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批复

时间:2024-07-24 08:05: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批复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管,具体实施由国务院和地方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

(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测试报告;

(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

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一)展览会留购的;

(二)确属急需的;

(三)销售量极少的;

(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第十一条 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按国家关于进口商品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负责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应对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进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对申请进口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审查是否经过型式批准。经审查不合规定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进口,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

海关对进口计量器具凭审批部门的批件验放。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和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计量器具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三)计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说明;

(四)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第四章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第十五条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单位必须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第十六条 接受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时进行检定。对检定合格的,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予销售。

第十七条 订货单位应将计量行政部门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报告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检定不合格,需要向外索赔的,订货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出证。

第十八条 进口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关于一般进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证书和标志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定型鉴定和计量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进口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衡器(含天平)

2.传感器

3.声级计

4.三座标测量机

5.表面粗糙度测量仪

6.大地测量仪器

7.热量计

8.流量计(含水表、煤气表)

9.压力计(含血压计)

10.温度计

11.数字电压表

12.场强计

13.心、脑电图仪(机)

14.有害气体、粉尘、水质污染监测仪

15.电离辐射防护仪

16.分光光度计(含紫外、红外、可见光光度计)

17.气相、液相色谱仪

18.湿度、水分测量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
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它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通知。



1999年2月25日

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附件: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非国有企业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单个非国有投资主体控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扩股。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增资扩股,实行审批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合并、分立,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有五人以上的发起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发起人预先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席论证

  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先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聘请咨询机构对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进行策划咨询。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介绍、拟设立公司简介、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资金投向、法人治理结构等。其中涉及改制企业资产和财务的,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审计;涉及国有企业入股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进行联席论证。

  (三)制作与上报审核文件

  发起人根据联席论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部申报文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报的所有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发起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2)发起人协议书;

  (3)承诺函;

  (4)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证明;

  (5)公司章程(草案);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8)股东资信证明;

  (9)盈利预测报告;

  (10)公司住所证明;

  (11)财务审计报告;

  (12)资产评估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1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的通知;

  (15)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土地处置的批复;

  (1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发起人要对实物投资办理移交手续,货币投资存入开设的临时账户,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缴纳的股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筹备费用决算,选举董事、监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创立大会决议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 工商登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董事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并、分立的申请书;

  (二)合并、分立决议和合并各方签订的协议;

  (三)合并、分立公告至少在报纸上登载三次的证明;

  (四)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应当按照下列条件、要求和程序执行。

  (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二)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增资扩股的申请书;

  (2)增资扩股决议;

  (3)经审计的年度报表;

  (4)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