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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4 19:5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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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7 号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文行业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以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调查评价工作的资格认证;
  (三)负责全省水文勘测和防汛防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重大水质变化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公布;
  (四)负责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公报或者简报;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章 水文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等水文工作的单位 ,必须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后,方可按核准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水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转让资格证书。
  第六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证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乙、丙级证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水文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水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水文情报、预报与灾害性洪水警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布,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水文站网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文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把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水文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水文基本建设应当纳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并在年度水利基建投资中安排;流域性和地方重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划安排相应水文设施建设投资。为地区或者单位服务的水文网站,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为获取基本水文资料而设立的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因专门业务的需要设立水文测站,应当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国家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及其以下水文测站的裁撤、迁移、改级以及观测项目的增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水文测站或者水文测报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迁建费用及所增加的运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水工程和其他重要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站网,配备专人从事水文测报,并按规定整编资料,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第四章 水文服务及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为军队、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及行政执法等公益性活动而提供决策性水文情报,除收取印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向社会提供水文监测、水文分析、水文鉴定等水文资料成果,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下列活动所使用的基本水文资料应当由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
  (一)防洪排涝、水资源开发和其他有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可行性论证;
  (二)开展水资源评价和水环境影响评价;
  (三)确定重要的取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和向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
  (四)行政执法活动和处理水事纠纷;
  (五)对水文年鉴的数据进行重要变更。
  第十六条 水文资料实行统一汇总管理制度。除已向社会公布水文资料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使用由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的水文资料,未经提供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水文资料。

  第五章 水文测报环境及设施的保护

  第十七条 水文测站的勘测场地、仪器、设施、道路、标志、测船码头和水情通信的线路、信道、设施等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
  第十八条 水文测站的测报和管理设施、观测通道、测验作业场地,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水文测验范围应当划定为保护范围:
  (一)测验河段的保护范围为:水文测验断面的上、下游各1000米为界。
  (二)测验设施保护范围为:测验操作室、自记水位计台、过河缆道的支架(柱)及锚锭等周边以外20米为界。
  (三)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为:水文观测场地周边以外10米为界;或者按场地周边以外的障碍物与仪器的距离不得少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二倍划定。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地面标志。
  第二十条 在水文施测河段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设置影响施测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秆作物;
  (二)擅自取土采石、挖沙、盖房;爆破打井、修建码头、寄泊区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倾倒垃圾废物;
  (三)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测验断面上空架设影响施测的线路;
  (四)其他对水文测验作业有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严禁建房、植树、放牧、拴系牲畜,临时搭盖建筑物、烧荒、烧窑、熏肥和架设横跨观测场的空间线路。
  第二十二条 确因国家重大建设,需要在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内修建工程的,或者在其上、下游修建工程而影响水文测验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立项(报建)前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涉及向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报汛的水文测站,还应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河道中进行水文测验作业时,测验船只或者设施应当遵守水上交通规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悬挂有关标志。其他过往船只应当注意避让作业的测验船舶。
  水文测站在公路桥上进行测流作业时,应当悬挂警示标志,过往车辆应减速慢行。
  第二十四条 在水文测验河段、水文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及管理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警告、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但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没有取得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资格或者超出资格核准范围进行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工作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基本水文资料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水文资料或者擅自将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提供使用的水文资料转让、转借、出版以及其他用于营利活动的;
  (四)擅自侵占水文施测和观测场保护范围或者在水文测站保护范围内进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禁止的活动的;
  (五)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与灾害性洪水警报的;
  (六)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扰乱水文测报工作秩序,致使水文测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修建工程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六条 侵占、盗窃、毁坏、移动水文测报设施或者侵占其管理范围的,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属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迁移、改级、裁撤国家基本水文站的;
  (二)违反水文资料管理规定,擅自向社会提供水文资料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取得的罚款收入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水文资料,是指在为公用目的经统一规划设立,能获取基本水文要素值多年变化资料的水文测站现场,对水文要素(水位、雨量、流量、泥沙、蒸发、水温、地下水、水质等)进行勘测、测量的原始数据按科学方法和统一规范进行整理、分析、统计、审查、汇编而获得的水文资料,称为基本水文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棉花收购贷款管理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在1998年秋季棉花收购过程中,农发行各级行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和总行《关于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农发行字[1998]314号) 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了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棉花收购贷
款管理上,仍然存在管理偏松、执行贷款政策不严的问题。为此,针对棉花收购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行重申,各级行要抓紧采取有效措施,把棉花收购贷款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棉花收购贷款对象管理
为了加强对棉花收购贷款对象的管理,总行重申,一是1998年度棉花收购贷款承贷主体只限于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的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收储企业,坚决制止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以外的收购单位直接发放收购贷款;二是对棉花收购量很小的供销社系统的棉花收储企业要
积极支持其适当收缩收购网点,减少铺底资金发放,实行定点收购。
二、从严管理铺底资金
从总行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基层行存在着对企业收购铺底资金管理偏松的问题,少数基层行甚至存在一次性发放大量收购贷款和对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不严等现象,导致企业库存现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存款过多。各级行一定要加强对铺底资金的管理,严格核定铺底资金的额度,根据各
收购网点每天的收购进度,发放1~3天的收购贷款作为铺底资金。铺底资金的发放要从严掌握,交通便利的网点,要降低铺底资金的发放额度。棉花收购进入尾声的地区随着收购量的逐步减少,要同步减少企业铺底资金;对于棉花收购已经完成的地区,要全部收回铺底资金。
三、必须核打码单,把住贷款投放关
最近,总行派出的工作组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基层行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全部核打码单并根据核打的码单数额发放贷款,有的只是根据企业收购日结单发放贷款,有的甚至根本不核打码单。总行强调,基层行要克服困难,收购量大的地方要组织全行力量,逐日逐笔逐项核打企业棉花收购
码单(凭证),对前期没有核打或抽打的收购码单要组织力量补打,要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量发放贷款,不得超量发放,也绝对不得一次性大量发放棉花收购贷款存放在企业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任其支取,更不能把收购计划等同于实际放款金额。要通过核打企业收购码单,分析新增棉花
收购贷款与新增棉花收购值之间差额的去向。要坚持做到企业库存现金和收购资金存款账户资金之和不得超过1~3天的棉花收购值,各级行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超出部分要及时收回,防止挤占挪用。要按照“库贷挂钩,钱随棉走”和“收多少棉花,放多少贷款”的要求,严格核定棉花
收购贷款发放额度,确保新发放的收购贷款与新收购的棉花库存值(含必要的收购直接费用)相一致。
四、从严掌握棉花收购费用贷款
棉花收购贷款只能用于解决棉花收储企业收购皮棉、棉籽等副产品和收购过程中直接费用的资金需要。1998年棉花收购直接费用全国平均按每担46元(包括代购手续费、包装材料、集并、打包转运、检验及其他费用等)掌握,不包括棉花入库后的保管费用及利息开支。各级行要按照棉花
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从紧从严控制棉花收购直接费用贷款。收购直接费用贷款要在规定的限额内逐项核实发放,不得突破限额;收购直接费用实际发生数低于限额标准的,要按实际发生额发放贷款。同时,对已经发放的收购直接费用贷款要逐笔逐项核实,超过限额发放的要立即纠正
。现在收购接近尾声,企业既有收购铺底资金又有销售回笼货款,要防止企业挪用收购资金用于费用支出,尤其是在籽棉加工成皮棉的过程中,各级行一定要严格防止企业把销售回笼款直接用于费用支出,确保收购直接费用不超过总行规定的标准。
五、加强对委托收购棉花的贷款管理
各基层行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委托基层供销社、国营农场、良种棉加工厂收购棉花的贷款使用情况要实行双向监管。一方面要检查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是否按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量对其提供收购资金;另一方面要到受委托企业核打棉花收购码单,检查棉花库存,防止棉花收购资金
流失。
六、认真做好棉花收购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
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要求,坚持“卖多少棉花,收回多少贷款本息”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棉花收购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一是认真做好1998年度新棉收购贷款的收贷收息工作。对供销社的棉花收储企业在中央财政价差补贴款未到位前销售棉花,要
从企业回笼货款中及时足额收回农发行贷款本金、利息。要切实做好1998年度出口棉的收贷收息工作。二是继续做好1997年度前库存棉花销售的收贷收息工作。对棉花收储企业销售1997年度前的库存棉花,要继续按照顺价销售、不得亏本降价销售的原则掌握,并从企业销售回笼货款中及时
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对新疆区、兵团棉花收储企业和中华棉花总公司销售的1997年度新疆棉,中央财政按75元/担给予定额补贴,当地农发行要及时掌握新疆棉库存、销售变化和补贴到位情况,切实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三是加强棉副产品贷款的专项管理,实行单独立据、单设台账、单独考? 恕6悦拮训让薷辈肥敌懈偌喽焦芾恚笆焙瞬榭獯妫乐蛊笠导氛寂灿谩C薷辈废酆螅笆笔栈卣獠糠执畹谋窘稹⒗ⅰ?


1998年11月20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劳计便字(91)第057号函收悉,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劳力字〔1991〕15号《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中,第五条所提的“月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199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