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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4:5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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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三日



长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使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或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市直部门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或综合信息。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或部门的办公机构在编制范围内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有选择地聘任乡(镇)政府和其他单位的信息员。

第十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一条 加强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市政府办公厅每年举办或组织参加上一级政府的信息员培训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部门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二)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办公厅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上报工作的意见》(长府办发〔2003〕29号)文件所附《长春市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每年评选一次全市政府系统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可授予信息上报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上报制度

(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采用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向各县(市)区、市直机关各委办局、信息直报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省及我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把向省、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同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计算机联网。

(三)市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调整。

(四)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对优秀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

(六)重要资料信息。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化建设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网络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5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3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国债资金购置的1771辆农村巡回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清单见附件)。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下载地址为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路径为“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农村巡回医疗车免税图册”)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为车主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村巡回医疗车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5号


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完善行政入罚制度,根据《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一切从事书报刊、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录、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区)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四条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没收出版物;

  (五)停业整顿;

  (六)吊销许可证。

  以上各项处罚,视情节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五条擅自设立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复录机构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或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

  第六条擅自设立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发行机构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七条出版单位出卖或擅自转让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刊号、版号,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第八条擅自租借、转让委印印件纸型、印版底片及音像制品母带,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三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第九条承印出版物手续不完备及擅自增加委印数量的,给予警告、没收加印的出版物、处加印出版物总定价二倍以内罚款。承印单位擅自搞销售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二百至二千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从事书报刊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

  (二)擅自加价、搭配出售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的;

  (三)擅自扩大出版物发行范围的;

  (四)强行推销、摊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的;

  (五)对禁止发行的书报刊及音像制品,经营者截留、转移或不按要求清点退货的。

  第十一条出版、印刷、复录、发行非法出版物,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

  第十二条对于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三)、(五)、(六)项规定及五百元以上罚款的处罚,需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具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收缴罚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和监印的吉林省统一罚款收据。

  第十五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据《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