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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7 04: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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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必须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尚未纳入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让主体。

 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置公物;

 (三)行政机关执法罚没物品、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等;

 (四)依法认定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形资产。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作为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由设立单位提交申请和与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相对应的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报后,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各拍卖机构从事国有资产产权及公物拍卖业务,需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并接受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以通过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转让的底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程序: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出让方,向产权转让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2.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准予转让的文件

 3.国有资产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5.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6.其他专项文件。

 (二)国有资产受让方在交易前向产权转让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

 3. 资信能力证明;

  4. 其他专项文件。

 (三)产权转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转让机构的支持下签定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转让机构签发《产权转让成交确认书》。成交双方凭《转让合同》和《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公物处置及其他物品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公物处置拍卖程序:

 (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公物的,由公物处置单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领和填报《公物处置审批表》,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处置罚没、无主物品和追回赃物的单位,还应填报《济南市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清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二)经批准处置的公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底价。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作为公物处置和拍卖的底价。对一些价值较小的公物,可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其价值,作为处置的底价。

 (三)经批准处置的公物按规定实行公开拍卖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凭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物拍卖委托书》与公物处置单位签定委托拍卖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物处置实行公开拍卖的具体拍卖程序、佣金比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成交收入扣除清偿债务、安置职工所需费用及支付合理的评估、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的出让方直接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上缴国库,专项用于国有资产产业结构调整、补充国有资本金等再投入。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处置收入和各执法机关的罚没缉私物品、无主物品和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及上缴处理的礼品、纪念品的拍卖收入,由公物拍卖机构直接上缴国库。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缴。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产权转让机构之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法定程序重新进行交易,并对转让双方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产权转让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追还侵占的国有资产,对转让双方给予警告,可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转让双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产权转让机构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转让方或双方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或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拍卖机构不按规定进行公物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取消其公物拍卖业务的指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杭州、济南、三峡市
分行:
现将《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下发各分行执行。各行要根据《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信用卡异地存款交易的规定和本《补充规定》,抓紧做好本行计算机系统的有关修改工作,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保证通过龙
卡网络系统安全有效地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业务。



为了规范龙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及储蓄网点办理存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凡加入龙卡网络系统的信用卡业务柜台、储蓄所柜台等各类网点机构,在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终端办理信用卡异地现金存款交易时,必须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类网点机构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信用卡异地存款,在履行本规定中相应手续后,将存款交易信息通过龙卡网络系统,经总行中心转发给发卡行,发卡行据此信息实时增加持卡人账户余额,完成存款实时入账。
第三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办理信用卡异地存款时,按照总行《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该费用由存款人另行交纳。
第四条 当出现操作失误如金额错误等问题时,由交易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通过上级行授权中心,按照《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制度(暂行)》中有关差错交易调整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对于因交易错误而产生的资金损失,由受理交易的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第六条 各信用卡业务柜台及龙卡受理网点要严格遵守建总函字[1997]第467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规定,确保业务正常开展。
第七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24小时内提取现金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
第八条 通过龙卡网络系统处理的信用卡存款,在存款后24小时之内,除在原网点提取现金外,不得支用该笔款项。

第二节 存款操作规程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接受信用卡存款交易时,可采用凭卡存款和凭卡号存款两种处理方式。
一、凭卡存款。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终端选择“凭卡存款交易”,刷卡、输入金额,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二、凭卡号存款。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存款凭条,内容包括卡号、卡有效期、存款金额等。经办人员清点持卡人提供的现金并确认与申请存款金额相符后,在龙卡网络系统中选择“凭卡号存款”交易,按照存款凭条中填写的资料,手工输入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及存款金额,复核无误后进
行确认,再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
第十条 实行非柜员制的储蓄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接受信用卡异地存款,必须由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后,方可将交易信息上送收单行主机。各成员行必须在计算机系统中设置只有经过复核后方可将存款交易信息上送总行中心的功能。
第十一条 收单行主机判别为异地卡存款交易,则将该笔交易信息上送龙卡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该笔交易信息返回后,交易网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回复的结果进行处理。
一、交易成功:
(一)采取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经办人员在终端打印出的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采取非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或信用卡业务柜台:须先后由复核人员和经办人员在单据上签章并要求持卡人在单据上签字后,将顾客联交持卡人并将有关单据保存。
二、交易失败:按照手工操作方式处理该交易。交易完成后视网络对该交易的处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关账务按照总行信用卡异地存取款业务和储蓄存款业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事项,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龙卡网络系统正式开通异地存款功能起开始执行。



1998年4月30日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们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将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确保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要求,尽快完善省级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机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中编办函〔1999〕98号复函精神,
积极推进各市(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没有统一展开之前,可先将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成建制地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人员平稳过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编办函〔1999〕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9月30日《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各市(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问题,可参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的原则精神办理,具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