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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时间:2024-05-14 16:1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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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古海岸与湿地等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审批一九九二年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下列十六处自然保护区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一、天津古海岸与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内蒙古贺兰山自然保护区;

  三、内蒙古达赉湖自然保护区;

  四、吉林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

  五、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六、山东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七、江苏盐城沿海滩涂珍禽自然保护区;

  八、浙江凤阳山-百山祖自然保护区;

  九、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十、湖北长江新螺段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十一、湖北长江天鹅洲白暨豚自然保护区;

  十二、广东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

  十三、广西合浦营盘港-英罗港儒艮自然保护区;

  十四、贵州威宁草海自然保护区;

  十五、贵州赤水桫椤自然保护区;

  十六、甘肃安西极旱荒漠自然保护区;

  上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界、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由你局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5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预算包干范围,提高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包干范围: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经费的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毕业生调遣费、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养路费、会议费等),以及零星设备购置费、
办公用房小型修缮费、一般业务费公用经费的开支。
专项业务费、机动车辆和大型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专项经费,暂不列入包干范围。
二、包干标准:以各单位有人员编制、工作任务、业务范围为依据,参照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制定下列标准:
(一)人员经费和包干公用经费。按各单位1984年年末的在册在编人员(超编的原则上只给一半)计算,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经委,每人每年2500元;各部、办、委、局,20人以内的单位每人每年2300元,21至50人的单位每人每年2200元,50
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1985年包干的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8号通知精神,削减10%予以核拨▲。
(二)离退休人员费用。离休人员按规定以实际人数计算;退休人员按1984年年末人数和全年实际支出累计数计算。
(三)专项业务费。包括统战、宣传、组织、民族、侨务、宗教、外事、公检法、统计、财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所需的经费,根据各单位所担负的业务和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1985年的工作任务和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分别核定数额给单位包干使用。
三、包干经费核定后,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开支标准范围内,具体掌握使用。
因工作需要抽调各单位人员组成临时办公室,其公用经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划拨,市财政不另外增加。因机构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改变,编内人员增减变化,由市财政会同有关单位,相应调整预算包干数。
四、在省、市规定的节约奖励制度和标准范围内,各单位可从包干经费结余额中提取和发放节约奖金。单位的包干预算结余,在不提高开支标准、不扩大开支范围、不变相增加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必要的开支项目。
五、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各单位在每个季度开始前五天,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式三份)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据以办理拨款手续。包干经费原则上按月拨款,专项经费按业务进度确定拨款时间。各单位除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外,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月
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不按规定编报计划、报表,影响财政拨款的,由本单位负责。
六、市财政根据市级行政机关的单位大小、人员多少、业务繁简,按包干经费总额5-10%,核定暂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暂付款,抵作单位下年度的经费拨款。
为防止通过暂付款渠道,大量预付货款或施工费用,虚报完成工作量,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单位年度预算不得将这类暂付款列报银行支出数。
七、市级行政机关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由市财政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包括各种补贴、津贴和其他开支等)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因违反规定造成包干经费不足,财政不予追加。
八、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注释:①市级行政机关经费包干标准,现实行一年一定。



1986年5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决定
(1999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设立由澳门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即基本法规定的独立委员会。
二、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基本法和1993年全国人大决定等有关规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人选。
三、委员会由7名澳门当地人士组成,其中属澳门编制的法官1名,律师1名,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5名。
四、委员会委员均以个人身份参加,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五、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
(二)拥护和遵守基本法;
(三)愿意履行推荐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人选的职责。
六、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行政长官在委任法官和律师担任委员前应咨询相关界别的意见。
七、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委员互选产生。
八、委员会的任期至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产生出新的独立委员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