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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03:5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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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5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制订的《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课本费、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工作,推进我州农村中小学助学工作制度化,充分发挥助学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农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两免一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民委统一组织指导,实行州、县市、学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两免一补”组织实施工作,澄清贫困学生情况,审定资助对象,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建立健全救助档案、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和贫困学生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制定“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跟踪资金落实情况,加强资金的监管。

第六条 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筹措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资金,主动配合教育、财政部门做好“两免一补”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中小学救助受援捐赠中心,归口州、县市教育部门管理。负责制定和修订“两免一补”助学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核查受助对象,做好贫困生和受助等信息的汇总、统计、上报,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办好助学简报和湘西助学网,组织开展社会各界对贫困生的救助和捐赠,管理和发放捐助资金。

第八条 各中小学校长是“两免一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校“两免一补”工作管理办法;做好贫困生的调查摸底、评审、公示等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和动态数据库,并定期更新;建立助学工作资料档案;组织发放“两免一补”贫困生的教科书、杂费以及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完善手续,建立台帐;宣传“两免一补”救助政策;接受社会捐助,加强与捐助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做好受助学生情况反馈。

  第三章 “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学生予以资助:

  1、父母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家庭依靠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军烈属子女;

  4、特困残疾人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6、天灾人祸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获得计生绿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子女。

第十条 县市教育局根据平时掌握的贫困生情况和“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及需资助学生人数,视各乡镇的经济发展、自然环境、地域条件、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将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原则分配到有关学校,对经济欠发达的特困、边远乡镇应适当予以倾斜,确保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以下6个程序确定“两免一补”对象:

1、公布政策。学校根据下达的“两免一补”经费额度和资助名额,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有关享受资助的条件、名额以及资助的申请、审核、批准、监管和申诉等信息。  2、学生申请。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由申请学生所在地村委会或街道签署意见。

3、调查摸底。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资助的贫困生进行家访,到所在村委会(街道)调查了解,征求意见。特别是在每个学期末要对肄业年级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每年秋季入学的小一、初一学生要提前摸底,确定对象)。

4、组织评审。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

5、公示结果。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地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6、审核备案。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市救助中心审核确定,县市救助中心审定后通知相关学校,县市救助中心将救助情况报州救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两免一补”实行动态管理,受助对象每学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两免一补”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免费教科书必须从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学生教科书目录中选用,各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免费教科书的资助,各科目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相同质量的教科书。县市教育局要按省下达的指标对已确定享受“两免一补”的各年级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套数一次性分配到学校。免费教科书要课前到书,由学校统一组织发放,并在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学生和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免杂费资金由学生和家长在一式3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两份由学校报县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县市要将省补每年40万元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专项用于补助少数民族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族通〔2003〕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修订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和少数民族医疗减免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04〕10号)的规定,在州民委设专帐,由州民委商教育、财政部门管理,具体操作由教育部门向民委提供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由民委审查后,具体实施救助,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受助学生和家长在一式4份发放花名册上签字,一份作为财务报帐依据,另3份由学校报县市民委、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县市财政将上级资金连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门审核确定后提供的人数计算的资金分配额度,从专户直接拨付到学校,学校要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十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从中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以往欠费。对下拨的“两免一补”资金,学校要确定专人专账管理,原始凭证要真实、规范,不允许签字不发钱的现象发生。救助对象因故发生变更的,学校应将相应的受助资金先入帐,再依照规定的救助程序重新确定救助对象。

第十八条 经审核确定救助的贫困生,在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同时享受免杂费,寄宿生还可同时享受生活补助费。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和学校要将“两免一补”政策在当地公众场所中予以公开,充分利用会议、媒体、标语等形式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贫困家庭都能够全面准确掌握救助政策。

第二十条 “两免一补”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申请、评审、公示和审批等程序,严格坚持“三公开”(公开救助资金总额、公开救助工作程序、公开受助学生名单和救助标准)救助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家长、社会和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学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两免一补”工作实行定期督查、审计和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弄虚作假、顶冒、抵扣、截留、挪用、贪污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和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2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发〔2004〕8号)关于“现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后,名称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1%、退休(职)人员的3%比例按月向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费。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本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拨付手续后,半年内的放化治疗、血透费用可视作同次住院医疗费。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一)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6元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其中:政府资助2元/月·人、基金拨付2元/月·人、单位缴纳2元/月·人,单位缴纳部分随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转往外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第六条 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其他相关规定均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应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需转往外地定向医院治疗的,须由经治医院填写《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并由职工所在单位、市社会保险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转院治疗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八条 结算年度(公历)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的,应当在年末结算一次医疗费;继续住院的,按新年度住院计算。
  第九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行建立门诊、小额住院的医疗补助制度,以解决职工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以此身份退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如需从其他医保办法过渡到本办法,应在当年11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年末前做好准备工作,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前市、区有关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停止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兴建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