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巴黎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签订日期199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29日)
简介
本规则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本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1.适用范围
(i)本规则定名为“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ii)本规则为运输合同采纳时方得适用,而不论该合同是否以书面订立,但该合同非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所包括。
2.定义
(i)在本规则中:
“运输合同”系指受本规则约束并全部或部分经海上履行的任何运输合同;
“货物”系指根据运输合同承运或接管待运的任何货物;
“承运人”和“托运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当事人;
“收货人”系指运输合同载明的或从运输合同中可识别为收货人的当事人,或根据规则6第(i)款代替作为收货人的任何人;
“支配权”系指规则6所述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ii)本规则中凡提及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应包括经他们授权的代表。
3.代理
(i)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不仅代表其自己,同时作为收货人的代理人也代表收货人,并且向承运人保证他有此权限。
(ii)本条在,并且仅在,根据适用于运输合同的法律,为使收货人能起诉或被诉所必需时,才予以适用。收货人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他应承担的责任。
4.权利与责任
(i)运输合同应受适用于该合同的、或者当运输合同由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包含时,强制适用于该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制约。
(ii)除始终受第(i)款约束外,运输合同还应受下列制约:
(a)本规则;
(b)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承运人的标准运输条款和条件(如有的话)包括任何有关非海上运输部分的条款和条件;
(c)当事人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iii)如第(ii)款第(b)项或第(c)项下的条款和条件与本规则不一致,得以本规则为准。
5.货物说明
(i)托运人保证其提供的有关货物的详情的准确性,否则,应赔偿承运人因任何不准确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或费用。
(ii)如承运人未作保留,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中有关货物数量或状态的任何记载,
(a)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应是收到如此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b)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应是收到如此记载的货物绝对证据,并且,不得提出相反的证据,但以收货人始终善意行事为条件。
6.支配权
(i)除非托运人已按下述第(ii)款行使其选择权,否则,他应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当事人。除非准据法禁止,否则,他有权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改变收货人的名称,但他应以书面形式或为承运人接受的其他方式,给承运人以合理的通知,并就因此造成承运人的额外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ii)托运人具有将支配权转让给收货人的选择权,但应在承运人收取货物之前行使。这一选择权的行使,应在海运单或类似的文件上(如有的话)注明。选择权一经行使,收货人便具有上述第(i)款所述的各项权利,同时,托运人便终止此种权利。
7.交货
(i)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ii)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人确系事实上的收货人,则对错误交货不承担责任。
8.效力
如本规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根据规则4并入运输合同的任何规定,与强制适用于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不一致,则在该范围内,并且仅在该范围内,本规则和此种规定无效。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 【 2009 】 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市法制办、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制定的《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推进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的以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特事特办、全程监督、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办理制度。
第三条 凡列入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为《重点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在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首办负责制”、“一次告知制”、“并联审批制”和“全程代办制”,部门承诺办结时限一律减半或即时办理。
第五条 成立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和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组成的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负责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协调、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重点投资项目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重大事项的协调、监督工作,定期通报绿色通道项目办理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对重点投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压缩时限。
第八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确定“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和负责人,对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情况进行考核督查。
第九条 市行政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开展效能监察,实行全程督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到期的进行警示,逾期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对涉及投诉的,快速受理,快查快结;对发现的问题,由监察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构成违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事人到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将录入的项目与《重点投资项目目录》进行比对,属于重点投资项目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动进入系统的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应当为办事人出具绿色通道项目受理通知书。
(三)对已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的办理人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四)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系统后,自动启动全程监督程序,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实时监督。
(五)对已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大厅有关服务窗口应当根据情况采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办事人。
第十一条 进驻政务大厅部门应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办主任或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人确定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部门负责办理涉及重点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部门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提出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或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等建议。
(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的具体措施,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三)为重点投资项目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政策咨询服务。
(四)认真接受和配合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的监督检查。
(五)向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协调组报告本部门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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