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系统诸问题的指示

时间:2024-05-16 01:2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系统诸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系统诸问题的指示

195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
报告及来电各一件统已收悉,报告内叙附有你院临时组织机构表一份,并未见及,谅系漏封;本院曾于1月29日以法秘字第127号函请中南军政委员会转发你院:“调查各级审判机关情况要点”一份,谅已收到,希按该件开列各项另详填报。兹就你院所询各点,分别复告如下:
一、关于组织系统:法院组织法正在拟定中,将来原则上可能采取三级两审制。至目前则就一般言之,不服县及省辖市人民法院之民刑事判决者,得向省人民法院上诉,不服省人民法院之判决者,得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行政区所设分院上诉。分院所为第三审之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本院其他职权之得由分院行使者,将另有规定。
二、省人民法院领导、监督县及省辖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本身则除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外,关于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在最高人民法院未设分院以前,直接受本院之领导与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为中央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法院一般司法行政工作之机关。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与省法院与省政府之关系同。省法院之分院在其区域内原则上执行省法院第二审之审判职务,仍受省法院之领导与监督。省法院因省区辽阔或其他关系认为有必要时,得设分院;亦可为便利起见即就专署司法处(科)改组,但不必将专署司法处(科)一律改为分院。大行政区直辖市法院判决案件时,得上诉于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在分院未设立之前,其上诉办法另定之。省辖市法院与县法院同为第一审法院,均以省法院为第二审上诉法院。
三、人民法庭问题:中南军政委员会所颁人民法庭暂行条例所指人民法庭,系土改时期审判某几种特别规定的案件的法庭。但人民法庭之任务可能扩大,其存在时期可能延长,现尚未有决定。至于各级人民法院,则为通常审判机关,审判一般民、刑案件。两者自有区别。关于人民法庭的职权和特点,可参考上述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之人民法庭暂行条例。目前中央正在拟定关于人民法庭的通则。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拟定中。本院现正与中央各有关机关根据数省市所定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商拟有关诉讼程序之试行办法。
五、以后来文,希写明发出年月日,以便查考,并加盖机关印信。
此复

附: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问题的请示
一、一般情况
伪广东高等法院及其所属8个分院(专署),80个地院(各县)均于1949年底分别由各地人民政府或军管会接收完竣,有的已建立新的人民法院,有的还没有建立,有的正在准备建立中,已去令其速呈报,现尚无法统计确切数字。省人民法院本年元月成立。暂设秘书处、司法行政处、审判处三个部门(附省院临时组织机构表),经改造训练两个月的旧人员43人业已参加工作,并已进行审理案件的业务。
二、存在着的问题
(一)组织系统——不知是几审几级制ⅶ在华北是县、省(行署)。华北人民政府三审制,中南只颁布旧人民法庭暂行条例,而没有各级司法组织机构的规定,是否就按华北的三级加上中央成为四审制,或者只有中央、省、县三级呢ⅶ这是第一点。
县里现有人民法庭,是否同时还建立人民法院,抑根据华南还未进行土地分配的具体情况,先成立人民法院,然后再建立人民法庭,或者法院、法庭并而为一,统称之人民法庭,在法庭里分工合作,另在专署建立法院呢ⅶ
(二)领导关系——省院与省府、县院与县府、分院与专署或省院下及分院、县院,上至中南、中央司法行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并省院与市院(中央辖)、县院与市院(省辖)之间,在行政与业务上的关系又均如何,在思想上还不够明确。
(三)业务关系——省市院的、县市院的及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业务范围和关系,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清楚,常有互相推诿,或互相受阻的矛盾现象发生。在监狱的组织领导上业务关系也都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三、几点意见
(一)组织机构——省人民法院应在专署建立分院,代行业务并于各县建立人民法庭,同时建立县市人民法院,很好地互相配合,俾致分工合作之效,应请中央迅颁统一组织机构(包括各级法院的内部组织)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临时组织条例,以克服各自为政的紊乱现象。
(二)诉讼程序——关于民刑案件的诉讼方法程序应注意之点及县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业务划分关系等,在中央未颁布统一法令之前,应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民刑诉讼暂行办法,俾得有所遵循。
(三)交流经验——为能普遍的吸取全国的司法经验,使各地的经验能够及时的互相交流,建议由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有计划地颁发和翻印各种好的、典型的司法材料,以改进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四)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内部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关系,业务联系上双方面都不清楚,亦请予以确定,以便利工作。
以上各点希分别指示遵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7〕15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已经2004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61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40个)
  淄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司法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事局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交通局
  淄博市农业局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
  淄博市林业局
  淄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淄博市文化局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淄博市广播电视局
  淄博市体育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旅游局
  淄博市粮食局
  淄博市规划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保密局
  淄博市档案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国家安全局
  淄博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21个)
  淄博市地震局
  淄博市新闻出版局
  淄博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淄博市公路管理局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淄博市畜牧局
  淄博市贸易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淄博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淄博市油区工作办公室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淄博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淄博市市政管理处
  淄博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淄博市渔政监督管理站
  淄博市气象局
  淄博市烟草专卖局
  淄博市盐务局
  淄博市无线电管理处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自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
  区、县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