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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5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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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


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关于下发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纲要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科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大专院校学生投身到“八七”扶贫攻坚战中去,帮助贫困地区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才,共青团中央、国家科委决定联合实施“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以下简称“促进行动”)。为此,特制定并下发本纲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促进行动”是推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大专院校学生的知识优势,帮助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进步尽快脱贫的一个举措,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扶贫工程的一个结合点,也是促进来自不同渠道的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实现优势互补、效益集成的一次尝试。

  2.“促进行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方针,以提高青年学生服务社会能力以及贫困地区脱贫能力为宗旨,在科技扶贫工作和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动员组织广大青年学生深入到贫困地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扶贫服务活动,为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和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做出实际的贡献。

  3.“促进行动”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以满足贫困地区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调研,紧紧围绕贫困地区的需求,组织力量,做实事,求实效,是确保“促进行动”成功的根本。

  ──坚持假期重点开展和平时经常开展相结合。“促进行动”重点实施时间是在暑假期间,寒假期间县级团委、科委组织回乡度假的大学生开展活动。要建立机制,使重点地区的科技扶贫工作经常地开展。

  ──坚持与大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依靠各地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实践活动载体,是确保”促进行动”成功的根本。

  ──坚持与大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相结合,有利于集中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活动。

  ──坚持与挂职锻炼工作相结合。扶贫挂职锻炼是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与“促进行动”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行动”的组织协调,也有利于挂职干部的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的原则。做好规划,明确阶段任务,在试点基础上取得经验、逐步铺开。

  ──坚持突出重点、分层实施的原则。在总体部署下,国家、地方要分别组织力量进行实施,并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解决重点扶贫地区的问题。

  二、主要目的和重点任务

  “促进行动”计划实施三年。其主要目标是:

  在若干重点贫困地区,建设好若干个青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年科技图书站和农村青年科技培训基地;建立起寓教育扶贫实践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机制以及实地培训与学校培训相结合的科技培训机制;促使该地区的脱贫能力有明显增强,参与“促进行动”的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有明显提高。

  主要任务是:

  ──着力抓好“三个一”计划。组织1000个博士、硕士研究生到贫困地区去举办农村发展讲座;组织1000支大学生农业科技推广志愿服务队,深入农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推广活动;深入到1000家困难乡镇中小企业,提供咨询、会诊等技术服务。国家科委、团中央拟选择2─3个重点省份进行示范,各级科委和团组织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示范地区。

  ──在贫困地区,重点建设10个青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使10000名青年和大学生到基地参观,接受教育。

  ──在贫困地区,以创建乡镇“青年科技图书站”活动为基础、重点建设10个青年科技培训基地。着重抓好重点扶贫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培训工作。

  ──在高等院校,重点抓好10个青年科技副县长、副乡长培训班,使600名青年科技县长、副乡长接受培训。

  ──组织对科技扶贫模式、机制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的研究。

  三、保证措施和推进步骤

  为确保“促进行动”顺利实施,97年,要认真做好“促进行动”的启动实施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事机构。由有关方面组成的“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对全国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可设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

  ──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纲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协商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实施方案。

  ──落实职责任务,启动“促进行动”。6月份,各地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落实项目,确定实施地区。7月份,启动“促进行动”。

  ──强化检查评估,规范工作行为。7月─9月“促进行动”实施期间,“促进行动”全国领导小组将派遣若干检查组,检查各地行动实施情况。暑期过后,进行今年“促进行动”的工作总结和表彰,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为明年深化“促进行动”做准备。

 
 





科技扶贫青年知识分子促进行动
全国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 鹏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 韩德乾 国家科委副主任
孙金龙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 员: 于 鹰 国家科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常务副书记
张景安 国家科委农村中心主任
邓 勇 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
白 希 团中央学校部副部长
马连芳 国家科委农村中心主任助理
刘可为 全国学联副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沐华平 国家科委直属机关团委书记、国家科委青年联合会主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2期公报)


 2001年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李肇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洁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赵家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正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傅学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晏廷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安永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杜起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华黎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祖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荷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李建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守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