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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时间:2024-07-09 09:2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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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作好对香港地区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的函

技监局量发(1996)98号



深圳市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即深圳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是我局授权,承担深圳市及对外计量检定、校准任务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该站自1988年建立以来,在香港地区做了大量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较好地满足了香港地区量值溯源的需要。但是据了解,该站目前主要还是靠人工携带仪器往返于香港、深圳之间,工作多有不便。为了进一步做好对香港地区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工作,深圳计量检定站应充分发挥其地缘、资源及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香港地区的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你局作为该站的主管部门,请积极协助该站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往返港、深两地的车牌,以便解决计量仪器的运送问题,适应香港地区量值溯源的需要。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6年4月9日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卫生部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6年5月8日,卫生部

一、有纳税任务的单位,经检查有漏交税款的,应从速如数补交。今后应严格执行税务规定,认真对待纳税工作,不准偷漏税和乱摊成本费用。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的,应予纠正。
三、今后不准再发“红包”。过去已发的要清理造册公布款数。
四、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制装单位外,其它单位都不得用公款制作服装或发服装费。凡已经自行制装或已发服装费的按国务院国发(84)145号、财政部财工字第13号和控购字第3号等文件的规定处理,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应由个人支付,至今尚未扣回的限于1986年6月底以前全部扣清,不得再拖延。
五、单位自行规定职务津贴和免费供应午餐的,分别按国务院(84)186号“关于制止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的通知”及国务院国办发〔1985〕1号“关于制止任意扩大免费供应午餐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六、凡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所购买的专控商品,除自查出来的以外,经查出的一律没收,另行分配,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七、凡滥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挥霍国家资财,造成严重损失的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严禁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的文件规定处理。
八、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搞零星基本建设,不准搞违章建筑。违者除按规定交纳罚款,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削减与违章建筑同等数额的当年预算拨款。
九、经批准企、事业单位经办的集体性质的公司、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得挤占企、事业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借给公司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十、凡违反国家外币和外汇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私自兑换的要如数退还,并按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分。
十一、各单位不得截留收入。不得设置“小钱柜”,对已设置“小钱柜”的要按国家规定清理。今后,严禁化公为私,公款私存。“小公家务”应迅速清理,分别上交国家或单位。
十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补充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人与引智并举,改善投资环境与改善用人环境并重,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引进、方式多样的原则。

第三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而本市又无法满足的高层次人才。要依托有色、化工和新材料等优势产业、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引进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拔尖人才;

(三)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四)取得博士学位者;

(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曾担任国内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七)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型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八)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和办法:

(一)引进程序:引进高层次人才,首先由用人单位填写《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和综合考核后,经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最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引进的,发给《金昌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凭此证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有关待遇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引进办法: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实际情况可以直接办理调入手续。

属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可不受本人身份、户籍及用人单位人员编制的限制。

对担任经济顾问、咨询专家和临时来金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办理《特聘工作证》,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从事以下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营管理职务;

(二)以技术入股或直接投资的方式创办合资或独资企业;

(三)竞聘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职务,或担任市、县(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开发工作;

(五)开展讲学、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研合作、科技攻关、高级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有关待遇: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随调或给予安排。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由当地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就读。

(二)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在本市参加专家评选(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555”创新人才工程评选等)、金昌市科技功臣评选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

(三)高层次人才的工资报酬可根据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所任职务、本人专业水平、技术参股、贡献大小等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按不低于工资市场指导价位的标准商定,也可实行年薪制。

(四)高层次人才在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来金短期服务的,服务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市政府提供一定数量的周转房,供短期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1、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安家补助: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50万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15万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0万元。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金工作期间享受以下生活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50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3000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月500元。

3、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金工作,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上述安家补助、生活补贴、科研经费的来源:到全额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60%;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工作的同级财政补助20%,财政补助以外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带产品来金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将本人技术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益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相应的科技成果可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技术股东与其他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

(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若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连续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可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奖励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受益企业可从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0%的奖金奖励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四)高层次人才将个人科技成果与市、县(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接受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支持。

(五)高层次人才将个人科技成果在市、县(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科研实验基地,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用房,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收房产税。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业园区应为高层次人才来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新型企业,提供进口代理、商务、税收、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以及我市驻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善于发现人才、储备人才,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事局负责协调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安置、使用和调整。为高层次人才的研修培训、社会活动、工作生活、待遇落实等搞好服务;加大高层次人才信息数据的调查、收集、开发、利用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