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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0:0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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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要求,我部决定今年5月-6月集中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现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搞好这次活动,切实收到成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的要求,根据今年劳动保障工作部署,决定今年5月-6月组织开展一次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搞好本次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广泛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形势任务,增强基金安全意识,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结合实际推动工作开展,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同时,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目的

(一)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是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主要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树立基金纪律是“高压线”的意识,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基金安全,在行动上自觉维护基金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办法、要情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制约机制,堵塞工作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基金风险。

(三)提高基金安全程度。按照边学习边提高,边教育边整改的原则,把教育活动贯穿到实际工作中,使审计和内控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得到整改,使各项加强基金管理监督的措施得到落实,使基金安全程度得到明显提高,使社会对基金管理情况得到全面了解,使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工作更加放心。

三、活动内容

(一)集中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党和国家关于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各项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管好、用好社保基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提高遵纪守法和维护基金安全的自觉性。

为配合各地的学习教育活动,部里将于2007年4月、5月编辑出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规文件汇编》和《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警示录》,在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供各地组织学习。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以汇编和警示录为主要教材,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全面系统地掌握政策,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基金安全意识。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简明手册,发给系统干部职工;印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警言,在本系统办公场所张贴悬挂。

(二)结合实际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对《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案件警示录》披露的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患未然。认真整改社保基金审计、内部控制检查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全面审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防范基金风险的措施,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

部里拟在2007年5月出台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从今年开始定期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社保基金管理状况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三)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报纸、刊物等媒体,开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专题栏目,组织专家、学者撰写稿件,加强舆论宣传;采取电视访谈等形式,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与群众一起,针对社保基金安全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以案说法;开发利用金保工程公共服务功能,综合利用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制作一些图文和声像讯息,宣传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普及相关知识,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了解政策;通过网上举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管理。部里以中国社会保障网为依托,建立社保基金安全宣传教育网上平台,通过网站设置的互动功能与网民形成互动交流,为参保企业和职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活动方案,成立专门的班子,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活动有序进行。各地宣传教育活动方案要于2007年4月30日之前报送部里。

(二)扎实开展,注重效果。教育活动既要立足当地实际,保证系统干部职工有一定的参与方式,又不搞形式主义,重在入脑和践行,真正取得实效。

(三)总结经验,持之以恒。各地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把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推动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持之以恒地开展,探索建立维护基金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地宣传教育活动的总结,请于2007年7月20日之前报送部里。




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2001年6月16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现就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甚至整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非法拼装车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也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国务院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区、市)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经贸委下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引导钢铁企业与回收企业联营或采取股份制等形式,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治安安全条件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不得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每年年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当地经贸部门,并采取措施,确保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格的回收企业拆解。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回收企业合署办公,以方便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报废的程序及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汽车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应在经贸、公安、质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调查处理,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有关人员,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办法》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揭露、曝光,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声势。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 财政部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的联合通知

1955年12月21日,内务部、财政部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 条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公杂费和居民委员会的生活补助费,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标准由内务部另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居民委员会经费开支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指中央批准设市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经费,系属补助性质的经费,除应用于解决居民委员会办公所需的费用外,对实际参加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居民委员中,有些积极分子,因参加会的工作而影响他们的生产,以致生活发生困难的,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工作的繁简,耽误他们的生产时间的多少,生活困难程度的大小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但不应作为定期的工资或津贴费发给。
二、居民委员会委员生活补助费的开支标准,以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15 元为限。新疆、甘肃、青海等省部分物价特高地区的居民委员生活补助费,可酌予增加,但最高以每月平均不超过20元为限。
三、居民委员会公杂费,以每个居民委员会每月平均不超过5元为限。 主要用于居民委员会工作上所需的文具、纸张、杂支等开支。
四、居民委员会的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在地方预算的行政管理费支出乡镇行政经费项下列支。
希即查照并转知执行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