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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1:3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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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这个办法,做好涉外收养工作,避免出现多渠道直接与我各福利院联系的混乱局面。现就有关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接此文后通知各福利院,在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工作的基础上,对仍需安排涉外送养儿童的材料要及时报中国收养事务中心(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由中国收养事务中心统一安排涉外送养工作。
二、报送预送养儿童的材料内容:
(一)出生证明;
(二)二寸照片四张;
(三)体检表(有效期六个月);
(四)被收养儿童为弃婴的,应有捡拾经过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能查找到其生父母的证明。如公安机关不能出具此证明的,则应由福利院在当地县以上报刊以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六十天,连同刊登公告的报纸一并上报。
(五)被收养儿童为孤儿的,应有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六)被送养儿童为残疾儿童的,应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七)福利院为儿童法定监护人的证明。
三、公民个人送养子女给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报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有关材料。
四、报送方法:
每季度报送一次,由各福利院将材料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汇总后,径报中国收养事务中心。
今后各地一律不得再自行接受外国收养组织或个人的收养申请,不得擅自向境外发放“同意送养通知书”。如仍有私自与国外收养组织或个人联系送养问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签发“同意送养通知书”的责任人负责,并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处理。



1994年3月1日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组活动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关于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组活动费使用管理的规定

1989年12月21日,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管理局(厅),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
为了正确使用、严格管理全国土地资源调查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活动费,特制定本规定。
一、技术指导组活动费使用范围
1. 活动食宿费,按当地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2. 活动必备的用品,如表格,钢、皮尺、铅笔小刀等购置;
3. 少数技术指导组成员回单位报销旅差费有困难的,经大区技术指导组组长批准,可报销来回旅差费。
4. 技术咨询费(只限全国技术指导组成员,不包括来回途中)每天15~20元。每次活动不得超过七天。
不准用技术指导组活动经费开支购买纪念品、土特产、旅游以及上述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管理办法
1. 由技术指导组组长所在单位代管;收到技术指导组活动费后,要及时寄回收据;活动费可跨年度使用。
2. 每年十二月底前要报送活动经费使用项目、金额等开支情况。上述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和克服报表多、乱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还是一次性的,包括进度统计衰和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各级统计部门报表管理的范围,不包括干部统计报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干部统计报表由国家人事局统一管理。
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做到:(1)简明扼要,不重复、矛盾。(2)凡一次性调查能解决问题的,不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解决问题的,不搞全面统计报表。(3)凡月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旬、日报表;凡年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报表;凡可三

、五年统计一次的,不搞年报。(4)凡可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报表。要严格控制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制发统计报表。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和审批程序。
(1)省统计局制发的全省性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2)省级各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由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发往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经审查批准后,由制表机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省级各业务部门所属的二级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所属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如确需制发,必须经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下达时抄送省统计局。
有些部门为了取得归口管理的产品数字或有关业务情况资料,需要对不属于本系统管理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也应报省统计局审批。
(3)行署、省辖市统计局一般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发在辖区内施行的定期统计报表,应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各行署、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发一次性的统计报表。
(4)县、地辖市统计局不得制发定期统计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行署统计局备案。
(5)行署、市、县各业务部门一律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6)行署、市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要求,应报省统计局和省主管部门统一考虑,一般不要随便增加。
(7)农村人民公社除因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可向生产大队、生产队搜集资料外,一律不得制发统计报表。
(8)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设立的各种中心工作办公室、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需制发少量一次性统计报表,应与同级政统计部门联系,办理审批手续。
(9)各级人民团体、科研机关不得向政府机关、工矿企业、人民公社、学校和城乡居民制发定期统计报表。如因特殊情况,需向上述单位制发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五、送请审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由制发机关备文将表式和说明书一式两份报送政府统计部门。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送期限、填报机关、受表机关等。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发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
及批准或备案日期,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认真填报。凡未按管理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以揭发检举;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七、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对于已经过时的或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每次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一九六三年九月二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