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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0 15:3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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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为了使税务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税务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税务监察机构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审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以准绳。
第四条 审理案件按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有关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按照《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监察机构内部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负责审理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监察工作的局长(纪检组长)、监察机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是所在局党组领导下的内部审理案件的组织,负责对行政违纪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
(一)审理本级税务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并需给予政纪处分的案件;
(二)审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报请本级监察机构审批的违纪案件;
(三)审理下级税务监察机构查办的有重大影响的违纪案件;
(四)监察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内容:
(一)案件审理,必须将违纪事实审议清楚,包括违纪的人员、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后果等。如发现事实不清,经批准后,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由审理人员直接进行补充调查,直至事实查清,责任分明。
(二)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人员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要进行分析、鉴别、去伪存真。必须要有足以证明违纪事实的直接证据或充分的间接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的,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要认定。
(三)审理调查人员所提出定性意见,要以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等为依据。
(四)审理调查人员所提出的处理意见与违纪程度是否相适应,引用法规条款是否准确无误。既不能处理过重,又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处理意见不恰当的应当更正。
(五)对每个违纪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办。
第十条 送审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及立案的原始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主要证据材料;
(四)本人检查材料;
(五)本人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及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六)送审报告。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案件审理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审理,各负其责。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的案件时,首先要填写《案件审理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然后审理送审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补办后再受理。
(二)指定承办人。送审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须由两人共同组成,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审理。
(三)审理。承办人对送审材料首先按照“二十字方针”的要求,认真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采取书面审理与当面审理相结合的方针,找有关人员核实情况,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或有漏查的重要违纪事实等,经监察机构领导同意,退回送审人员或送审单位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提纲由承办人拟定),或由承办人直接进行调查。送审人员或者单位不同意补充调查时,可以提交监察机构负责人裁定。
(四)集体审议。承办人员经过认真审理后,由监察机关召开有关会议,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进行讨论,然后由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写出审理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违纪者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本人态度,调查组成或呈报单位的定性处理意见,以及审理后的意见。
(五)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部门经过审理,下列违纪案件应当提交审理委员会:
1.重要、复杂的案件;
2.审理与调查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3.审理人员认为需要提交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
(六)审理委员会经过审议,可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1.同意审理的意见;
2.改变审理的意见;
3.要求重新审理。
第十二条 对送审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荒山荒地造林、防沙治沙积极性,加快工程区荒山荒地绿化步伐,现对进一步加强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在完成退耕地还林的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成一定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
二、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原则上在工程区的地(市、盟)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调剂,在此范围调剂有困难的,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市、区)工程区范围内调剂,统筹安排。
三、退耕地还林必须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进行。荒山荒地造林,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植被恢复方式。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原则上应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恢复植被,不具备人工造林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沙)育林、飞机播种造林等方式完成,并加强补植补造。
四、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可以单独切块安排给造林大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享受国家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登记,确认权属,核发林权证。
五、工程区内国有农、林、牧场已承包到户、并符合国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耕地,在承包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承担退耕还林任务,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六、国家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各地可综合不同的造林方式、种苗成本等因素,以县为单位进行适当的调剂。
七、工程营造林各项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颁发《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等12项卫生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现批准《居住区大气中硝基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1—89)、《居住区大气中毗啶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2—89)、《居住区大气中硫酸盐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3—89)、《居住区大气中甲基—1605卫生检验标准方
法》(编号GB11734—89)、《居住区大气中铍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5—89)、《居住区大气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6-89)、《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7—89)、《居住区大气中甲
醇、丙酮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8—89)、《居住区大气中铅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39—89)、《居住区大气中镉卫生检验标准方法》(GB11740—89)、《居住区大气中二硫化碳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1—89)、《居
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编号GB11742—89)为国家标准,并予颁布。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198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