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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1:5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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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多次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增长,各地财政和有关部门也采取了许多办法和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从1995年起,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行政费考核办法,目的在于合理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建立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制约机制,
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
根据财政部行政费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从1997年起,市财政局对各区县行政费实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考核办法。对行政费支出控制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表彰和奖励,以促进和提高我市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保证财政部下
达给我市行政费考核指标任务的完成。
现将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1997年行政费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北京市区县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合理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建立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北京市对区县行政费支出设立以下考核指标:
(一)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是指以本区(县)平均财政收入增长水平为根据核定的行政费支出增长水平。用以考核各区县行政费总量增长情况。
(二)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是指对区县行政费总量占区县财政支出的比重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区县行政费支出在区县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合理。
(三)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是指核定人均全年行政费支出定额。它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主要指标有:
1.基本工资。主要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核定工资指标时按机构改革办下达给区(县)的由行政费开支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乘以区(县)行政人员平均工资。
2.补助工资。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交通费补贴、临时工工资(按劳动部门正式批准的人员核定)、岗位津贴、冬季取暧补贴、书报费、保健津贴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3.其他工资。是指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之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主要包括工资包干结余奖、工资总额包干奖、目标管理类、职务补贴、津贴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4.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福利费、工会经费、长期休养赡养费用和退职金、独生子女费用、抚恤和丧葬费、其他福利费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5.社会保障费。是指由行政费开支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6.公务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暧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其他公务费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7.设备购置费。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8.修缮费。主要包括房屋修缮、设备维修、房屋租赁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9.业务费。包括资料费、印刷费、外事费用、代表视察费等,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10.其他费用。是指宣传经费、业务培训费等以上各项范围以外的费用,制定分项定额指标。
1至10项的定额总和构成结合定额。根据计算出的综合定额和相对应的计算对象,构成了区(县)定额的经费总额,用以考核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使用效果。
(四)在职人员控制数。是指以市政府机构改革办和市编办核定的区(县)行政编制和由行政费列支的事业编制数为准核定控制人员数,以此考核区(县)由行政费列支的人员管理情况。
(五)小汽车控制数。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控制数与小汽车数的比例核定的小汽车控制数,用于考核控制机动车辆编制、节编、超编、使用和管理情况。车辆的编制数要以市控办核定的小汽车编制数为准,并严格按京办发(1995)48号《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财务管理考核指标。根据支出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县)行政财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年度中财务管理的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区(县)控制行政费支出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在核定中应以统一的“节”级科目列支,以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为考核依据,本着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既要保证机关开展工作的需要,又要厉行行约原则,并参考本区(县)近几年支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一)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指标,根据区(县)财政收入增长水平和区(县)行政费支出的基本需要下达。
(二)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是根据区县近两年来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并结合考核年度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的确定,是在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和市里出台的各项增支政策,以及财政收入状况、地域条件、区划大小,对18个区县分别确定定额。
(四)人员和车辆比例指标的确定,根据从严控制人员和机关小汽车的原则,按照行政费列支的实有人数和市控办核定的小汽车编制数确定。
(五)指标的测算采取共同协商,一年一定办法。
三、考核方法
市财政局按上述原则和方法确定并下达各区县行政费年度考核指标,由各区县财政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年终市财政局对各区县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同时检查各区县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以及是否收到成效;数字是否真实,内
容是否齐全等。考核结果由我局通报各区县财政局及区县政府办公室。
四、奖励措施
为推动各区县对行政费定额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推进各区县加强行政费管理工作,对不突破市财政局下达的考核指标、行政费支出控制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予以通报表彰,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核拨专款予以奖励或在给区县安排专项补助款时适当照顾。
五、各区县财政局要提高认识加强宏观控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97年9月16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版号管理和规范使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版号)自199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对加强音像制品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护音像制品版权,维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音像出版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版号的使用和管理又做出相应的规定,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1998年我署颁布的《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新出音〔1998〕83号),进一步加强了版号管理,促进了音像出版业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向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但是,在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音像出版单位不按中国ISRC中心年度分配的编码额度使用版号,个别出版单位出现跨年度编码和自行编码的现象;有的音像出版单位编码不规范,错误较多,将A型码和B型码混用;也有一些音像出版单位在出版的音像制品中只标识了整体节目码,而对其中的单个节目未标识独立节目码。对于这些问题,一些地方主管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使版号分配与管理工作相脱节。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管理,规范使用编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版号使用的检查监督力度,对超版号总量出版、虚报编辑人数多领版号、长期不规范使用编码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音像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缓发版号、扣减版号、直至停发版号的处理。
二、为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编码数据单每季度上报的办法。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在京音像出版单位须将上一季度版号使用情况以《音像出版物月报表》的格式上报中国ISRC中心;地方和解放军系统音像出版单位的数据单分别由省级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宣传部汇总后上报中国ISRC中心。
三、版号分配须严格执行《关于对音像出版单位使用版号实行总量控制的通知》的规定。在京音像出版单位的编码额度由中国ISRC中心直接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系统的音像出版单位的编码额度由中国ISRC中心一次性分配给各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和总政治部宣传部,各地应根据版号管理及分配原则负责所属音像出版单位版号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对版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请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64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


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要,化解职工高额医疗风险,根据《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发〔2010〕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其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代理投保人,经政府采购程序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第四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五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企业标准缴纳。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规定年限需一次性补缴的,同时补缴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收缴。

第八条 参保人员年度内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按90%予以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第九条 进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应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相关规定。

第十条 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十一条 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收支管理,单独设账、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可根据高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运行情况,对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率、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