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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3:1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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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监察局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汕头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纪发[2002] 19号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党委、纪委、监察室,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汕 头 市 监 察 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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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推行
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为在我市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县级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特制订如下监督制度实施办法。
  一、各区、县(市),市直局以上单位,要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参与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设立组长、成员3至5人。
  二、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半年到市辖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单位检查政务公开情况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各区、县(市)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加强对镇(街道)、村(居)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政务公开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 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政务公开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设立政务公开接待日,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政务公开的有关问题。
  四、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可聘请企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务公开特邀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巡视。
  五、对政务公开考核第一次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诫勉谈话;考核连续2次不合格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人党政纪处理。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未能按制度、规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其工作岗位或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免去其所任职务。
  七、在政务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 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二) 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
  (三) 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八、本办法由中共汕头市纪委、汕头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2]10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2〕42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由中国黄金总公司依法变更登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中国黄金总公司投资的企业(全资企业45个,控股企业11个,事业单位5个),以及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拨改贷”资金转为集团公司资本金后形成的权益涉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另行核定)。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选冶、精炼,黄金矿石、中间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黄金产品的深加工,黄金及副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

四、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交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黄金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后,撤销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黄金管理局的有关行政职能继续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黄金企业改革、完善黄金工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将第二十条“对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实行安全资格认可。
“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申办准用证,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停止使 用,限期改正。”删去。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建筑安装、拆除等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资格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筑安装、拆除业务。”删去。

四、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审查;”

五、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将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制造、安 装、使用、维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资格认可;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