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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1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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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朝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
部门开展工作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有序地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的工作是指依法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以及依法由政府部门办理,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

依法必须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社区建设领导(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的事项,必须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认真办理。确需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工作,应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应当协助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以下事项,所需费用由社区日常办公经费解决;但是,需要出据制式表格和文书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无偿提供。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初步调查和日常管理、服务;
(二)社会救济救助金的申报初审;
(三)特困户子女学杂费减免、扶困助学资金发放初审;
(四)贫困户供暖费减免调查、初审;
(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报;
(六)残疾证申办初审;
(七)残疾人就业安置初审;
(八)办理收养初审;
(九)生育指标申请初审;
(十)“两劳”释解人员帮教和社区矫正;
(十一)流出、流入人员有关证件申办初审;
(十二)公民服兵役初审;
(十三)私房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管理初审;
(十四)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物业管理方面的建设;
(十五)失业居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小额贷款初审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十六)高龄老人优待证的申办初审;
(十七)申请直系亲属公房房卡过户初审;
(十八)申办、变更经营项目初审;
(十九)其他居民日常所需的介绍信和证明信;
(二十)遇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时政府指定的工作;
(二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外,政府部门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其职责以外的工作,须经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指导)机构同意并统一安排。未经同意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应持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文件、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具体任务、权限和经费支持办法,到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政府部门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到县(市)区社区建设指导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的事项,县(市)区相关部门应该到同级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登记备案。

街道办事处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应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同意,并向分管领导征求意见。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上级社区建设领导(指导)机构的统一安排,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经各级社区建设领导(指导)机构同意的事项,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该认真予以协助办理。对于未按要求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停止协助工作,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七条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社区派驻人员,开展本部门在社区内的工作,但不得影响社区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关人员要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所需一切费用由派驻单位提供。

第八条 政府部门考评社区居民委员会时,须会同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指导)机构共同进行;评先选优不得下达硬性任务指标。

县(市)区政府部门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会议,须经同级社区建设指导机构办公室同意;街道办事处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会议,须经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各级社区建设领导(指导)机构应每半年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好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影响社区工作秩序的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县(市)区社区建设指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统一的工作台帐和档案。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的工作需要建立台帐和档案的,由各部门自行指导,并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

第十一条 各类群团组织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适用本办法。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的,由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政府部门已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需继续协助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设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03号


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尽快实现流感监测网络在地市级全面覆盖,掌握流感整体流行强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并处置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流感监测网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天津市和平区卫生防病站等208家流感实验室为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增设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等202家医院为全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见附件)。上述单位要严格按照《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卫发明电〔2009〕76号附件1)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组织开展对上述省份新增网络单位的师资培训,同时尽快向新增网络实验室分发甲型H1N1流感检测试剂;要加强对现有和新增流感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指导和监管,做好监测方法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和哨点医院的日常管理,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保障条件。

四、各地在流感监测中如遇相关的技术问题可即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

联 系 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燕、徐翠玲

联系电话:010-63532193 (传真)

邮箱:gaoyan@cnic.org.cn ;xinlinxu@126.com

附件: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及哨点医院名单

一、新增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

天津:和平区卫生防病站、南开区卫生防病站、津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塘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辰区卫生防病站、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西:太原市疾控中心、大同市疾控中心、阳泉市疾控中心、朔州市疾控中心、长治市疾控中心、晋城市疾控中心、吕梁市疾控中心、沂州市疾控中心、晋中市疾控中心、临汾市疾控中心、运城市疾控中心

内蒙古:包头市疾控中心、通辽市疾控中心、锡林郭勒盟疾控中心 、乌海市疾控中心、呼伦贝尔市疾控中心、兴安盟疾控中心、赤峰市疾控中心、乌兰察布市疾控中心、鄂尔多斯市疾控中心、 呼和浩特市疾控中心、巴彦淖尔市疾控中心、阿拉善盟疾控中心、满洲里市疾控中心、二连浩特市疾控中心

辽宁:铁岭市疾控中心、抚顺市疾控中心、本溪市疾控中心、营口市疾控中心、阜新市疾控中心、辽阳市疾控中心、朝阳市疾控中心、葫芦岛市疾控中心

上海:黄浦区疾控中心、闵行区疾控中心、南汇区疾控中心、奉贤区疾控中心、闸北区疾控中心、嘉定区疾控中心、徐汇区疾控中心、静安区疾控中心、长宁区疾控中心、金山区疾控中心、青浦区疾控中心、 宝山区疾控中心、虹口区疾控中心、崇明县疾控中心

江苏:常州市疾控中心、南通市疾控中心、连云港市疾控中心、淮安市疾控中心、盐城市疾控中心、镇江市疾控中心、泰州市疾控中心、宿迁市疾控中心

浙江:温州市疾控中心、金华市疾控中心、丽水市疾控中心、舟山市疾控中心、衢州市疾控中心、义乌市疾控中心、湖州市疾控中心、嘉兴市疾控中心、台州市疾控中心、绍兴市疾控中心

安徽:宿州市疾控中心、安庆市疾控中心、巢湖市疾控中心、滁州市疾控中心、池州市疾控中心、六安市疾控中心、铜陵市疾控中心、亳州市疾控中心

江西:南昌市疾控中心、九江市疾控中心、景德镇市疾控中心、萍乡市疾控中心、新余市疾控中心、鹰潭市疾控中心、上饶市疾控中心、吉安市疾控中心、抚州市疾控中心

山东:淄博市疾控中心、枣庄市疾控中心、东营市疾控中心、潍坊市疾控中心、威海市疾控中心、日照市疾控中心、莱芜市疾控中心、临沂市疾控中心、德州市疾控中心、聊城市疾控中心、滨州市疾控中心、荷泽市疾控中心

湖南:湘西自治州疾控中心、益阳市疾控中心 、娄底市疾控中心、张家界市疾控中心

广东:汕尾市疾控中心、江门市疾控中心、阳江市疾控中心、中山市疾控中心、惠州市疾控中心、潮州市疾控中心、河源市疾控中心、清远市疾控中心、揭阳市疾控中心、梅州市疾控中心、茂名市疾控中心

广西:北海市疾控中心、柳州市疾控中心、百色市疾控中心、梧州市疾控中心、防城港市疾控中心、钦州市疾控中心、贵港市疾控中心、玉林市疾控中心、贺州市疾控中心、河池市疾控中心、来宾市疾控中心、崇左市疾控中心

海南:海口市疾控中心、儋州市疾控中心、琼海市疾控中心

重庆:永川区疾控中心、万州区疾控中心、涪陵区疾控中心、黔江区疾控中心

四川:雅安市疾控中心、遂宁市疾控中心、泸州市疾控中心、广元市疾控中心、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学实验中心、宜宾市疾控中心、资阳市疾控中心、乐山市疾控中心、眉山市疾控中心、广安市疾控中心、巴中市疾控中心、阿坝州疾控中心、甘孜州疾控中心、凉山州疾控中心

贵州:六盘水市疾控中心、安顺市疾控中心、铜仁地区疾控中心、黔西南州疾控中心、毕节地区疾控中心、黔东南州疾控中心、黔南州疾控中心

云南:玉溪市疾控中心

西藏:拉萨市疾控中心、日喀则地区疾控中心、林芝地区疾控中心、阿里地区疾控中心、那曲地区疾控中心、昌都地区疾控中心、山南地区疾控中心

陕西:宝鸡市疾控中心、汉中市疾控中心、安康市疾控中心、咸阳市疾控中心、延安市疾控中心、铜川市疾控中心、榆林市疾控中心、商洛市疾控中心、渭南市疾控中心、杨凌示范区疾控中心

甘肃:金昌市疾控中心、嘉峪关市疾控中心、平凉市疾控中心、陇南市疾控中心、临夏州疾控中心、甘南州疾控中心

青海:西宁市疾控中心、海东地区疾控中心、海南州疾控中心、海西州疾控中心、海北州疾控中心、黄南州疾控中心、玉树州疾控中心、果洛州疾控中心、格尔木市疾控中心

宁夏:银川市疾控中心、石嘴山市疾控中心、吴忠市疾控中心、固原市疾控中心、中卫市疾控中心

新疆:伊犁州疾控中心、克拉玛依市疾控中心、哈密地区疾控中心、喀什地区疾控中心、阿克苏地区疾控中心、和田地区疾控中心、昌吉州疾控中心、巴州疾控中心、吐鲁番地区疾控中心、塔城地区疾控中心、阿勒泰地区疾控中心、博州疾控中心、克州疾控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疾控中心、八师疾控中心

二、新增流感监测哨点医院

天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宝坻区人民医院

山西:太原市中心医院、大同市五医院、大同市三医院、平定县人民医院、长治市和平医院、朔州市中心医院、晋城市人民医院、吕梁市汾阳医院、沂州市人民医院、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人民医院、运城市中心医院

内蒙古:通辽市医院、锡林郭勒盟医院、乌海市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赤峰市人民医院、乌兰察布市人民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巴彦淖尔市人民医院、阿拉善盟中心医院、满洲里市第一医院、二连浩特市医院

辽宁:铁岭市中心医院、抚顺市中心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营口市中心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辽阳市中心医院、朝阳市中心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上海:长宁区同仁医院

江苏:徐州市中心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淮安市妇幼保健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镇江句容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

浙江:温州市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舟山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义乌市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台州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

安徽: 宿州市立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池州市人民医院、东至县人民医院、六安市人民医院、铜陵市人民医院、铜陵县人民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

江西:南昌市第三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萍乡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鹰潭市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淄博市中心医院、淄博市第一医院、枣庄市立医院、东营市人民医院、东营区人民医院、广饶县人民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威海市市立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莱芜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市立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荷泽市立医院

湖南: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益阳市中心医院、娄底市中心医院、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广东:汕尾市人民医院、江门市中心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潮州市中心医院、河源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揭阳市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

广西:北海市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梧州市工人医院、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贵港市人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贺州市人民医院、河池市人民医院、来宾市人民医院、崇左市人民医院

重庆:万州三峡中心医院、黔江区人民医院

四川: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遂宁市中心医院、泸州市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绵阳市404医院、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资阳市人民医院、乐山市人民医院、眉山市人民医院、广安市医院、巴中市人民医院、阿坝州人民医院、甘孜州医院、凉山州一医院

贵州: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安顺市人民医院、铜仁地区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黔南州人民医院

云南:楚雄市人民医院、玉溪市人民医院

西藏:日喀则地区人民医院、林芝地区人民医院、阿里地区人民医院、那曲地区人民医院、昌都地区人民医院、山南地区人民医院

陕西:西安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一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安康市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铜川市人民医院、榆林市二院、商洛市中心医院、渭南市中心医院、杨凌示范区医院

甘肃: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平凉市人民医院、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临夏州人民医院、甘南州人民医院

青海: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海西州人民医院、海北州人民医院、黄南州人民医院、玉树州人民医院、果洛州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中卫市人民医院

新疆:伊犁州友谊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巴州人民医院、吐鲁番市人民医院、塔城地区传染病医院、阿勒泰地区人民医院、博州人民医院、克州人民医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兵团医院、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附属一附院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教委 劳动人事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由于学业、健康以及纪律问题中途退学或被处理出校,除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23号文件《转发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办理外,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生离校后次年起,允许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只要达到规定标准(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应有悔改表现),在录取时,应与其他考生同样对待。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同层次的同类专业,相同课程的公共基础课,在原学校已取得合格成绩,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可免予考试。其他课程均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规定参加考试。全部成绩合格者可发学历证书。
三、因纪律问题被处理出校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者,有关部门在录用时,应与其他青年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本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转发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中央部属高等学校)。



198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