁布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县两级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对本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结果应报送授权的审计机关审定。

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含中央、省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及各种捐款)、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本级政府负责保障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未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审计机关也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约定按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并留足质量保证金,防止超拨或少拨。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决算审计后,可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有关部门可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抄送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管理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下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 : 房屋 拆迁 评估 试行办法 印发 通知

发 :市拆迁办、局法制处、市场处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推荐及确定试行办法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做好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机构的推荐和确定工作,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行先推荐后投票确定的办法产生房屋拆迁项目的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的推荐办法:

1、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申报参加拆迁评估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作为准入的评估机构。

资格审核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①资质情况。除资质须现行有效外,还应符合建设部建房( 1997)12号《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所明确的各级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②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累计达到一定标准时,不再进行推荐。暂定标准如下:

一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20万平方米;

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12万平方米;

暂二级及三级资质评估机构为 4万平方米。

③评估机构在本市同时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项目数等于评估机构专职估价师数目时,不再进行推荐。

评估机构完成委估项目的价格评估后,由拆迁人出具已完成项目评估的确认证明,经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从该机构的评估面积、评估项目数中核销。

2、根据拆迁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拆迁人就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报价要求、评估力量、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等提出具体条件,由准入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条件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参加摇号的评估机构名单。

3、由拆迁主管部门主持摇号仪式。每个拆迁项目摇号产生不少于两家被推荐评估机构,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

4、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由拆迁主管部门结合诚信档案情况直接确定不少于两家的被推荐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1、被推荐的评估机构产生后,由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醒目位置以公告形式予以公示,说明被推荐评估机构的资质、信誉、评估人员力量等情况,以及被拆迁人投票地点和投票截止时间等。

2、被推荐的评估机构应将本机构的介绍材料及时送达拆迁人。被推荐的评估机构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委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宣传。

3、由拆迁人统一将被推荐评估机构的介绍材料和由拆迁主管部门监制并加盖专用章的选票按户送达全部被拆迁人,不得截留。

4、投票截止日由公证部门密封投票箱,揭票日必须由公证部门到场公证,揭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5、以实际参加投票数中得有效票多数者为该拆迁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如得票数相等,或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四、评估机构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主管部门可暂停或取消该评估机构的推荐资格,第一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 6个月,第二次违规暂停推荐资格1年,第三次违规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推荐资格:

1、以不正当手段拉选票,或恶意贬低其它被推荐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2、开票日不到现场或不履行评估解释职责或公示咨询电话无人接听的;

3、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的;

4、不按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及各套分报告,或不向被拆迁人出具分报告的;

5、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擅自转让拆迁评估业务的;

6、违反房屋评估规范的;

7、不按规定要求公示评估结果或公示时间少于10日的;

8、评估结果经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鉴定不予维持的;

9、不配合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10、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五、本试行办法自二 OO三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