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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4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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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政发〔200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宝鸡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农机事故,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机的单位、个人及农机管理、监督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拖拉机等农用运输机械和其它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第四条 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行政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乡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行政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县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县区农机监理机构搞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要与各农机户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机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年检审验、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和农机事故处理。
  依照法定的检审验标准对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农用运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及国道、省道外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处理事故。
  联合收获机械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新购置的农机,必须在60日内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农机所有权变更,应在30日内到所在县区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条 负责办理牌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申领牌证的农机严格按规定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农机,不予核发牌证,已核发牌证的,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收缴牌证。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一条 对无产品合格证,无推广许可证,无来历证明和按规定淘汰报废的农机不得使用。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办理牌证和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农机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机。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它农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驾驶操作农机必须符合操作证规定的机型及类别。驾驶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牌证的农机,须持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驾驶证。
  驾驶操作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严禁农机违章载人或搭乘超员,违章载人的,强制拆除载客设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由市、县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吊销农机驾驶或操作证。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或有其它违章行为的,由市、县区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依照《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安排农机安全大检查。县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农机安全检查工作,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对于查出的违章情况要造册登记,并将违章记分填入记分卡,按规定对操作人员进行处罚。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应逐级及时登记、分类、建档并上报,并经评价后提出治理方案,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达标检查验收后予以消号。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农机,应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农机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每半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安全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农忙季节或当地组织大型群众集体活动使用农机时,应当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农机管理措施,落实各级监督机关的领导责任,加强监督,防止群体伤亡事件,保障群众安全。
  第二十条 市、县区农机监理机构要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向各级政府提供农机安全生产信息;随时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特别是乡镇、村组农机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本辖区农业机械报户、年检审验、违章等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机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明,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农机事故四项指标超标的县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县区、乡镇、部门及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进行农机管理的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74号令),严格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人事〔1999〕148号

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组部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使我局系统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我司将加强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列为1999年人事工作的重点之一,于今年6月下发了中组部近年来有关干部档案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并于10月在京举办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干部档案管理培训班。在培训班上,由中组部调配局干部档案处的领导讲课,并就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了座谈。通过培训,大家提高了对干部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对干部档案的收集、整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和今后工作的目标有了一个比较系统、清楚的了解。

多年来,各单位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克服人手少、条件差和工作任务重等困难,做了大量具体细致的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局直属单位在干部档案管理方面的基础条件普遍较差,办公用房紧张,缺少必须的设备和用品,且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均为兼职,以至存在问题较多,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为了推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我局拟于2000年底在直属单位范围内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1、建立健全干部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2、各单位于近期集中人力、物力,对所管干部档案进行一次认真的整理,为今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干部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本单位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

3、各单位领导要继续关心、支持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人员、经费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有关检查的具体事项届时另行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1: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指定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落实委托代建回购资金,协调并督促平台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抵押等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手续。

第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第九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 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一条 平台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支付项目贷款资金时,需首先向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各相关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再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工程进度并填写《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平台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拨付贷款资金时,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付款凭证;(2)《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国家开发银行、市财政局留存联)(3)项目资本金到位凭证;(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环评审批文件、用地审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即“四项审批”,只需第一次支付贷款资金时提供);(5)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用款计划;(6)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7)项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8)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大型设备购货合同、征地协议书、拆迁合同及发票等;(9)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10)工程进度表(需监理部门及平台公司签证盖章);(11)平台公司内部拨款审批表等。平台公司拨款后,需将经国家开发银行盖章确认的《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资金支付申请表》(市财政局留存联)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五 条平台公司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施工企业等交易对手时,若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国家开发银行受托支付的方式。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应于还本付息日前30日及前20日分别将应还本金单、应还利息单送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偿债资金划入平台偿债专户。

第十七条 平台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应提前做好还款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平台公司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开发银行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国家开发银行及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平台公司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国家开发银行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平台公司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

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树立诚信形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暂行管理办法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政府类投融资平台(以下称平台公司)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偿债机制,用于借款项目偿债的专项准备金。

第三章 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一般预算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2.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3.贵阳市本级、相关区级预算外财政资金安排给平台公司;

4.与贷款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5.其他可用于贷款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于还本付息日前15日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

第六条 市各平台公司负责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各平台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操作及管理

第七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不分来源和性质,全部存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作为市政府对借款项目还款的专项准备。

第八条 根据每年借款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第九条 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准备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借款合同当年还本付息规模并与相关单位核准数字后,于还本付息日前10日将资金拨付至各平台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偿债专户,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直接从各平台公司偿债专户中扣划借款项目本息。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加强对平台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控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平台公司及时整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