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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7 17:1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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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委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社科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
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4.制定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
3.参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与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国家教委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委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委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委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
一次;(4)国家教委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第九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每五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关于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由社科司在申报通知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研人员,其中,规划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在博士学科点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社科基金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专项
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4.未完成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申报专项任务研究项目,必须能获得校外有关部门,包括政府部门(非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单位的经费资助;《申请评审书》必须填写B表的“其他经费来源”栏,并附有关单位委托研究及提供经费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预期研究成果可为有关部门所采用或参考

第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地方院校以省区市教委为单位,国务院其他部委院校以部委教育司(局)为单位,国家教委直属院校以学校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成批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5份及软盘;
2.报送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的《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教委社科司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方可提交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优先资助列入规划目标的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重大课题,鼓励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会议评审分为匿名评审、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再行评议和无记名差额投票等步骤,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课题方能立项。专项任务研究项目采取公开评审、一次投票、多数票通过的
方式立项。评审专家所申请的项目,不在评审会上评议,会后进行通讯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国家教委进行复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国家教委资助和自筹经费项目。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的项目,包括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由国家教委提供经费的项目,资助经费由国家教委财务司下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为了保证科研项目按期按质完成,国家教委社科司预留每个项目批准经费的10%作为保证金,待项目完成后拨付。
各高等学校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但从每个项目中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 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出版社委托国家教委招标研究的课题,一经评审立项,委托单位应将所需经费拨至我委社科司指定帐号,由我委社科司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批向学校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拨款分三次进行。第一次拨款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二分之一;第二次拨款在项目中期检查之后,额度为除预留保证金外的剩余经费;第三次拨付预留保证金。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调查研究费用;
3.文具费;
4.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6.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我委财务司。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统一布置。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分别组织。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由国家教委社科司组织或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申报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中期检查报告书》),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将其录入《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并签署中期检查意见后连同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录入后,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
览表》,连同《中期检查报告书》和软盘一起报国家教委社科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申报单位批准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涉及转换学科和研究领域的项目,须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区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和直属院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教委社科司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追回,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一般应在2年内完成。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延期完成的项目,预留保证金不再拨付。遇有项目负责人亡故、出国不归等不可逆
转的情况,项目自行中止,所余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作社科研究与发展费用,并报国家教委社科司备案。

第七章 成果验收、出版和推广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3份(正式出版物份数相同),交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录入并打印《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连同转报
软盘报隶属申报单位。
未正式出版的项目成果必须由申报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验收。可采用评审会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不少于五分之三,成果须获得多数票赞成方为通过。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评价鉴定证明。国
家教委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成果验收鉴定由我委社科司组织。
第二十七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申报单位在《社科研究管理系统》软件中转盘后录入鉴定意见,打印《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情况一览表》,连同最终成果两套、《项目终结报告书》1份及软盘,报送国家教委社科司(通讯评审的成果须附5位专家评审意见页复印件)。
国家教委社科司确认后拨付项目预留保证金。
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国家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称)字样。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经专家评审合格后如出版困难,项目承担人所在学校出版社应保证出版。没有出版社的学校可参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协商校外出版社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国家教委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国家教委社科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发(1992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6年10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立绿色通道,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程代理服务范围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为市本级外来投资者办理下列事项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一)企业设立;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
  (三)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其它实行代理服务的外来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要求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签定的相关协议、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
  二、服务机构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全程代理服务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行政服务科或驻中心窗口确定1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作为全程代办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主要服务项目
  (一)法律政策咨询
  贯彻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本市市情、招商引资政策、相关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并会同服务对象深入研究投资项目可适用的政策。
  (二)行政事项代办
  为服务对象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和项目投资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及其他手续。
  (三)投诉事项受理
  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招商引资政策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服务程序
  全程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委托代办、实施代办、办结送达”的程序运行。
  (一)接待咨询
  对有意在本市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服务对象,由外来投资服务窗口负责接待,并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委托代办
  需要代理服务的服务对象向外来投资服务窗口提出代办申请,并备齐相关资料。经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初审符合要求的,由服务对象委托代办。
  (三)实施代办
  外来投资服务窗口接受代办委托后,组织与外来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有关的各前置审批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联审会办,实行“一表制”审批及联合现场踏勘,实现信息共享,缩短办理时限。
  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对代办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协调解决代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办理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及其他收费的,要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
  (四)办结送达
  代办事项办结后,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逐件核实所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材料,并在承诺时限内直接送达服务对象签收。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能如期办结手续、核发证照的,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进行代办服务满意度调查,由服务对象自愿对代办服务满意度打分,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监督和改进的重要参考。
  五、相关制度建设
  (一)全程服务制度
  接受代办委托后,外来投资服务窗口统一组织协调代办工作,指派专人对许可、服务事项进行全程办理,并跟踪督促。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无偿服务制度
  除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和中介服务费外,服务对象均可免费享受其他各类咨询和代办服务。
  (三)说明理由制度
  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优质、快捷办结外来投资服务窗口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和其他事项。决定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未能及时办结的代办服务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外来投资服务窗口转送服务对象。
  (四)限时办结制度
  对材料齐全的许可申请,外来投资服务窗口接受代办委托后,抄告各相关部门或其窗口,由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外来投资服务窗口。
  (五)联席会议制度
  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服务对象申请,及时启动联审会办程序进行办理。必要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就代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组织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应按联审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对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代理服务按质、按时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全程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措施。采取开门评议的办法,对全程代理服务所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代办
  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服务对象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对象,代办人员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大协调力度
  市商务、工商、国税、地税、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强化窗口力量,积极配合、支持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市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工作联系,定期进行工作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在代办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一般问题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可直接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协调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提高代办效率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服从中心统一调度,为代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件时间,提高代办效率,实行优质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
  全程代理服务中的每个代办环节都应作出相应的文字记录以便检查和追溯。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优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七、奖励与责任
  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全程代理服务人员和办事效率高、积极支持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对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进度或进驻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不配合代办服务工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展的职能部门,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