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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8:3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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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省乡企局、省民营局制定的《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中小企业局 省乡企局 省民营局(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育不足、民营经济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乡企局关于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情况;就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科技厅、质监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乡企局、民营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省中小企业局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矫正中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葆光、省中小企业局局长王树杞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在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实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归类、反馈并提出协调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优化企业环境、企业立项等方面,研究制定扶持办法。(三)财政、金融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工作,围绕克服资金瓶颈制约,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建立以及利用民间资金等方面,研究相应的支持措施。(四)税务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围绕下岗职工办企业,农民经商务工等方面,研究、探讨、制定相应政策。(五)科技主管部门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科技兴企方面的有关政策。(六)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各自工作分工和职能,在人才引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土地使用、产品出口、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政府的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研究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五、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议题,经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就主要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并对具体问题设立处理跟踪回执单,及时掌握问题解决的进展情况。(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手机网络诈骗犯罪浅析

平利县人民法院 李轩

[内容提要]:
有人称以手机为代表的新兴的传播形式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而各种手机网络犯罪给“第五媒体”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针对利用手机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助于司法实践。

[关键字]:
网络诈骗 手机诈骗 诈骗罪 网络犯罪

[正文]:

手机无疑是现代社会必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在现代社会手机的全面普及和应用让信息更加快捷,更是现在商务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联系工具。有了手机,信息可以及时传递、亲情可以及时到达。可是在这及时的背后一些犯罪分子开始向其伸出罪恶之手,手机网络诈骗就是这罪恶之手的一部分。

一、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
手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手机网络诈骗犯罪。如果广义范围内定义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就是网络诈骗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
1、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
你可能曾经收到这样的短信:“尊敬的手机用户,为答谢广大顾客对××公司的厚爱与支持,本公司在热烈庆祝成立3周年之际,特举行全国手机号码抽奖活动,您获得了本田摩托车一辆,价值23800元……详情请您与本公司×小姐联系。”或者是“本集团现有九成新黑车(桑塔纳、捷达、奥迪、大众、面的)等出售,另有假币票据,电话:13×××××××33”其实这些都是典型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
利用手机短信诈骗一般用三种:一是以某公司庆典抽奖为由,称你获取大奖,之后索取各种费用;二是称有各种海关罚没的走私品,可低价邮购。三是假称提供六合彩特码。四是虚假招聘广告。五是销售违禁物品。例如贩卖假证、枪支弹药、出售高考试卷等违禁物品。短信的内容通常是“代办各种文凭、身份证、公章等一切证件以及有高考试题出售”等。
如果你收到这类的短信,当你按照电话号打电话过去时,对方会说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需要到另外一座城市,并把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的步骤和需要的证件等说得清清楚楚,给人一种很正规很安全的感觉,如果您同意去领奖或者购买走私品,就将被骗到另外一座城市,继续接受诈骗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诈骗。但通常情况下,机主会对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有所警觉,不同意到另外的城市去领奖品或者购买走私品,这时诈骗犯罪分子就会主动提供一种变通的方式,例如让机主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几百块钱寄到指定的帐户,并谎称用该几百元钱作为邮资将奖品或者购买品的品样寄给机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虽然怀疑,但是还是想豁出去几百元钱撞一撞运气,而诈骗分子恰恰是利用了这种撞运气的心理。此类诈骗也是手机网络诈骗的主要方式。
2、利用手机网络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主要方式是先给你打电话,但是却不说话,只是笑或者以其他方式让您听见他的声音,如果你凭听到的声音猜测他(她)是某某某,他(她)就会顺着你的话说,并约你到某处,并说一会儿让“司机”来接你。一会儿,就真的会有人来接你到某个茶馆或者饭店等处,使你产生了信任。再过一会儿,他(她)又会给你打电话,并谎称稍后就到,闲聊一会后会说“让‘司机’接一下电话”,这时人往往已经放松警惕,很自然的把手机给了“司机”,这时,“司机”就会很自然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向出口方向走,当离你的距离稍远后,撒腿就跑,坐上来接应的车,逃之夭夭。虽然在刑法界,这样拿着机主的手机逃走,可能被定为盗窃。但是从总的来看,还是一种诈骗的行为。
3、利用手机先“骚扰”,后诈骗。
通常是诈骗分子先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你家或者你朋友的电话,然后不断的给你打电话,你接通后,对方却不说话,但是却不停反复的播打,这样人们一般的反应就会关机。这时,诈骗分子就会抓紧机会给你家或者你的朋友打电话,谎称你出事了,需要钱,要马上汇到指定帐户。你的亲人或者你的朋友对此当然是半信半疑,于是也给你打电话,但这时您的手机刚好关机,在无法和你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出于对你的关心,常常就不会多想,轻易地相信了犯罪分子的谎言,将钱汇出,等看穿骗局时,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我国是一个很讲究亲情和“义气”的,这里我不是说这种亲情和“义气”不好,一般当你听到你朋友被车撞而又被陌生人救了,现在在医院躺着等你的救命钱。这时候,你还会去确定这个消息的真假吗?你可能想救命要紧,钱是小事,朋友的命是大事。而犯罪分子就是希望你这么想。
4、冒充医生或税务人员利用手机进行诈骗
这类诈骗,犯罪分子首先办一个当地手机号,之后冒充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给一些企业负责人打电话,称现在进行清税工作,发现贵公司2002—2003年度有退税。很多情况下,公司负责人并不记得交过什么税,于是让财会人员去联系。犯罪分子这时就告知对方说为了便民,只需告诉银行卡号或信用卡号就可以,财会人员在对方的操作指导下不仅没得到退税款,而且原来卡里的钱也转到对方账号上去了。
5、利用手机网络散发色情、迷信、赌博等消息进行诈骗
此类方法的最大特点是“露一隐十”,即初次发出的短信,或者用手机联系只是隐约其词地表示可以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批露出某种端倪,让信息的接收者产生求索的欲望。由于短信发送者或者手机联系者事先具有严密的安排,被害人一旦上钩,就会一步一步地向特定的帐户交钱。
6、利用手机多种手段结合的诈骗
浙江省温州市新桥镇的王女士最近十分懊恼,她收到这样一条短信“中国银联银行卡管理处:您的刷卡消费金额1280元已经确认将从您的帐户里扣除,查询客服电话:021-610***79。谢谢!来自+861343****997 ”王女士看了短信后十分生气,于是按照该短信提供的上海区号的电话号码拨打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好又多"超市里的工作人员。对于王女士提出的质问,对方称王女士的银行卡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并热情地建议王女士立即拨打其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报警电话"。 随后,一名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金融科科长"的男子,接听了王女士的电话。他十分"严肃"地指出:王女士应当立即找到一个柜员机,按照其提供的银行卡防火墙程序设立防火墙;否则,卡内的现金将十分危险。 一进行操作。完成操作后,王女士不放心,遂向银行查询卡内存款余额。这一查,王女士如遭五雷轰顶:她银行卡内的53万元存款已无影无踪。
这种类型的诈骗已经远远的超过了手机网络诈骗的范围,是更广泛意义上的诈骗,但是其利用的手段还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了诈骗的。是手机网络诈骗中一种新型的诈骗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怔友求婚、利用手机网络进行捐募、利用手机网络进行生意合作等等。
针对于手机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手机网络诈骗就有了新的特点。

二、手机网络诈骗的特点
手机网络诈骗和一般的类型的诈骗犯罪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是面对面的进行沟通,既“人——人”模式,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的诈骗技巧要相当高明,因为现代社会的高度文明,人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防骗意识。但是在手机网络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与受害的自然人之间的沟通是“机——机”模式,双方都是通过手机来进行沟通的,在这就使得手机网络诈骗有了一些新的特征:
1、范围非常广
诈骗者流动作案,有些诈骗的涉案范围覆盖全国,甚至是跨国性的。
2、作案者身份隐蔽
在手机网络诈骗中,我国还未实行“实名制”,所以不法分子就利用假身份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以致发短信者的身份也很难被查出来。
3、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犯罪记录很难被发现
手机短信诈骗则由于地域跨度大,加上犯罪人一般使用的是无记名卡或异地卡,他们利用手机,或通过电脑下载驱动程序操作,对某一个电话号码频道或者某一个地区饱和性的发诈骗短信,然后又利用最先进的银行转账系统,当受害群众把钱汇入银行后,他们马上就会在全国不特定的异地把钱取走,所以也很难发现。
4、成本很低
手机短信诈骗一般只需要申请一个手机入网卡就可以了。主要的犯罪工具手机短信“群发器”成本不过几十元,市面上“流通价格”也就200元至300元。
5、犯罪工具简单
一块巴掌大的群发器、一台电脑、几部手机,成为犯罪分子的生财工具。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
6、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我国国内现拥有超过4.02亿的手机用户,平均每天发送的短信数量超过了3亿条。就使得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强。仅以全国“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之一的安溪县为例,从2002年10月到2004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手机网络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手机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新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利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决定立即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支持尼日利亚政府和人民以及整个非洲人民,反对在非洲的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维护所有非洲人民的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决心致力于反对世界上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的斗争。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驻 阿 联 大 使 驻 阿 联 大 使

       柴 泽 民 奥斯曼·阿赫马杜·苏卡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二月十日于开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