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2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2005〕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已经2004年12月20日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民政 救济 规程 通知
  抄送:州委秘书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130份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分类施保,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负责全州城市低保管理工作。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持有甘南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名贵宠物、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期间在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有购买股票、经营门店或房屋出租等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全部家庭成员六个月全额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六)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甘南人均住房标准三倍以上的(楼房每月物业支出250元以上,其他房屋每月支出在150元以上);
  (七)一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集资建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一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家用电器的;
  (九)违法结婚或违法收养的;
  (十)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一)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十二)离开辖区三个月,无法了解掌握家庭生活及收入情况的;
  (十三)家中安装电话且每月电话费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十四)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五)外来人员及在合作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十六)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介绍拒绝就业的;
  (十七)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十八)不配合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的;
  (十九)得不到大多数群众认可,争议较大的;
  (二十)民政部门确定的有其它原因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八条 低保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人员)的城市居民,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于低保家庭的危重病人,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且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父母均为下岗和失业人员的低保家庭中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学生。以上危重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本人,享受高于本地保障标准10—20%的保障金。
  (三)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总额(计算到元)。
  (四)低保对象因常年患重病、大病,家庭突然遭遇意外事故,特困家庭子女因贫困无法完成学业的,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局调查核实,报州民政局审批后,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户口迁出在外地上学的保障对象家庭子女,计入家庭人口,给予补助。
  (六)保障家庭成员有农业人口的,补助仅限非农业人口。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收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五)经商、办厂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费、生活补助费;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
  (二)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及捐赠款;
  (三)丧葬费、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的,视为无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县、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本地户口人员按差额补助;
  (二)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其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之后,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60岁,女18至55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七)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八)父母已离(退)休,其长期共同居住的已婚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九)在外地上学的大中专学生仍可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三)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城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者,必须如实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如实出具收入证明;
  (2)属于离(退)休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金的证件及有关凭证;
  (3)属于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由其管理部门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件或证明;
  (4)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管理部门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件或证明;
  (5)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提供并出具有关证明;
  (6)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7)残疾人必须提供《残疾证》;
  (8)属于农业户口的,提供结婚证、户口证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实际收入证明;
  (9)夫妻已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
  (10)拥有固定电话的家庭,必须提供申请前三个月电话费缴费清单;
  (11)从事劳务活动(含外地打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出具其收入证明;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和证明。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完成入户调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三日内未接到举报意见的,应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接到申报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及收入情况逐户核查。审核合格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呈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纳入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公示,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给《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未予批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申请人若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县市民政局接到异议起十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金的发放和领取
  低保资金下拨到位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按月发放。当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如期下拨到位,资金发放出现断档,部分低保对象生活发生困难时,州、县(市)政府应采取措施,通过拆借、贷款等方式筹资,并迅速下拨到低保人员手中,确保其基本生活。
  居民低保金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证领取,有条件的采取由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代发。对连续三月无故不领取低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取消其低保资格,并报县市民政局备案;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以及因伤病等原因,本人无法按时领取的,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将低保金按时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收。
  第五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
  除“三无”人员外,其他城市低保人员,每六个月重新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对其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查和复核,并根据所需证明材料和核实情况提出继续、提高、降低、终止低保待遇的意见,报县市民政局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当家庭成员或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重新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经县市民政局批准,按新的补差额领取保障金。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必须持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管理
  县市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分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妥善保存;要分级建立低保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逐级上报,并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低保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成员和收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审核;
  (二)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者,应当主动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对县市民政局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从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第六章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十一月,县市民政局依据享受低保人数及需补差金额,提出下一年度本级列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并就下一年度需上级补助资金提出申请,由县市政府报州政府,抄送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县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列支资金捆绑使用,及时足额拨付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低保资金专户。
  第七章 配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政府及卫生、教育、建设、房管、工商、就业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在就医、就学、就业、住房、生活用水、用电、冬季取暖及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对城市低保人员给予适当扶持和救助。
  第二十五条 通过财政出资、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救助。
  第八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州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州城市低保的操作规程、保障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全州低保标准;
  (三)编制全州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低保资金用款计划、使用情况及年终决算;
  (四)及时安排上级下拨和本级财政列支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五)指导县市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州城市低保情况的汇总、统计和上报;
  (六)监督检查全州城市低保制度和各项政策规定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七)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有关优惠政策;
  (九)负责全州执行城市低保政策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州城市低保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州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城市低保用款计划,配合民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并积极争取低保补助资金;
  (二)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三)督促县市财政部门在本级预算中列支和及时拨付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四)安排落实州级低保工作经费;
  (五)监督检查县市财政、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城市低保资金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县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县市城市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本县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用款计划,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使用情况和年终决算;
  (三)负责本县市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街道、社区的城市低保工作;
  (四)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城市低保情况,及时上报表册、软盘和有关材料;
  (五)负责本县市有关城市低保举报事宜的查处工作;
  (六)会同本县市财政部门下拨低保补助资金;
  (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相配套的优惠政策;
  (八)负责培训本县市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本县区低保信息网络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上级安排的城市低保补助资金;
  (二)预算列支本级财政城市低保资金补助;
  (三)安排落实县市低保工作经费;
  (四)监督检查县市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申请低保的初审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和低保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指导社区居委会的低保具体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辖区低保工作的各种数据、表册等;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七)负责建立健全和管理低保对象档案。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居民低保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二)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评议,测算其收入,计算补差,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负责公布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四)负责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的意见;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六)建立健全并管理社区内低保对象档案;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低保工作。
  第九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低保家庭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州、县市民政局每六个月对低保家庭备案资料予以抽查,并按抽查结果,对家庭备案内容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将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资金来源、人均补差水平等重要数据,按月统计,并报州民政局。
  第三十四条 州、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具体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积极接受审计、监察和新闻媒体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从事低保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照章办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
  (二)批准不符合条件者享受低保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正当理由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益的行为;
  (六)隐瞒调查对象实际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不按工作程序造成错保或漏保的。
  第三十七条 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及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缴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除追缴冒领的低保金外,并处以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不按规定如实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特殊情况,由州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省政府《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原则认定。
  第三十九条 对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人员,可通过临时救助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4人组成的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科别及人数为:外科2人、眼科1人、耳鼻喉科1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昂儒昂岛洪波医院。

  第四条 科方为中国医疗队每人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空调、冰箱、煤气灶、炊具和家具)、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套房子提供30000科摩罗法郎)。并为医疗队提供交通及一部电话。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科摩罗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工资、办公费。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间,科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一切税款,包括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摩罗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科摩罗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科摩罗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科方保证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止。
  如科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卫生和人口部部长
        陈保谦              (签  字)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科摩罗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12月5日由科摩罗卫生和人口部部长穆罕默德.阿卜杜.马迪(MOHAMED ABDOU MADI)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陈保谦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莫罗尼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人发[2003]207号

关于表彰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今年以来,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灾难,全国卫生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全国人民一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团结一致,忠于职守,不怕牺牲,勇往直前,同非典展开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思想品质,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夺取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授予北京地坛医院等100个单位“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力宇等500名同志“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称号。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全国卫生系统在抗击非典斗争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他们以实际行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不辱使命,是各级卫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楷模。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视疫情如命令,视病房如战场,视病人如亲人,舍小家顾大家的无私奉献的精神;学习他们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迎难而上,顽强拼搏,舍生忘死的牺牲精神;学习他们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勇挑重担、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尊重科学、依靠科学、临危不惧、沉着应对的求实精神,使之成为卫生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国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实事求是,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国卫生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名单

卫生部     
人事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地坛医院

昌平区卫生局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石景山区卫生局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清华大学酒仙桥医院

北京冶金医院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

煤炭工业部总医院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胸科医院

海淀医院

丰台区长辛店医院

房山区第一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丰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

天津市肺科医院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天津市人民医院

天津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驻海河医院抗击非典医疗队

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保定市卫生局

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

唐山市卫生防疫站



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医院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察布盟卫生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

巴彦淖尔盟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胸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传染科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

长春非典型肺炎诊疗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



上海市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

南京市第二医院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

杭州市卫生局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卫生厅防病局

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阜阳市传染病医院)



福建省

三明市第一医院

福州市卫生防疫站



江西省

吉安市卫生局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

山东省胸科医院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

郑州市卫生局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北省

湖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武汉市卫生局



湖南省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

广东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东省一七七医院

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疾病研究所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深圳市东湖医院

中山市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市人民医院

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重庆市

重庆市胸科医院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川省

广元市卫生局

叙永县卫生局



贵州省

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

中国民航贵州省管理局机场卫生医疗急救中心



云南省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昆明市第三医院



西藏自治区

那曲地区安多县卫生服务中心

西藏自治区第二人民医院



陕西省

西安市第五医院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甘肃省

定西地区医院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

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吴忠市人民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卫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传染病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兵团农十三师红星医院



附件2



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名单



北京市

王力宇   东城区卫生局副局长

高桂强 (女) 崇文区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殷 菁 (女) 朝阳区卫生局局长

刘晓苏 (女) 丰台区卫生局副局长

谢东晓   石景山区卫生局局长

崔连智   石景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王砚英   房山区卫生局主任医师

王 东   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党委副书记

左 晨   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赵国章   门头沟区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王文永   通州区卫生局局长

刘金龙   大兴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荣志清 (女) 大兴区卫生局团委副书记

闫充印   怀柔区卫生局局长

石景彬   怀柔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师

刘福明   平谷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

李树阳   密云县卫生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韩玉芹 (女) 延庆县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康志阜   延庆县卫生局副局长

吴明江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

陈啸宏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朱晓皖   北京市卫生局助理巡视员

李 新 (女) 北京市卫生局审计处处长

王莒生 (女) 北京中医医院院长

刘子军   北京地坛医院主治医师

王 晨   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

孔俊彩 (女) 北京医院主管护师

李 颖 (女)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主任医师

危天倪 (女) 北京市第六医院主任医师

戚可名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院长

陈立民 (女) 北京市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

魏新苗 (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副主任医师

田 伟   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

赵永春   北京市急救中心主任

高占成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副教授

孙 军 (女)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护士

聂立功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胡盛寿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院长

范宝英(女、蒙) 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主治医师

王保国   北京市天坛医院主任医师

王永德   北京市普仁医院副院长

杨 莘 (女)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副主任护师

杜昌儒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党委副书记

王宝恩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友谊医院主任医师

汪卫东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

刘 迎(女、回) 北京市回民医院院长

张力新 (女) 北京市回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东玉兰 (女) 宣武区中医医院技师

徐 捷(女、满) 北京市健宫医院院长

童朝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主治医师

张兆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院长

胡荫奇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院长

段静江   朝阳区急救站中级技工

李松林   民航总医院院长

张 萍 (女) 航空工业中心医院院长

钱微明   朝阳区中医医院主管技师

胡 征   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副主任医师

杨志旭   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副主任医师

陈仲强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

李晓宇 (女) 航天中心(721)医院副院长

张惠南   北京市水利医院副主任医师

乔 昕 (女) 北京市化工医院院长

刘 娟 (女)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副主任医师

郭建丽 (女) 清华大学校医院院长

柳学华 (女)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主管护师

崔 平 (女) 丰台区医院副主任医师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