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协作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09: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协作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00年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协作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内地高等学校支援新疆第四次协作会议纪要和培养少数民族本专科生第四次协作五年招生规划的通知》(教民〔2000〕3号),结合新疆自治区教委《关于2000年内地有关高等学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计划的函》(新教高〔2000〕08
号)的建议,现将2000年度内地高等学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协作计划发给你们(详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均略),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高校招收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继续实行预科“戴帽”招生办法,即预科招生时就确定本、专科学校和专业,由本、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并发新生录取通知书。录取工作结束后,请各有关高校将录取情况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2000年度预科招生计划详见附件一、二。
二、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黄河科技学院可从统招中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直接进入本、专科学习外(不经过预科),其它各校招生录取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先要进入相应的预科培养学校(详见附件五)进行预科学习一年(民考汉)或两年(民考民)。预科学习
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转入本、专科。考核不合格者,退回新疆。
三、2000年招收的民考汉预科生,2001年转入本、专科;2000年招收的民考民预科生,2002年转入本、专科。各有关部委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做好预科转入本、专科计划,并纳入本部门和本校当年总招生计划内。
四、1998年招收的高校新疆班民考民、1999年招收的高校新疆班民考汉预科生今年秋季要转入本、专科(见附件三、四),请各有关部委和学校安排好计划,及时转入。
五、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严格按照学校所在地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以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六、新疆自治区教委要确保生源质量,把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输送到各高校。学生入校后,学校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和校纪校规,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毕业后一律回新疆工作。
有关省(市)、部委和高等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与我部民族教育司联系。



2000年3月15日

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我国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9日



附件: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作用,促进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稀土产业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会同财政部对年度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一)稀土资源开采监管。支持有关地方政府为保护稀土资源,整治开采秩序实施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支持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炼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进行清洁生产改造,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三)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支持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建立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支持开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洁的冶炼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铽、镝等稀缺元素减量化应用技术和镧、铈、钇等高丰度元素应用技术研发。支持废旧稀土材料及应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资源高效清洁回收技术研发。
  (四)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抛光材料、先进陶瓷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稀土助剂等稀土功能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高稳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备技术及专用装备的研发。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七条 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本条所指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第八条 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第九条 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二条 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中优先考虑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
  第十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但对同时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至(五)款要求的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分别提出资金申请。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良好;
  (三)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四)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六)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七)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商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结合稀土行业发展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等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制订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对企业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的年度安排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的年度安排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稀土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商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
  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下一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项目评审中有关专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外并购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王瑜


  我国企业越来越地走出国门去海外收购知识产权,其中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瑞典萨博汽车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并购就是成功的案例。我国收购国外知识产权一般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为目标,收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收购知识产权的北汽模式,另一种方式是并购国外现成的企业,将企业和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一并收入囊中(为了简便说明问题,以下将这两种方式统称为知识产权并购)。知识产权有其特殊性与有形资产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在国外购买的专利技术或商标在国内不一定受到法律保护,高价购买的专利技术有可能包含失效专利。对于专利而言,更为复杂的是专利技术的关联性。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购买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对象的并购行为的复杂性,即便是著名的跨国企业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并购中都曾出现重大失误,在达能和哇哈哈系列争议中,其原因就是当初没有处理好商标问题为后来的争议埋下祸根。下面我们从几个主要方面谈谈海外知识产权并购如何进行审查。

一、审查权属瑕疵

  知识产权并购首先要审查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属,如果权属有瑕疵直接导致并购的失败。上海××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在首批引进的国外压缩机技术即将到期、所有专利和商标将被停止使用之际才发现,外方利用中方不懂专利,刻意提高了引进产品专利的含金量。外方声称产品中包含24件专利,其实有21件未得到授权,而真正应用于引进产品的专利只有3件。这么原始简单的欺骗行为现在对中国企业已经不能得逞了。我国企业参与并购的律师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专利和商标是否取得授权,通过公开的途径非常容易查到。
  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当然不能仅仅查看知识产权的证书,很多权属上的瑕疵在证书上是不能反应的。有不少专利由于专利文件写得太差,使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很容易被绕过,或者真正核心的部分不被保护,该专利实际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这样的权属瑕疵在国内很多案件中都出现过,当然在国外也会出现,因此专利文件是必须要审查的。在我国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某人将以自己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转让,该转让办理了转让手续,后来又反悔,以没有经过商标共有人(其妻子)的同意该出售商标的行为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其诉讼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作为特例可以提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权属问题一定要多方位进行全面的审查。
  知识产权权属瑕疵更多的是表现在知识产权对外许可使用上,如果知识产权对外有使用许可必然构成权属上的瑕疵,因此必须要审查是否有许可使用。还是以发生在我国的案件为例,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的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购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件商标所有权,正当广州立白公司打算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家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州立白公司花费3000多万元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自己并不享有使用权。独占许可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买断,但是不等于享有知识产权权属。注册在第35类第778479号的“三联”为三联商社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三联集团。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标永久、无偿许可给上市公司(即后来的三联商社)使用。当国美入主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又以“三联家电”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商标权。该案于2009年在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是“三联”商标最终花落谁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国美公司并购三联商社后引发的“三联”商标争议案让我们看到通过并购取得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国美是国内著名的公司,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定是非常优秀的,在这宗收购案中对重要的无形资产“三联”商标的权属审查也出现漏洞,也充分说明知识产权并购对知识产权权属审查的复杂性。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按照我国的法律是要求到相关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如此到备案登记机构就可以查询到是否存在使用许可,但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又认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有效的,导致大量的使用许可没有经过备案登记,从备案登记机构无法查实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使用许可。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其他国家很可能也存在无法从正常的途径审查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甚至是权属是否确实,因此除了必要的审查外,最好要求被并购的企业做出必要的承诺。
  另外,有的国家会限制敏感技术对国外的转让,有的国家限制驰名商标的转让,这些限制性的规定可以归结为权属限制转让,所以审查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对各国在知识产权权属限制转让的法律规定也一定要弄清楚。

二、审查地域性

  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海外所有权突生争议。来自“MG”罗孚老家的英国媒体指出,南京汽车公司需要再掏钱把欧洲其它国家的“MG”商标的所有权买下,而竞争者已经出现。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南京汽车公司与“MG”罗孚荷兰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人近日出现争议,这位清算人表示,该公司仍拥有在欧洲大陆的数个“MG”商标所有权,而南京汽车公司若想在这些地方销售“MG”品牌轿车,必须再次拿出巨资购买这些所有权。对于这一紧急情况,南京汽车公司“名爵”公关总监明确表示,收购罗孚后,南京汽车公司已获得与“MG”罗孚破产前同等范围的品牌所有权,包括“MG”在97个国家和地区的647项注册,最终这些所有权都将过户到南京汽车公司名下。目前,南京汽车公司已经完成了在英国的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过户手续正在进行中。我们无处得知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的真实情况,但是该案警示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知识产权时一定要审查知识产权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可以这样理解,比如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在中国没有申请专利,那么该专利在中国不受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在中国生产、销售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商标也是一样,国外商标如果在中国没有注册在中国基本不受保护。大型跨国公司研发的技术一般都会在很多国家申请专利,其产品也会销售到很多国家,在其产品销售国一般都要注册商标。同一项技术可以在很多国家取得专利,同一个商标也可以在很多国家获得注册,这项专利或这个商标因为地域性问题分别在若干个国家申请或者注册就成了若干个专利或商标,购买某一个国家的专利或商标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其他国家的专利或商标。比如“coca cocl”商标在全球很多国家都是注册商标,如果某企业购买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公司将“coca cocl”产品销售到美国,则构成对美国“coca cocl”商标权人的侵权。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各企业的目的并不是一样的,有的只想购买一个或者几个国家专利或商标,有的则是全部收购。而购买在一个国家申请、注册的专利权或商标与购买多个国家申请、注册的专利、商标其价格差别是非常大的。如果我国企业目标是某专利或商标的全球注册就必须审查该知识产权在哪些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了,不能遗漏,如果有遗漏将会付出相当惨重的代价,不仅仅发生南京汽车公司收购“MG”商标那样的争议。

三、关联性审查

  知识产权的关联性审查比较容易被忽略,单个的专利或商标看起来都是独立的,我们可以单独购买某些专利或者某个商标,其实不尽然。专利有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之分,一般基础专利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从属专利基于对基础专利的再次开发,其权利的实施对基础专利形成依赖,而基础专利要将其技术产品化,也必须要使用从属专利。现在产品的技术越来越复杂,一部手机上集成了成千上万个专利,如果要购买手机的制造技术,当然不需要全部购买,也不能只购买其中的某项专利。如果选择购买某些关键专利技术,就必须考虑其关联性的专利。商标相当比较单纯,但是也必须考虑关联性问题,商标也有联合注册和防御注册,这样的注册使商标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这样有关联性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商标的关联性还体现在围绕一个商标,将该商标的图形、文字元素单独或者进行组合注册,以便使用在不同的场合,而实际上只做一个商标来使用,比如麦当劳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


  对于知识产权关联性审查非常的复杂,仅仅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远远不够,笔者以一个实际操作过的案件来说明其复杂性。某国外公司打算购买中国的一项专利,该公司并没有急于和专利权人联系,而是找到笔者对该专利进行评估。该公司对评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从三个方面进行对该专利进行评估:1、审查该专利的专利文书本身,2、查询相关的专利技术信息,3、查询生产该专利产品所涉及的专利情况。第一个方面主要审查专利本身权属是否有瑕疵,针对专利文书本身。第二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就是专利关联性的审查,这个关联性审查还延续到了生产环节。企业购买专利技术一般都是为了生产专利产品,如果生产上的专利技术还得受制于人,必然对经济效益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关联性的审查考虑必须要全面、细致。

四、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我国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在很多领域的高新技术还得受制于人,我国拥有的商标数量也是世界第一,但在世界上知名商标榜上几乎找不到中国的商标,为此我国提出要自主创新,要创立自己的民族品牌。这种自力更生的精神很难在短期改变我国技术相对落后,缺乏世界知名品牌的现状,改变的捷径是直接购买。
  为了获得高新技术我国走了不少弯路,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奉行以市场换技术,但并没有换回来什么技术,在与外资的合作中我国一些知名的商标反而被国内消费者淡忘。我国企业现在开始去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尽管并购技术逐步在成熟,但是有个问题不能忽视。专利技术不断在发展,更新换代极快,我们尽管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最先进的技术,但是这不是我们保持技术领先的根本出路。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只是我们提高开发起点的一个选择,最终拥有自主的高新专利技术还得自己去开发,我们要学习日韩模式的成功经验,走购买引进→消化吸收→改进升级这样的道路。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收购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是驰名商标的市场,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成熟的品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更体现为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国内企业在购买国际上比较知名的商标后,放弃国外的市场,直接将该商标引进国内市场,这样花费巨额代价拿回来的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商标,就很不值了。因而提请企业清楚:买商标是买市场,而不是商标本身,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另外对购买行为本身,企业也需要考虑多方的因素来整体筹划,有些很正常的并购行为,被竞争者渲染为关乎国家安全问题,使很多并购功败垂成,国内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学费。除此,并购必须考虑消费者情绪,例如,腾中收购“悍马”的消息一经放出,绝大多数中国受众都对未来“悍马”的品牌价值表示担忧。因此,美方立即对媒体宣布依然由他们来管理“悍马”品牌,且生产过程也不归腾中管理。吉利公司收购“沃尔沃”,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吉利会不会要按照造低价车的方式来生产高档的“沃尔沃”?对于中国企业高调介入收购“皮尔•卡丹”品牌,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太过高调地传播品牌易主未必是件好事。与普通的品牌不同,国际驰名的品牌,尤其奢侈品牌具有很强的“血统”,一旦脱离其“血脉”传承,必将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也如此高调地大肆传播,想必会对其销售和品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对待驰名商标的收购还要更多一些理性的态度,应以系统的策略、谨慎的步伐来完成驰名商标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驰名商标的软着陆,顺利过渡。
  总之,海外并购知识产权对我国企业而言是获得高新技术、知名商标的捷径。但是海外并购知识产权是个系统的工程,必须要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的参与,要有全面周详的策划,精细的审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