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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3:2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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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6]3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现就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1年以来,国内焦化行业投资日趋升温,生产能力迅速扩大。到2004年底,全国焦化生产企业约有1400多家,机焦生产能力约2.7亿吨。到2005年底全国焦化生产能力已达3亿吨左右。
2004年5月,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对焦化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2004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巩固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其健康发展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和《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经过清理整顿,焦化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遏制,落后生产能力明显减少,环境污染状况有所改善,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但我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任务仍然很重。具体表现为:
(一)焦炭产能过剩,企业效益大幅度下滑。目前国内焦炭实际消费量约2.3亿吨,而生产能力已近3亿吨,由于国际国内钢铁需求增幅趋缓,俄罗斯、波兰、乌克兰等国新建焦炭能力陆续投产,国内焦炭市场消费和出口减少,产能明显过剩,焦炭价格急剧回落,企业利润大幅下降。尤其是缺乏煤气、焦油等副产品回收利用的独立焦化企业已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焦炭生产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二)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不合理。目前发达国家的焦炭主要用于钢铁冶炼,其中95%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企业内部。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气、余热、焦油等能够在钢铁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利用。我国钢铁企业用焦量占焦炭产量的80%左右,但只有33%的焦炭生产能力布局在钢铁联合企业内,67%的焦炭生产能力为独立焦化生产企业,除少数作为城市煤气供应的市政配套设施外,大部分集中在煤炭产区,远离产品用户,难以实现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焦化生产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严重。焦炭生产大量排放废水、废气、苯并芘等有害污染物,是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现已建成的独立焦炭生产企业中,只有少数大型机焦炉和城市供气机焦炉的煤气得到了全部或部分利用。据初步估计,独立焦化企业每年放散的煤气约200亿立方米以上。焦化生产过程产生的余热、煤气、焦油不能有效回收,综合利用水平低,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水处理、脱硫等设施达不到环保要求。
(四)生产集中度低,技术和管理水平总体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在焦化行业中,中小独立焦化企业数量在80%以上。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产业链短,成本和能源消耗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原则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焦炭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联合重组的原则,在合理控制总量的基础上,扶优汰劣,调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技术改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行业发展模式。
(二)主要目标:
经过3-5年的努力,力争使整个行业在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上取得明显成效,具体目标为:
1、合理控制新增焦炭产能,促使产能和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
2、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2007年底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其中西部地区到2009年底。
3、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焦炭产能占总能力的80%以上;钢铁企业的焦炭产能占总产能的50%以上。
4、焦化生产企业实现达标排放。
5、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
(一)落实《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焦炭新增能力准入关。通过行业协会、地方部门、相关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贯彻《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焦炭生产重点省区要在充分研究地方资源、市场、运输、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制订焦化行业发展规划,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对新建项目的立项、土地利用、环境评价、电力供应等依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焦化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决不允许再新上落后生产装置。
(二)深入贯彻焦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产业政策要求,继续推动各地做好焦化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方政府要坚决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彻底淘汰土焦、改良焦设施;尽快制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小焦炉的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和资源约束增强的“倒逼”机制,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核查企业设备运转和排放控制状况,巩固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三)通过准入公告制度,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定期发布公告,作为行业的先导和示范。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信贷、财税、价格、贸易政策,引导公共资源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倾斜,扶优汰劣,推进企业向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方向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四)鼓励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目前市场需求减缓,价格回落,焦炭产能过剩,正是企业调整经营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和结构调整的良好机遇。为尽快改变焦化企业小、散、差的状况,要引导和推动焦化生产企业开展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向生产和使用一体化、经营规模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行业整体结构。
(五)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支持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我国焦化企业中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比例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技改任务重。应大力推行焦化行业清洁生产,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大中型焦化企业进行干法熄焦、煤气脱硫脱氰、煤气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等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建设。
(六)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鼓励利用“两种资源”。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需求考虑,尽快制定炼焦煤资源保护性开采规划,合理调控炼焦煤开采建设规模。加强对炼焦煤开采监督管理,规范炼焦煤开发秩序。研究提高煤炭资源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建设炼焦煤基地或建立长期合作贸易关系,确保我国炼焦煤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焦化行业协调、平稳、健康发展。
(七)做好信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各炼焦(焦化)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国内外焦炭市场需求、炼焦工业技术发展等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反映焦炭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推广焦炉环保、节能新技术,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6〕60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2006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毕业生就业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政府文件精神,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男女平等、优生优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吸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提倡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街区企业第一线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推行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简称“三支一扶”)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工作;乡镇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现人员空缺时,确保50%以上的空编用于安置高校毕业生。
  二、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站在储备人才、用好人才的高度,采取积极措施,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作为安置重点,尽量予以安排,为吸引更多的本科毕业生回我市工作创造条件。
  (一)留住人才和储备人才。市政府决定,继续组织2006年葫芦岛市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考试,考试合格者,根据各单位人才及专业需求一次派到单位。为保证本科毕业生顺利就业,对分配到各部门的本科毕业生,有空编的占编,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暂超编安排,待有空编时自然冲销。未被录用安置的本科毕业生,如果在市直自主择业落实就业单位的(仅限企业)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进入各级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二)吸引优秀人才。市人事局结合用人单位的需求,积极吸纳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凡具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通过考核的方式直接进入事业单位。200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毕业研究生20人。
对本科层次自愿来葫工作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只要落实了就业单位(仅限企业),就予以接收;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并帮助推荐工作,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直及各县(市)区教育系统除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外,还要安排一些专业对口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充实教育第一线,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其进行教育理论的岗前培训。
  (四)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好省“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和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并按要求力争在十一月底之前完成选派任务。
  (五)继续支持省大学生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对到我市服务的志愿者,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为其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六)对于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毕业生,在未就业前免收人事代理费。对于家庭生活特殊困难未就业的毕业生,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积极给予帮助,推荐就业岗位,各用人单位应积极接收。
  (七)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积极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完善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为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管理、培育、引导职能,加强管理和规范全市毕业生就业市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为维护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市内各单位举办大型高校毕业生和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招聘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葫芦岛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方可举办。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逐步依法完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准入制度及招聘毕业生信用档案。用人单位也应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培训和使用工作,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九)在建立高校毕业生间见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我市已经建立的毕业生实习创业基地。要按照《转发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的通知》(辽人〔2006〕28号)文件精神,在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前培训和实践的机会,以提高其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十)根据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毕业生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到机关、事业单位毕业生的派遣、改派和就业协议的鉴证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及各县(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抓住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毕业生待业登记、税费减免、财政补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狠抓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今年我市将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对不上报用人需求、自行接收毕业生的单位,人事部门不列入《葫芦岛市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方案》,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科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其它各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广开就业渠道,切实解决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1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健康、稳步、扎实向前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统一规划。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平定、盂县、郊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市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区域的全民
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驻城区、矿区、开发区的单位及适龄公民和驻其它
县(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领导。各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既
要组织好区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城乡适龄公民的义
务植树,并要与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密切配合,搞好驻区单
位的义务植树。

第二章 义务植树范围

第五条 义务植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
凡居住在我市的适龄公民,即男11~60岁、女11~55岁,除老
弱病残者外,都必须积极履行此项义务。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市属机关、厂矿、企
事业单位,省属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设在城
区、矿区、开发区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城区、矿区、开
发区所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三
区的所有居民,在城区、矿区、开发区从事二、三产业,且生产
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等适龄公民的
义务植树。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有组织本单位义
务植树的责任和义务。要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
具体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实施等工作。其领导干部要
带头履行植树义务,确保本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章 义务植树规定

第八条 年满18岁的公民,要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
部署下,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或完成相同量的其它绿化劳动,
或按规定交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
第九条 乡村农民的义务植树,以植树劳动为主,要在当地
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规划下,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
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条 城镇就读且年龄在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在既不
影响学习、又不增加很多负担的情况下,每人每年按城镇成人收
费标准的一半交纳绿化费,以此来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年龄在
17岁以下的青少年,以接受绿化教育为主,由市、县(区)绿
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一条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义务植树要继续向
着基地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产业化的方向推进。我市
义务植树的重点包括:大面积的造林绿化工程、城镇周围的荒山
荒地、城市大块绿地建设、国省道及城市主干道路绿化等。
第十二条 我市义务植树执行“按单位统计人数,按人数确定
任务,划基地进行栽植,定期限进行验收,视成效予以奖惩”
的责任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者予以表彰奖励。否则,
除须全面完成任务外,还将视完成情况予以处罚,并在当地通报
批评。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义务植树栽植施工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在施工前进行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
进行设计,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要按国家制定的规范标准,选
择适宜的树种、健壮的苗木,科学确定株行距,高标准进行整地、
栽植、浇水、抚育、管护,做到包栽包活。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在义务植树基地亲自参加义务植树的,
要提前进行技术培训,施工时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人
员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单位聘用专业队伍代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有工
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同时还必须持有
绿化主管部门的认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凡由外单位人员代行义务植树或利用绿化费实施
的大型造林绿化工程,要实行设计会审制,项目招标制,拨款报
帐制,工程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的办法进行施工和管理。单位领
导、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建人、技术负责人要承担合同规定的法
律、经济、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劳
动、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与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
同负起责任,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义务植树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财政部、林业部义务植树
允许“以资代劳”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单位(不包括乡村农
民)因情况特殊不能亲自到基地植树造林,而自愿以交纳绿化费
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要提交书面申请(样式由市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全额交纳应交纳的绿化费。城镇公民“以资代
劳”绿化费的收缴标准是每人每年20元。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
务的城镇单位或适龄公民个人,除全额收缴应交纳的“以资代
劳”绿化费外,还要按当地两个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处
罚。
第十九条 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原则上以交纳绿化费为主,由所属区街道
办事处或授权部门收取,统一使用市财政且加盖“阳泉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收费专用章”公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 市区[包括驻县(区)的市级以上部门、单位]的
义务植树收费统一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管理,且须在市财
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加盖“阳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
室收费专用章”。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对义务
植树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按财
政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同级有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园林等部门、单位,需使用绿化费完成
的重点绿化项目,须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年年进行检
查,并根据规定年限进行阶段性验收。施工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再上报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后,
要出具检查验收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以此作为评比、奖惩,检
验施工是否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通过义务植树完成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绿化工程,按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
由施工单位及时移交绿地所有权单位,并通过市、县(区)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绿地所有权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护制度,配备
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对绿化成果进行管护。造成火灾或毁林事
件,要及时更新、补植,严重的要追究绿地管护单位领导和管护
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