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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01:4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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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13届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决定

为确保第16届亚洲运动会、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加强本市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建筑废弃物和沙、石、灰、散装水泥、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二、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噪声监测、智能道路通行系统等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不得允许无《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进入工地装载、运输建筑废弃物;不得允许箱体未密闭、未冲洗或者未冲洗干净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驶离施工现场。

四、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密闭要求,并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车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系统、车顶标识灯等设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

五、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对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文明教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输建筑散体物料,杜绝超载、超速、撒漏等违法行为。

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审核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企业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

六、禁止撒漏和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散体物料。

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的管理,组织城乡建设、道路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建设、施工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对违反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运输企业的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本决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运输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雇请不符合本决定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散体物料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五)违反本决定第六条规定,撒漏、擅自倾倒、堆放建筑散体物料的,按照《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使用套牌、假牌、假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收缴其使用的伪造车辆号牌和登记证书,扣留该机动车,处以1500元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15日拘留;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遮挡、涂改车辆牌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三)建筑散体物料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决定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视情节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其不良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广州市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中扣分,暂停其投标资格。

十一、本决定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5]47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的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及化工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应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化工企业原则上在长寿化工园区、涪陵化肥基地、万州盐气化工基地和部分特色工业园区内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严禁建设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与装备;

(二)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需附图);

(三)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向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二)立项审批(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四)包装、储存、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安全审查意见书或重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表;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的证明文件(如规划定点、土地使用、消防审查、环境评价及批复等)。

五、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在工商部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改建、扩建和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凭已取得的工商注册企业名称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均应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受理部门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受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结论性意见。

(五)受理部门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六)受理部门对市政府准予设立的颁发设立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2年3月15日《条例》实施以后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予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分批补办的时间原则上按企业工商年检的时间提前两个月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前款规定完善批准手续。

七、本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2月1日发布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渝化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 )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真:



填表日期: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印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填写说明



1、 本表由设立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打印或钢笔填写一式

二份,不得涂改。

2、封面“生产企业”后括号内按新建、改建、扩建择一填写。

3、“企业名称”按在工商部门取得的预先核准名称或营业执照填写。

4、“企业性质”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制、集体、私营、其他等不同性质填写。

5、“行业类别”按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石油化工、化学试剂、农药、火工、食品化工、日用化工、工业气体、化纤、其他等类别选择填写。

6、“编号”、“品名”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规范的编号和品名准确填写,勿用俗名、别名、商品名。

7、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8、附件:

(1) 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2) 工厂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平面图。

(3) 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成 立 时 间
 


行业类别
 
注册资本(万元)
 


现有职工
人,其中:技术人员 人 ;管理人员 人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最终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中间产品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编 号
品 名
年产量(吨)

 
 

生产原料中

属危险化学

品的情况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编号
品名
年用量(吨)

 


需要说明的

其它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 目 名 称
 
建设规模(吨/年)
 



建 设 地 址
 



工 艺 流 程:(化学反应式及方块图)




工艺技术来源:





三、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台数
购置时间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化工工作年限
职务(职称)
学历

 
 
 
 
承办处室

初审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章)

市 经 委

审定意见
审定人: 年 月 日(章)

市政府审批

文件及日期
 

批准书

许可范围




 




批 准 书 号
渝危化生设 准第 号 

批准书颁发日期



民主是法的理想

2000年11月2日 21:08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10日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不过是“为民做主”、“民众之主”

而已,作为法的理想的“民主”则是由西方人创设的。古希腊人将

“人民”与“权力”结合成“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权力”、

“多数人的统治”。历史发展到现代,民主是指一定的国家制度、社

会成员的权利自由,以及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作风、社会普遍的民主

意识;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管理民主、

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它以法定民主为基本内容,以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和监督民主为主要支柱。


  法的内在本质要求它始终把民主作为自己的理想。法是国家意志

的重要表现形式。法所体现的意志既不是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少数

人的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这种整体意志、共

同意志的形成,必须依赖民主,也体现着民主。在特定历史时期,也

可能有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占主导地位。如果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吻合,这种个别人、少数人

意志并不仅是个别人的或少数人的,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

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与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相左、相

对立,这种个别人、少数人意志就会遭到整个统治阶级的反对,就会

为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修正、否定或取代,严重时可能导致个别人

或少数人被“推翻”,被“赶下台”,被“换马”。一般地说,法不

应是个别人、少数人意志的体现,只有在严重的专横、专制时期,个

别人意志、少数人意志才可能在较长时期内以法的形式成立。这种个

别人、少数人意志主宰国家的局面,无疑是人类的悲哀,人类社会的

惨祸,它历来受到文明、法制和法治的否定,受到民主的批判。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