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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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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
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八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
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中做了大量工
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全面完成,新的险段又在产生,
整治浪损堤围任务仍很艰巨。
  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关系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人民群众的意
愿和利益。会议要求,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仍要把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对已受高速
双体船涌浪损坏的堤围继续增加投入,加速整治。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继续
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财
政每年要按原投入的渠道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各有关市县要落实配套资金,
以确保遗留浪损堤围险段和新增险段的加速整治。要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保证
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遥制浪损堤围整
治的安全达标规划,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内河航行的高速双体船的
数量、功率和速度,进一步加强高速双体船和河道堤围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
要尽快制定《广东省高速双体船安全运行规程》、《浪损堤围整治办法》,做到
依法管理,依法治堤,使浪损堤围的整治走上规范、科学的轨道,防止堤围险段
进一步恶化和新险段的发生。



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1996-2000年办理情况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关于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省政
府从1991年开始,用5年时间,按议案办理要求完成了335公里浪损堤围
险段的整治任务。根据当时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决定,该议案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继续实施5年。5年来,在
省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市、县政府及有议案承办任务的各会办单位,特别是水X
利、交通、财政等部门,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
堤围的通知》(粤府办〔1995〕115号)的有关规定,克服困难,分工协
作,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2000
年底,省政府派出工作组对列入议案范围内的浪损堤围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
认为基本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建议如期结案。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期超额完成了经已调整的浪损堤围险段整治任务

  粤府办〔1995〕115号“通知”规定:“今后仍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制
定整治规划,考虑到资金的可能筹集情况,从1996年开始,用5年时间先对
639.73公里险段中亟需整治的240公里堤围进行整治,其余再根据财力
分阶段组织实施。”为完成240公里浪损堤围整治任务,省平均每年要安排
30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安排300万元,省水利资金安排300
万元,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2400万元。5年来,省财政和省水利资金已足额
安排共计3000万元,但由于浪损堤围防护费欠征欠缴严重,5年计划征收浪
损堤围防护费总计1.2亿元,而实际征缴浪损堤围防护费仅3194万元,造
成省级补助资金不能全额到位。为此,省政府经多方协调,实事求是地对计划内
240公里的整治任务作了适当调整,即按省实际能到位的资金来下达整治任务,
同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督促落实配套资金,以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据统计,截至2000年底,省级补助资金共筹到6418万元,已全部下达;
各有关市、县落实配套资金达14530.08万元,超额完成配套资金4506.
78万元;省下达的计划内的整治任务111.37公里,各有关市、县实际完
成整治险段达245.52公里,其中:整治计划内的险段135.88公里,
超额完成24.51公里;结合堤防达标整治了计划外险段109.64公里。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实施议案取得了明显的综合效益

  (一)护滩护堤保安效益显著。高速双体船马力大、航速快、航次密,冲击
堤岸的涌浪高可达1~3米,如此反复多次的推撞、拖刮土堤、沙滩,引起堤脚
掏空、岸滩剥蚀,影响堤围的稳定和岸滩的完整,有些甚至危及防洪安全。经过
5年的努力,又整治了大部分险段,有效避免了因涌浪冲刷造成的洪水灾害,保
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2000年统计,实施议案范围内共捍卫耕地291.
93万亩,人口397.17万人,工农业总产值1547.59亿元。另外,
经整治后保护的岸滩面积3054.62万亩,滩地较低的植树种草,滩地较高、
较大的,邻近群众进行适时耕种,年经济效益359.61万元,深受人民群众
的欢迎。
  (二)改善了航运条件,发挥了我省珠江水网地域优势,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高速双体船内河航线1112.69公里,水网丰富,且临近港澳。经
过这几年的整治,堤围、岸滩的抗冲刷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
因抢险停航、改道限速、航道淤积等因素对高速双体船营运的影响,方便了粤港
澳及中外旅客的探亲旅游、经商贸易等,为我省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1996~1998年高速双体船完成的客运量达
422万人次。
  (三)护滩护堤防浪的意识增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
加强了对船只和航道的管理。如中山港务监督局颁布了《中山港水上交通安全管
理规则》和《中山港船舶停泊规定》,对船舶在规定水域内限定航速、禁止追越
或者并列行驶。各客运公司根据省政府要求,至1998年底,所有高速双体船
已全部使用减少兴浪的喷水式推进装置。5年来,进入内河的高速双体船大都能
按要求航驶,未发现严重违章现象。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在全面开展水利建设的
同时,加快了浪损堤围险段安全达标的步伐,实现安全达标和浪损堤围险段整治
相结合。
  (四)为进一步整治浪损堤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浪损堤围整治牵涉的范围
广,时间长,投资大,能全面开展并取得明显的综合效益,其原因主要有三:首
先是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体现了人民的意愿,代表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得
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各级人大又加强了指导、监督。其次是各级党政领
导十分重视议案的实施工作,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为人民做好事、
办实事和密切党群关系的大事来抓,各有关市、县成立了领导班子,指定了1名
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想方设法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了议案的全面实施。第三是水
利部门在交通、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切
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同时加强行业技术指导,逐步规范建设管理程序,保证堤围
的施工质量。如省水利厅制订下发了《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设计要点(试行)》
(粤水总字〔1996〕2号)和《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整治实施方案》
(粤水管字〔1996〕45号)等文件,统一了设计编制标准和设计审批分级
负责制。规定凡保护耕地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围,险段整治设计必须报经省水利
厅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则由市、县质监站(组)负责等。

  三、浪损堤围整治任务仍很艰巨

  (一)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不到位,地方筹资压力较大。根据1995年我
省水上客运市场情况的分析预测,粤府办〔1995〕115号“通知”提出,
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每年应达2400万元,占省级补助资金的80%。但是,
随着我省立体交通网络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近几年高速双体船客流量逐年下降。
按省审计厅《关于广东省1996至1998年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情况的审计
综合报告》(粤审农〔1999〕148号)反映,1997年客流量比1996
年下降8.7%,1998年比1997年又下降14.18%。1996年的
客流量为近5年来最多的,但征收的浪损堤围防护费仅2062.4万元,仍达
不到匡算数2400万元的要求。而1996至1998年按实际出境旅客人数
计征,应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5592万港元,实际上缴省交通厅的仅3194
万元人民币,仍欠缴浪损堤围防护费 2346万港元。1999至2000年
应征缴的浪损堤围防护费至今均未收到。原定的收费标准偏高,使征收工作达不
到预定的要求,以致省级补助资金缺口较大,仍有部分未能按计划投入。再加上
部分市、县因浪损堤围比较严重,除安排省下达的计划内的整治任务外,还根据
实际浪损情况,对一些重要险段也进行了整治,而工程投资又往往超出省定的整
治标准(平均每公里150万元),如佛山市平均每公里整治资金达212万元,
云浮市平均187万元。所以,市、县资金筹措压力较大,对于经济较困难的市、
县,实际上主要靠当地群众自筹解决,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二)议案规定的整治任务仍未彻底完成。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639.
73公里中,亟需整治的240公里,但因资金问题,未能按计划安排的堤围险
段占原计划的53.6%。这些险段有的已是堤脚掏空、岸坡下切,有的甚至已
侵蚀堤身。如台山市大江堤段出现的崩岸险情、新会市大鳌围外滩剥蚀造成的岸
墙崩塌和斗门新八顷堤段堤脚掏空等。这些险段如不及时治理,险情将进一步恶
化。
  (三)新的浪损堤围险段仍在增加。开辟直达港澳的高速双体船航线为我省
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双体船航行时涌浪反复多
次的推撞、拖刮造成对堤围的破坏也比较严重。据2000年底统计,高速双体
船浪损堤围险段近5年又新增124.09公里,共518.32公里,
  (四)高速双体船船只及航线管理工作仍需加强。近几年高速双体船船只及
航线仍在增加,据统计,目前全省有高速双体船达50艘,航线达20条,其中
1996至2000年新增高速双体船7艘,更新6艘,新辟直达港、澳航线3
条。虽然高速双体船采用了新的减浪装置,但浪损堤围只是程度上的相对减弱。
不断增加的船只和航线,一方面使堤防险段数量增加,险情加剧,旧险未除又添
新患;另一方面又导致运力供求矛盾日益激化,部分高速双体船经营公司陷入亏
损甚至严重亏损的局面,也影响了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征缴工作。

  四、继续采取措施,巩固和扩大浪损堤围整治效果

  实践证明,对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实施整治,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符
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但是,1996至2000年的整治任务尚未完成,
而且不断有新的险段产生。因此,省政府认为,在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
结案后,仍要把整治浪损堤围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尤其针对目前我省浪损
堤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水利工程安全达标是我省水利
工作的重点,是广东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浪
损堤围整治直接影响到堤围安全达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大局。而只要
有高速双体船在内河运行,就有浪损堤围的隐患存在。因此,整治高速双体船浪
损堤围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有关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整治浪损堤围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来抓,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来抓,切实摆
上工作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主管部门要落实目标责任制,
一定要把整治浪损堤围水利安全达标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治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议案结案后,浪损堤围整治纳入水利工程正
常管理。
  针对目前我省浪损堤围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
开始,浪损堤围整治工作将结合江海堤围安全达标建设综合考虑,统一实施。整
治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江海堤围设防标准,适应水利现代化要求,为我省珠
三角地区的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防洪保障。省的补助资金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
是省财政预算内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安排用于江海堤围达标补助部分(重点江海堤
围);二是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用于浪损堤围险段整治。两部分资金均在
水利建设计划中一并安排下达。要求“十五”期间确保完成遗留的104.12
公里险段整治任务,并争取对现有险段中亟需整治的约60公里险段进行整治
(详见附表二)。
  1.抓紧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省政府要求,省审计厅应在2001年12
月底前对15家客运公司1 999、2000年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情况进行
严格认真的审计(2001年的情况安排在2002年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
省政府。省交通厅务必依靠各有关市、县政府,在2002年完成所有拖欠的浪
损堤围防护费的追缴工作;同时,在新的《高速双体船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实施
办法》未修订颁发前,仍按现行的“实施办法”,继续做好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
工作。有关市、县政府务必积极配合,对坚持不补缴浪损堤围防护费的客运公司
和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以确保追缴浪损堤围防护费工作按
要求完成。
  2.继续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在原征收范围内,改变浪损堤围防护费征收
主体,即由原来向乘客收费改为向经营高速双体船客运公司收费。征收数额依据
其导致堤围整治修建、维修加固及其管理费用增加的数额进行测算;征收标准根
据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长度、航班次数,以及客运公司的经营情况等确定;征收
年限也应在测算的基础上分期确定。继续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征收浪损堤围防护
费工作。省物价局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制订新的《高速
双体船征收浪损堤围防护费实施办法》,于2001年底报省政府。
  除省计划投入外,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安全达标要求,
落实资金,按期完成浪损堤围达标整治任务。
  3.加强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严
格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安排;追缴和征收的浪损堤围防护费按预算
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
水利厅应加强对浪损堤围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的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作他用。
  (三)严格基建程序,规范建设与管理。省水利厅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防
洪总体规划和先急后缓的原则,严格按基建程序编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根据省
级财政专项资金基建计划管理规定,编制安全达标与浪损堤围整治年度投资计划
草案,经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查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分年度组织实施。实施项
目要实行建设项目“四制”(项目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同时
要杜绝建管脱节的现象,严格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建一宗、成一宗。
各有关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浪损堤围安全达标年度实施计划,省政府
加强检查督办工作。
  (四)对高速双体船的发展和运行进行严格管理。
  1.为防止堤围险段的进一步恶化,今后内河河段不再增加高速双体船和开
辟新航线。对经营严重亏损的客运公司要按市场机制及有关程序实行关停并转。
对现有的航线,由省交通厅会省水利厅根据现有的险段情况作一定的调整。
  2.严格限制高速双体船在内河航行的速度。广东海事局应会同省交通厅、
水利厅等有关部门于2002年底前完成对高速双体船航经狭窄水道、危险堤段
设置安全限速标志。对危险堤段、施工堤段以及有必要改道航行和停航的堤段,
要采取改道航行和停航措施。海事部门要加强监督。
  3.防汛期间河道达警戒水位以上时,有关市、县三防指挥部通过当地海事
部门通知客运公司停航;水位正常时,应及时通知复航。
  (五)加快有关规章、法规的制订工作,依法治堤。为确保今后能够长期有
效地开展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整治工作,要在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根据近年来议案实施
情况,广东海事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于2002年颁发《广东省高速双体船
安全运行规程》,省水利厅应根据浪损堤围和水利工程安全达标的不同特点,进
一步科学研究浪损堤围预防监督措施,做到险段整治与预防、工程措施与非工程
措施有机的结合,确保浪损堤围整治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和效益发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
1996-2000年整治浪损堤围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市别 计 划 内亟需整治浪损堤围险  段 省下达计划数 完成情况整治 整治险段 补助资金 整治险段 地方配套资金 超额完成整治险 段 公里 公里 万元 公里 万元 公里 合计 240.00 111.37 6418 135.88 14530.08 24.51 广州 40.00 17.64 1053 40.00 2928.00 22.36 珠海 30.00 13.13 787 15.01 1699.54 1.88 东莞 18.00 9.43 493 18.00 2028.50 8.57 中山 40.00 18.34 1040 14.18 1870.00 (-4.16) 江门 40.00 17.44 1046 19.28 2641.25 1.84 佛山 13.08 7.28 410 6.00 879.50 (-1.28) 顺德 16.92 7.31 412 6.07 361.46 (-1.24) 肇庆 26.00 11.76 706 8.96 979.80 (-2.8) 云浮 16.00 9.04 471 8.38 1142.03 (-0.66)
 注:省补助资金下拨标准为平均每公里60万元。


附表二
高速双体船浪损堤围险段情况一览表


市别 1995年
统 计
险段数 1996-2000年已
完成整治险段数 2000年
统 计
险段数 1996-
2000年
新增
险段数 2001-2005亟需整治险段计划数
计划内 计划外 1996-2000
年未完成的
计划内整治
险段数 新增险段
亟需整治
计划数 省计划
安排补
助资金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公里 万元
合计 639.73 135.88 109.64 518.32 124.09 104.12 60 9847.2
广州 114.00 40.00 15.33 76.26 17.59 0 60 9847.2
珠海 46.00 15.01 0 73.78 42.79 14.99
东莞 28.50 18.00 0 44.50 34.00 0
中山 101.00 14.18 1.50 85.32 0 25.82
江门 148.20 19.28 43.94 84.99 0 20.72
佛山 85.16 6.00 16.47 39.70 0 7.08
顺德 6.07 0 16.92 0 10.85
肇庆 106.90 8.96 32.40 65.55 0 17.04
云浮 9.97 8.38 0 31.30 29.71 7.62

  注:省补助资金下拨标准为平均每公里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5年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者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本国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的公民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持本国有效的外交或官员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停留时间不超过九十天,免办签证。
  二、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人员,在其任职期内,入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上述人员持用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方式补充或者修改本协定。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当以照会相互通知已经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十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天失效。

  第十一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十九日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在中国和克罗地亚两国间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戴秉国                  斯米连·希马茨
     (签 字)                  (签 字)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  19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平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逐步扩大覆盖面的原则。
  (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虽有本县(区)农业户口,但已举家迁往本县(区)以外居住或人在外市居住一年以上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消费明显高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中有一定的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新建房屋(扶贫帮困建房除外)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中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持有手机的;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到高价收费学校就读的;
  (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积极从事生产劳动或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及政府组织的其他义务劳动的;
  (五)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理且正在执行刑罚的;
  (七)因赌博、吸毒、违法结婚、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八)不按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不配合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收入状况明显好转而不主动向村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报告的;
  (九)市、县(区)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执行,不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纯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人员,决定赡养关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保障标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县(区)的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600元确定。
  第十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以下人员的补差标准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
  (一)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复员军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考入计划内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
  第五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元的保障对象每人每年平均补助120元,市财政负担自筹部分的1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整合利用现有的农村救济等资金,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专户,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市财政补助资金与各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参照省扶贫办《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并予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名册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做到及时、准确、足额。鼓励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县(区)民政局、乡(镇)、村民委员会分级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档案。动态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变化不大,只需随时掌握减员情况,实行长期保障;对于除“三无对象”以外的保障对象实行限期保障。
  (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保障对象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登记保障金领取情况。家庭成员减少或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应随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村民委员会逐级上报。不按期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各乡(镇)每半年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核查一次,核查率要达到100%,核查结果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保障对象定期进行抽查。
  (四)实行常年公示制度。对享受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在村务公开栏中实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二条 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政府要把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牧、扶贫等部门配合。要充分依靠乡(镇)政府特别是村级组织的力量,调动民政部门现有人员及乡(镇)财政所的积极性,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局或者乡(镇)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并终止享受保障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查、审核、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查、审核、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保障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