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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6:53: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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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 省轻纺总会 省供销合作社)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1999生产年度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三)国营农场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四)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
第三条 参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棉花收购数量对等的资金保障。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国有农场、申请收购和经营棉花的纺织企业要有国营商业银行出具的棉花收购资金的资信证明做保证。
(二)必须有足够的棉花收购场所、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加工设备、棉检仪器及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企业配备的棉花加工设备至少包括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正规厂家生产的液压打包机、清花机、脱绒机等;棉花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小型皮
辊或锯齿试轧机、衣分秤、水分电测器、杂质机、光电长度仪、175气流仪、天平等。
(三)每一个棉花收购网点必须有3到5名具有专业资格的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和一定数量的棉花加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各地不准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供销社也不再审批新增企业的籽棉加工生产许可证。要积极鼓励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采购棉花。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要求认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供销、农业、农垦、纺织等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
共同审定。经审定确认后,联合发给《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体棉贩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健全和落实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有达不到原有资格认定条件或在收购、加工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轻纺总会负责解释。



1999年9月7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最近一个时期,全国内河的乡镇运输船舶(即乡镇中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
经营户的运输船舶)不断发生重大沉船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影响了社会安
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乡镇运输船舶无合格船舶、船员证照,严重超载,
违章操作;有的因为管理机构和管理工作不落实,特别是县、乡(镇)人民政府水上安全管
理责任不明确,使一些地区处于失管失控状况。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
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才能
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
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乡镇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和检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
律不准从事客货运输。

  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在整顿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情况,
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由乡(镇)
人民政府在辖区内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进
行安全检查。今后,凡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长江干线、珠江、黑龙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其他内河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内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
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部门的管理经费,在船舶港务费中支付;县以下水上安
全管理部门的经费,按国家经委、交通部、财政部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
监督管理的通知》〔(87)交水监字156号〕的规定支付。

  四、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运输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运输船舶承运
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在每次运
输之前,须向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擅自运
输危险物品的,要分别追究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惩处。

  五、除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检
查和罚款,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
收费和罚款。特殊情况,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六、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
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航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不按定额载客的,港航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停航整顿。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11-26



教高[2004]5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教高厅[2004]2号),做好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我部决定委托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网考委)开展统考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考试点工作要按照网络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针对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二、在我部的领导下,由网考委负责实施统考试点工作。网考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考办)、统考课程专家组和若干考区办公室,各机构负责人采用任期制,由网考委主任任命。

  网考办作为网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组织落实统考试点的有关具体工作;统考课程专家组根据统考科目的需要设立,承担制订考试大纲、命题、题库建设、对统考课程进行业务指导和统考质量分析等工作;考区办公室负责考区的阅卷及相关工作。

  统考考务工作在网考委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承担,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对考务工作负有领导和协调责任。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地的统考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考区办公室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当地的阅卷工作。考务单位要在考前和考后将考试实施方案和考试情况及时报告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关于统考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网考委的具体部署,做好宣传动员、报名、免考资格审查、参与题库建设等工作。

  四、考试对象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注册入学的学生要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注册入学的学生进行抽测。

  五、统考科目按不同学历起点和不同专业类别确定: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理工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B)”(数学专业考“高等数学(A)”);

  (二)文史法医教育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文史类专业考“大学语文(A)”);

  (三)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四)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B)”;

  (五)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由试点学校在“高等数学(B)”和“大学语文(B)”中再任选一门进行统考。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是:

  (一)英语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A)”、“计算机应用基础”;

  (二)艺术类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C)”、“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其它专业统考科目包括:“大学英语(B)”、“计算机应用基础”。

  专科起点本科教育入学考试科目中没有“大学语文”或“高等数学”成绩的,按不同专业须加试统考科目“大学语文(B)”或“高等数学(B)”,考试科目的选择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的专业分类。

  六、关于免考的规定:

  (一)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二)除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除英语专业学生外,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4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

  (四)入学注册时年龄满40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五)除英语专业学生外,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界定标准见附件)可免考“大学英语”。

  各试点高校要将本校免考学生名单公示并报网考办备案。

  七、统考公共基础课的要求与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层次相应公共基础课的要求相一致。统考试点工作由网考委统筹安排,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标准。

  统考暂定每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在3月和9月。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多次参加考试,每次参考门次由学生自定。试点期间的统考成绩有效。

  八、考试费用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统一缴纳。考试费应专款专用于统考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九、试点期间,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十、统考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参考、听力磁带)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网考委制订统考安全保密规定。

  十一、网考委成立统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快速有效地应对全国与地区、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十二、网考委对统考试点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参加统考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网考办和考区办公室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十三、网考委按照本意见制定统考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