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海办字〔2006〕101号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顺利实施,规范系统机构体系建设,保证系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现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要求,选择和推荐你省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并在8月15日前将推荐的共建执行单位名单及推荐表上报我局。
附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共建执行单位推荐表(下载)
二○○六年七月四日
(联系人:王忠 010-68026935)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
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顺利实施,规范系统机构体系建设,保证系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提高国家对海域使用状况监视监测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总体实施方案》等国家海洋局文件,特提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机构体系建设意见。
一、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
1.地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由国家海洋局和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设,在行政上接受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2.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依托单位为共建执行单位。
3.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二、机构名称及职责
(一)机构名称
国家海洋局成立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各省、市成立本地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国家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XX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命名为“XX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
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正式成立后,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作分发机构名称牌匾。
(二)机构职责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负责编制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沿海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与保证,对从事监视监测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考核标准和上岗资质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在项目建设期间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负责汇总处理上报的监视监测数据,分发经处理的遥感监视监测图像数据,开展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国家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业务组织与技术指导;承担国家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负责编制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年度工作方案;负责开展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质量控制与保证工作;负责接收、汇总与处理本省的监视监测数据和异点异区信息的上传下达;开展本省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和海域管理信息服务;负责省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负责本市年度监视监测工作方案的编制;承担国家和省要求的年度监视监测任务;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监视监测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负责市级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立与维护。
三、共建执行单位的选定
(一)选定方式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由国家海洋局组织建设,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另在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设立同步数据中心。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依托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设立。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依托单位为共建执行单位。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省、市共建执行单位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家海洋局,经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后,由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分别与省、市共建执行单位签订中心共建协议。
(二)选定条件
省、市共建执行单位应当为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能力及办公条件。
技术能力: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应当具备海洋、测绘、自然地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市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省、市级中心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分别不低于80%、70%,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办公场所:中心应有固定的集中办公场所。省、市级中心工作用房总面积分别不小于150、100 平方米,其中主控室面积分别不小于60、40平方米。
四、经费保障与设备购置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国家财政以项目形式支持基本系统的建设以及卫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视监测等业务运行经费。附加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财政支持。地方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由省、市共建执行单位承担。
系统建设和运行需要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基本系统建设和运行的仪器设备应当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仪器设备购置单位处理付款、与供货商签订合同、验收货物等手续;确有必要的,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通过地方政府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采购。
五、业务化管理与考核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为该系统业务化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接受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直接领导,并对本省的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负责;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接受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的直接领导,并对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负责。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投入运行后,国家海洋局及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中心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运行良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仍然不能胜任的,要进行调整,重新选择共建执行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考核[2008]6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中央企业:
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发生后,中央企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组织抗震救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取得抗震救灾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总体部署,组织好中央企业下一阶段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全力组织好受灾人员的救助。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不惜代价,继续全力组织和协调好寻找与搜救工作,对于企业每一名受灾员工及家属,只要有一线希望,决不放弃救援的努力;对救出人员要及时全力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同时,中央企业在川、赴川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全力做好灾区救援工作。
二、认真做好受灾职工及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受灾中央企业的各级领导、各级党团组织及工会组织的干部职工,要克服地震灾害所带来的影响,坚持以人为本,妥善组织好遇难职工、遇难家属的善后处理工作;妥善组织好伤残职工、伤残家属的医疗救治及生活安置;以党支部或临时党组织为单位,组织力量,做好临时居住区人员的吃饭、饮水、穿衣、被褥、卫生等后勤补给。企业领导干部和党员要吃苦在前,深入职工队伍及家庭,抚慰受灾职工及家属,关爱孤儿、孤老、孤残,帮助他们解决灾后医疗、生活等困难,保持企业职工队伍及家属的稳定,积极组织自救工作,树立灾后恢复重建的信心和决心。
三、加强卫生防疫,切实做好震后各种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各中央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在川企业,要积极组织力量,及时与有关卫生防疫部门沟通情况,做好防疫宣传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生活区、厂区、办公区的防疫处理,有效防止突发疫情发生。与药品生产相关的企业,要主动与卫生防疫等部门联系沟通,加强疫情跟踪分析,提前判断地震之后可能出现的灾害疫情,全力组织当前急需相关药品、疫苗的生产,及时制订和完善应对重大疫情的工作预案,努力协助政府化解灾后可能出现的重大疫情。
中央企业在川、赴川单位,要提高风险意识,努力做好震后其他各种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重点关注余震、周围山体滑坡、上游及周边破损水利设施对本单位职工及家属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制订和完善相关预警预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组织人员有序转移。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前要做好安全评估,确保人员安全。电力和水电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四川境内的水电站等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注意水库水位变化、库区周围滑坡等情况及影响,要根据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人员伤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输油气管道、军工科研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重要设备和重点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努力保障灾区物资运输及供应。当前,不少中央企业承担了大量救灾物资的生产供应,凡承担相关物资供应任务的企业,要保质保量、尽一切努力保障供应。电力、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毁损线路的修复,全力保障和恢复灾区的用电及通讯。石油化工企业要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油气供应,积极配合灾区地方政府尽快恢复毁损的民用天然气管线。航空运输及内河航运企业要进一步全力支持灾区人员及物资运输,并按要求逐步恢复正常的航空及水路运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筑施工企业,要大力配合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支援阻塞及毁损的铁路、道路和桥梁的修复,缓解运输矛盾。与灾区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要开足马力,加班生产,千方百计做好帐篷、活动板房、消毒液、粮食、食用油、肉类等灾区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
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中央企业要继续做好值班值勤工作,确保信息畅通。电力、电信、石油石化企业要每天汇总灾情统计和设施恢复情况。承担抗震救灾物资生产、运输、调配的企业要做好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总工作,包括动用的设备、人员,救灾物资生产、调动数量等,相关信息要于每天下午5点前报国资委业绩考核局。受灾企业要加强对受灾情况的评估,尽早规划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为恢复生产做好前期准备。企业不能自行解决、需有关部门抓紧协调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对交办事项,已完成的要立即报告;未完成的,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