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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4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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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4]56号

关于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烟科[2004]9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9月至10月期间组织进行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和滤棒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会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共同组织。检验工作设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卷烟纸检验工作由质检中心和部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验组承担(详见附件1);烟用丝束、滤棒产品的检验工作由质检中心自行完成。
  二、国家局委托山东、河北、内蒙古、江苏、湖北、江西、四川、贵州、上海、黑龙江、辽宁、云南、重庆、河南、陕西、广西、安徽等省级烟草质检站在9月6日至9日期间,赴指定卷烟生产企业材料库进行抽样(抽样安排详见附件2),并于9月10日前将样品送达质检中心。卷烟纸的抽样方法按照附件3进行;烟用丝束和滤棒的抽样方法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请各有关省级工业公司及卷烟生产企业配合完成好抽样工作。
  三、检验时间安排:烟用丝束为9月13日至30日;卷烟纸为10月11日至15日;滤棒为10月18日至22日。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干扰正常工作。
  四、请质检中心按GB/T 12655-1998《卷烟纸》、《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YC/T 26—2002《烟用二醋酸纤维素丝束》、YC/T 27—2002《烟用聚丙烯纤维丝束》和GB/T 15270-2001《聚丙烯丝束滤棒》、GB/T 5605-2002《醋酸纤维滤棒》等有关标准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各种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处于完好工作状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测试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要求。
  五、委托质检中心负责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会务工作。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派出卷烟纸检验技术人员按时参加本次抽查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在9月24日前向国家局科教司请假(电话:010-63605748)。报到时间10月10日,联系人:杨进,电话:0371-6251410、6228800-2262。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 件:

  1、2004年度卷烟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组成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3&pic_id=0
  2、2004年度烟用丝束、卷烟纸、滤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3&pic_id=1
  3、卷烟纸抽样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43&pic_id=2



 

浅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何出成效

李钢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来都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党的建设中占有主导地位,为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安机关,在和平的发展年代,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下,民警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思想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再加上国际、国内局势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衡量公安队伍各项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很多,但最终是要看它对提高队伍战斗力是否真正起到推动作用,收到积极成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队伍的战斗力强弱。因此,必须强化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充分发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敢于牺牲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安队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才能适应时代的呼唤,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健康发展保好驾、护好航。一直以来,我们公安部党委都非常重视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抓好抓实;尤其近几年与时俱进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几次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运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与好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认识和执行上还尚需大力改进与提高,需要在抓成效上下大力气进行调研和创新。

  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真正深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未能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对民警的思想情况了解不深、不细,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不够。错误的政绩观导致了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的阳奉阴违,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存在完全取消或变相压缩学习安排的情况,出现了摆拍学习场景敷衍上级检查的现象。 存在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由于对思想政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队伍中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思想倾向还普遍存在,有时往往把业务工作当成硬指标,把队伍建设当成软任务,是虚的、抽象化的东西,学起来没有什么意思,起不到什么作用,未能很好的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指导和保证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少数领导干部盲目追求高指标,搞假、大、空,用物质利益取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扩大物质刺激的效果,造成一些民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切向“钱”看,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物质欲望越来越高,缺乏奉献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缺乏理想信念和追求,目光短浅,胸无大志,进取意识不强,思想乏味,后劲不足,这正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弱无力的具体体现,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后果。

二、运动式教育活动过多

  基层单位在按照部党委和上级的部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时存在先冷后热、有始无终的现象,在接到思想政治学习任务之初,各单位一般会按照要求制定学习方案和学习计划表,有的还会召开动员会,也会举办几次集体学习活动,虽然参加的人员不一定很多,但却是真实的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急剧下降,先是在学习的次数、时间和内容上大打折扣,随后演变成不学,所有的学习过程和成效都交由内勤等文职人员一手操办,弄虚作假一堆台帐应付上级的检查。运动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露无遗,其结果往往体现在:其一,表面上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任务,让上级无法真实了解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科学、合理部署;其二,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原地踏步,没有丝毫提高,队伍存在的问题依旧,民警的思想政治素养依然不高。

三、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欠缺有效的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有效性一直是我们各项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亦不例外。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考核形式基本停留在对上报文字材料的审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级单位充分抓住这一考核特性,大行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之能事。偶尔派出检查组到基层,也会被下面的盛情接待所迷惑,走马观花一场。又或者闭卷考试或随机抽考的内容提前泄露,貌似严格规范的考核成为一场走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好坏没有提到该有的重要位置,没有跟领导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等直接挂钩,暴露了考核的虚设性。

四、形式比较简单和机械化

  各单位所采取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一般局限于宣读文件和书籍、观看视听资料、撰写观后感等,而这些学习形式比较容易导致民警的抵触情绪,其一,本来警力不足,业务工作繁忙,还老搞这些时间长、收效不大的会海战术,使民警感觉疲惫不堪、无心学习;其二,这些形式容易出工不出力,人到心却未到,你讲你的,我玩我的,完全的人数战术;其三,容易弄虚作假,会议室一坐,视频设备一开,照相机、摄像机一用,就算完成任务,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它的实际效果;观后感抄袭之风盛行,书上抄一份,网上凑一份,任务完成,如何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对策与建议:

一、端正认识

  在全国"二十公"召开前期,胡锦涛同志就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抓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邓小平同志也曾经指出:"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使命是:保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全面实施,为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思想保证。我们的公安队伍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队伍。对此,党和政府是充分肯定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安队伍还存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综合素质、管理方式、基层建设和警务保障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就必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规化的公安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从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要不断增强对民警思想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帮助民警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其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二、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树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优先发展的观念;从队伍的全面发展和需求出发,赋予思想政治工作新内容;从解决民警的思想问题出发,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公安业务工作,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使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委和教导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加大对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为全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素质高、能力强、表率好”的“领头雁”式政工干部。

三、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避免形式化

  制度靠落实,落实要靠考核来保障与促进。要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化和走过场,就必须不断完善我们的考核机制,变墨守成规、敷衍了事、阳奉阴违为不敢松懈、积极主动、进取创新。首先,要健全考核的规章制度,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地位,实行思想政治教育成效否决制,增强基层领导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性和积极性;细化考核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考核组织体系建设,严格考核纪律。要杜绝考核由某位考核人员一言堂、一人定乾坤的情形,建立环环相扣衔接、层层监督制约的考核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提高考核机构的职级待遇,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制定严格的考核纪律,对于徇私舞弊的考核人员及被考核单位要给予严厉的处分,从而用严格规范的制度堵住他们的侥幸心态。第三,在考核的形式上要实现由看材料、听汇报向实地参加、现场抽查的转变,试卷现场作答,问题现场回答,学习心得现场撰写上交考核组。

四、细化和创新教育方式

  由于广大公安民警文化水平的提高、欣赏能力的增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然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枯燥无味的空洞说教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民警的需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一定要讲究生动活泼,讲究知识性、趣味性,特别要注重借鉴其他行业好的做法,结合公安工作内容,把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警愉快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从而取得寓教于乐、寓教于赛的结果。新时期的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采用传统的“填鸭灌输式”和“领导说教式” 方法以外,还要更多地采用新颖、独特、有生机、有活力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手段进行,把理想、道德、纪律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等教育寓于平时各种丰富多彩的有吸引力的活动中。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民警的不同特点,见缝插针,时间可长可短,采取不同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领导说教式”向“引导思考式”转变,从“被动接受式”向“参与互动式”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被教育者也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人,使他们主动地去接受教育,自觉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从而增强我们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落实从优待警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从优待警,减轻民警的“后拉力”。在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把改善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作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和物力,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为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好环境。为此,首先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领导干部要经常找民警谈心,了解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如住房、家属工作、子女入学、入托等,最大限度地给予解决;主动走进民警生活,在努力改善伙食条件、住宿条件、值勤条件的同时,注意改善文化娱乐条件,以丰富健康的文体活动满足民警的需要。其次要重视解决民警求知成才的问题。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一旦疏忽了学习就会落伍,就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全力为民警的学习创造条件,还要对民警的学习意愿和方向给予正确和必要的引导、监督。对于能够自觉、主动参加各种正规学位、学历深造的民警,在学习费用和时间上要给予照顾和解决,提升民警的知识层面,优化民警的知识结构,培养自己的高素质民警。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5年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资质和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合伙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按要求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发出和报审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其变更必须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承担勘察、设计优化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
(六)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七)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八)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除遵循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二) 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三) 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
第十四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规划条件等进行总体研究,提出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投资估算,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确定的方案,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调协,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订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需要的图文。设计图文相互关联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符合国家、省的编制办法和计费计价规定。
受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可承担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和咨询等业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能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当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信誉的专家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论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办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与备案的,设计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实施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监督。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技术交底、施工配合、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涉及工程功能、标准、规模、结构体系等重大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增层、改造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及抗震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或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间,对该工程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采用的主要技术方案超出国家和地方现行技术标准一般限制的,应当提供超限设计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重大和技术复杂的超限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只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套用和复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推行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责任保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质量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并视其情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原始资料的时限和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在工程施工中迫使施工单位按未经批准修改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管理技术档案,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总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并对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或者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事故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迫使施工单位按未经批准变更的施工图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批准的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委托勘察、设计或者组织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或者资质检查不合格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的;
(三)违反批准的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进行设计或者修改设计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查通过违反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安全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越级核定范围进行审查的;
(三)审查通过由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执业1 至3年,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注销资格证书,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被聘用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
(二)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三)违反规划审批方案、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技术质量的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抢险救灾、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自用低层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活动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