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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8:0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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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低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依照本细则实施住房保障:

  (一)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二)家庭成员中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具体负责五城区范围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查、登记、配租、协调管理等工作。五城区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审核、公告及配租后的复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一)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二)实物配租。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三)租金核减。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一)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根据承租住房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房产管理局审核。

  (二)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房产管理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管理局按月向市住房保障机构报送。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房产管理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接受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季度发放。

  第八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与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报告家庭收入与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区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核查,并将复核结果按第七条(三)项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区房产管理局报送的复核结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按已享受的方式和标准执行;

  (二)对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的,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减;

  (三)不再符合享受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停发租金补贴,或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条 享受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与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领取的租金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拒绝接受配租安排的,一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有关单位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一条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家庭低收入线及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设市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设市工作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发[1993]38号文件精神,努力使设市工作规范化,特对设市承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文件) 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文件)的要求办理设市工作。
二、各级设市的报告,除按国发[1985]8号文件要求,须报告设市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外,要根据国发[1993]38号文件要求,在设市报告中补充下列内容。
数据和情况:
县总人口、县总面积、县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数及其比例。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总人口(常住人口),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暂住人口的构成及数量。
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乡镇以上工业产值以及在工农业总值中的比例,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第三产业产值及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
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总数、人均数、上解支出情况。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其中自来水普及的比例和道路铺装的比例,设市地方的地质、地理情况。
以上数据和情况,一律以最新的年度数字为准,经济数字以一九九○年不变价格为准。
图表:
县行政区划图,8开(图的性质为示意图)。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行政区划图,8开。
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规划图,8开。
有关各类人口、经济、社会数据表。
其他:
对是不是贫困县、财政补贴县要有明确说明。
要明确说明区公所是否撤销。
拟按放宽标准类型设市的县,如地区驻地、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等,除讲清其特殊的情况之外,也要按上述要求补充有关内容。
设立地级市和镇改市的报告可参照县改市的报告。
三、各类数据、情况要翔实、可靠。
各级在办理设市的工作中,要严格按设市标准把关,不得虚报。省一级在办理设市报告时,要与省的有关部门沟通,重要数据以各部门为准。主要是:人口数据以公安部门为准,经济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财政数据以财政部门为准,基础设施情况以城建部门为准,地质地理情况以地质
部门掌握的资料为准。
四、按照国发[1993]38号文件执行后,已批准设市的地方,如发现虚报情况,则要撤销市的建制。
五、各省需写设市补充报告的,原则上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特殊情况如补充一些不太重要的情况和数据时,可以省民政厅的名义向民政部写报告,但须注明“经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同意”。
六、承办设市工作,原则上逐级负责,逐级汇报。拟设市的地方,不要越级到民政部汇报。



199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