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科技部高新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等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财建便函[2012]105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2009年,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在25个城市开展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并在6个城市开展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验收内容和形式
主要针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各项目标,逐一考核评估实施效果。采取实地核查与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四部委将于12月中下旬组成验收组分赴试点城市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组由四部委和相关专家组成。
二、 验收依据
(一)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各试点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实施方案;
(二)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
(三)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227号);
(四)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加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建[2010]434号);
(五)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
(六) 《关于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国科办函高[2011]322号);
(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149号)。
三、 材料准备
请按照批复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和试点城市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附件),编写试点城市验收总结报告,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将验收总结报告一式十二份及电子版一份(WORD版光盘)寄送至科技部电动汽车重大项目管理办公室。
四、 验收时间
拟于2012年12月中下旬开展实地核查方式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建司 沈瑞钢 010-68552977
科技部高新司 李宏刚 010-58881535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 陈春梅 010-68205629
发改委产业协调司 吴卫 010-68202584
电动汽车项目办 甄子健 010-8837458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9号楼科技部高技术中心,邮编:100044
附件:试点城市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科技部高新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 国家发展改革产业协调司
2012年11月30日
附件:
试点城市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供参考)
试点总体情况
示范推广目标总体完成情况;对当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相关零部件产业发展带动情况;试点工作社会公众宣传情况;对推动地方节能减排效果及对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组织实施情况
试点工作组织机构设立、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及工作成效等情况。
配套设施情况
示范运行服务保障体系运行情况;地方数据信息平台和运行监控中心运行情况;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政策措施情况
地方鼓励性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机制;商业化示范运行激励措施;示范运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机制。
产品示范运行情况
示范推广车辆的数量、应用领域和车辆类别,运行及安全管理等情况。
体制机制创新情况
探索创新商业化示范推广情况。
资金管理情况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后续工作
对后续推动地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或方案。
总结和建议
对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有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建议等。
其他
附1:年度示范运行车辆信息统计表
附2:基础设施信息统计表
附3:财政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表
附1:
年度示范运行车辆信息统计表
编制单位(__________市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编制日期:
序号 牌照号 车型 生产厂家 投入运行时间(月) 截止2012年11月底累积行驶里程
(公里) 运营单位 电机
生产厂家 电池
生产厂家 是否安装车载监控终端 累积车用能源消耗量 累积动力系统故障次数 是否完成清算
汽油L 柴油L 天然气Nm3 电kWh 氢气kg
备注:1. 请分年度填写。
2. 2010年3月底之前为2009年度,2010年4月初至2011年3月底为2010年度,2011年4月初至2012年3月底为2011年度,2012年4月初至2012年11月底为2012年度情况。
附2:
基础设施建设统计信息统计表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基础设施类型 建成数量(个) 投资
(万元) 累计充换电量(KWh)(或加氢公斤数) 累计服务车次
(万车次) 服务车辆类型
充电站
换电站
充电桩
加氢站
附3:
财政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市级及以下财政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安排数 实际使用数
2009年度
2010年度
2011年度
2012年度
备注:1. 2010年3月底之前为2009年度,2010年4月初至2011年3月底为2010年度,2011年4月初至2012年3月底为2011年度,2012年4月初至2012年11月底为2012年度。
2. 直辖市只填“中央财政”和“市级及以下财政”两栏。
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2002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如文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做法和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
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
三、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下列情况,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
1. 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2.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标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3.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经营公司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包括: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查表);
2. 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 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 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公司送审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
六、经营公司应将实际派出的劳务人员名单报送出具《审查表》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七、对外承包工程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下派出劳务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的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劳务合作业务的,仍需报外经贸部审批。
九、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经营公司名称
经营资格证号
项目 中文
英文
名称 中文
英文
外方雇主和(或)中介名称
合同名称及项目简要说明
派往国家(地区) 外派 等 人(名单附后)
工作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公司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批准号:
审核人: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