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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时间:2024-07-03 06:0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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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0年9月2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简化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其起草、审议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省人大统一审议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统一审议,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口头报告或者书面报告。”



二、本修正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印发《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于3月中旬在杭州召开了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中学升学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会议1990年3月16日至20日在杭州召开。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邹时炎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113人,有浙江、江苏、福建、河北、贵州、广西、辽宁、湖南、山东、北京、江西、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有关负责人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教处、教研室、招办的负责人。会议主要研究了如何在全国实施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以下简称会考)制度的问题和关于升学制度改革的问题。柳斌同志作了关于在全国普通高中实行会考制度的重要讲话。浙江、上海等省、市介绍了试行会考制度的经验。代表们讨论了《关于在普通高中试行毕业会考制度的意见(讨论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通过学习和讨论,代表们对试行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统一了认识,增强了信心,会议为在全国逐步推开会考制度奠定了基础。湖北、山东还分别介绍了高校招生改革的试验情况和设想。最后,邹时炎同志作了总结报告。

上海和浙江试行会考的经验说明,会考对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学校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起了促进作用。与会代表结合上海、浙江的经验对会考的性质、目的和功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大家认为实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是普通中学考试制度的一项改革,是完善中学教学质量评估的一种手段,是普通中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环节。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普通高中文化水平考试,它与高等学校招生选拔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会考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协调发展,克服偏科现象,发展学生爱好、特长,加强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大家认为会考的功能应该与其性质目的相适应,会考的基本功能是衡量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高中毕业的合格水平。不要把会考的成绩与升大学、招工、就业直接挂钩,否则反而会加重师生的负担。但会考的功能也不能过于淡化,或简单从事。会考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必须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信任,起到评估高中阶段教学质量,考核高中毕业生文化课学习是否合格的导向作用。今后,凡是会考成绩符合学籍管理关于文化课合格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思想品德表现合格,体育亦达到合格标准要求的学生即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它是普通高中毕业生的资格证明,是学历证书。

为了保证会考制度顺利地实施,经过讨论,大家认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宣传
保证会考健康进行的关键在于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扫除思想上的障碍,提高人们对“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危害性和对考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展开宣传,要使社会、家庭、教育部门和师生认识到把高考升学率作为评价中学教学质量的主要甚至唯一依据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也是不全面的,而且会对中学的教育教学产生负导向作用,使学校只抓少数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要提高人们对会考性质、目的和意义的认识,要使社会、家庭、教育部门和师生都认识到会考与高考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考试,不能将会考与高考等同看待,也不能把会考变成应付高考的预备性考试。
2.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会考工作,应该亲自过问;分管的负责人要精心设计,精心组织实施。工作要抓落实。要积极争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支持。
3.建立会考机构
因会考的工作量大,考务工作繁杂,应该尽快配备必要的编制,建立考试机构,把组织命题,实施考试,划分等第,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管理考籍等工作全面抓起来。各省在尚未建立考试机构前,应该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工作。可以由普教处牵头,教研机构和招办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普教处通过设计会考实施方案,制定会考有关政策,可以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教研室应该加强对中学教学管理,教学评估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研究。招办有丰富的考务工作经验,应该在组织会考工作中充分发挥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这一工作。由于各省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各省可以从本省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但都要建立负责会考工作设计和组织的专门队伍,并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以保证会考制度的实施。
4.妥善解决经费问题
为了保证会考顺利进行,必须切实解决会考经费问题。普通高中是非义务教育,各地经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向参加会考的学生适当收取考试费,不足部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地方教育经费中列支。
5.会考的命题
会考是水平考试,一定要严格按照普通高中各学科必修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会考标准,绝对不能脱离中学的教学实际。题目要难易适度,不偏不怪,要使绝大多数学生经过努力能达到合格标准。

经过国家教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在全国试行会考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会考制度的时间可以同执行《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同步。必须严格执行调整后的普通高中教学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坚持学完一门考一门的原则。
1.在实行会考制度前,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报当地政府审批,然后报国家教委备案。
2.为了确保会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取得社会的承认和信任,考试科目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命题和制订评分标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统计、分析和报告成绩。有困难的地方,评卷等工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地(市)、县哪一级进行,省教委、教育厅(局)要组织力量进行监测抽查。
3.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会考制度逐渐臻于完善。

与会代表认为会考只是中学教育改革的一个环节,会考不是万能的,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才能取得整体效益。
1.调整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使之有利于会考科目的安排。
2.加强督导评估,制定一套严格的评估标准,对学校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坚持贯彻教育方针进行全面评价,从而树立一批办得好的学校,这些学校可以不参加会考,使他们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
3.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常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控制考试次数,禁止各种形式的模拟考试、自测考试。
4.大家一致希望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改革抓紧进行,要求国家教委尽快公布改革方案,同时还要改革高考命题、施考、评卷和成绩统计分析及报告等工作。试题难度应适当,并保持稳定,否则不利于中学的教育、教学改革。
会议认为,湖北、山东将高校招生指标分到地或县的试验探索是必要而有益的,可以继续进行试验。其他省也可以选择几个县、市进行试验。由此而在录取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要经过调查研究,逐步加以解决。会议代表还提出,经过全面的、严格的评估而确认的办得好的学校,可以确定一定比例向高校保送学生,或者给予这些学校参加高考的学生以某种优惠待遇。符合条件享受待遇的学校要公布,以利群众及同行监督。如果出现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可以撤销其保送或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对这些办法要进行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自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有些地方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和人民法院对于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依法办事,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现根据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联合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当向银行出具正式公函,由银行行长(主任)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
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能借走。人民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问题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立即凭以冻结单位的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
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问题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银行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
副本),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与银行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债权债务、偿付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银行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如实介绍被告单位的经济状况,并应就如何偿还欠款提出合理建
议。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应当按照首先保证支付职工工资、提取大修理基金和缴纳国家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兼顾其他欠款的原则通盘考虑,实事求是地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该项欠款应予偿付的期限,对于立即偿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期偿付或
者分期偿付。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定的偿付期限内,被告单位应自动履行,被告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只要被告单位的银行帐户上当日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可付的,银行应主动通知人民法院
,并根据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尽快予以扣划。被告单位在外地,需由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的,应委托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该银行按通知要求扣划存款。
目前,国家正在健全法制,加强经济司法工作。银行和人民法院都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观点,互相支持,积极配合,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不得利用国家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各自采取不适当的手段,使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得不到正确处理,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以上各项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