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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时间:2024-07-09 11:1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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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决议

(1983年6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其中医疗队十九人,包括在努瓦克肖特工作的一名内科、针灸大夫,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分别赴基法、塞利巴比两个医院和国家卫生中心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并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毛方负责。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等)、交通(包括车辆维修、油料、司机)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和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协议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国卫生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并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毛方提出延长协议,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努瓦克肖特签定,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卫生社会事务部
      特命全权大使            部   长
       柳 白          布拉赫·乌尔德·莫盖亚
       (签字)              (签字)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2〕3号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评聘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事部门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承担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目标,适应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应当根据教育对象、岗位特点、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等不同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函授、刊授和远程教育以及自学等方式实施。
  采用自学方式实施继续教育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计划,经所在单位认定或者由单位统一安排。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每年接受脱产继续教育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2日。在接受脱产继续教育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按规定接受考核和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在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学分制考核。学分的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平均每年应当完成不低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并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晋升、评聘和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计划实行备案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将本单位下年度继续教育计划,报其主管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报送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第十三条 国家、省对继续教育证书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审验制度。市人事部门负责申报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申报晋升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各区(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晋升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的审验。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基地。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学术团体、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并形成网络。
  第十六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高、中级职称,或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经费主要由单位和个人负担。市、区(市)政府视财力情况,安排继续教育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在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的,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并可追偿单位所支付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和各单位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