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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1:17: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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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5日,人事部

我部《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批转的《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贯彻《方案》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这次调整工资限于下列单位: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
——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机构。
——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列入调资范围的公司。
上述单位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熟练工,未定级的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范围。
一九八九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可以参加这次工资普调。
二、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三、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后至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期间离休、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地方单位,原则上按离休、退休人员所在地区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事业单位,按各部门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发给);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离休、退休人员,可按在职人员相应职务普调一级的平均增资数额增发离休、退休费,也可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中组发〔1988〕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5号)文件精神,参加这次工资普调,按哪种办法执行,由本人选择。
上述各类离休、退休人员增发的离休、退休费,凡低于8元的,均可按8元发给。
四、这次调整工资的步骤是:先普调工资,后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即:专业技术人员普调一级后,工资仍未达到本职务新起点工资标准的,可增加一级工资,进入新的起点工资标准;行政人员和工人普调一级后,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政策规定的,也可增加一级工资。
五、这次调资中增加工资的人员,凡本人现工资额已达到或超过本职务(岗位)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均按本职务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工资。
六、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起点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提高两个档次的同时,将运动员体育津贴各个等级的起点标准和最高标准也分别提高两个档次。
七、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1986〕165号),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提高到160元的,在普调一级达到170元之后,可用升级的办法,将其职务工资由170元提高到180元。
八、这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工资标准,是指在国家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和增资指标范围内受聘的人员(含受聘人员自然减员后又补聘的人员)。下列人员在这次调资中不执行提高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国家批准的29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之外,自行设立职务系列评定职称的人员;只评定资格,没有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用创收或其他收入自费评定职称的人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国务院国发〔1988〕60号文件下发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鉴于事业单位首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束时间不同,因此,在首批聘任期内,并且在国家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增资指标和结构比例范围内的人员,截止期限可延长到首批聘任结束,但最迟不超过一九八八年年底)以及被解聘的人员。
九、《方案》的政策杠子中规定的“一九八五年以来未升过级”的人员,是指一九八五年工资套改之后,在贯彻执行劳人薪〔1986〕96号文件、劳人薪〔1988〕4号文件中没有升过级的人员。凡是地方或部门自行开口子增加工资的,均视为已升过级。
职务变动后现工资仍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和一九八五年以来因奖励升级增加工资的,以及按组通字〔1986〕45号文件、人薪发〔1988〕21号文件增加工资的,这次可视为未升过级。
“现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人员,系指本人现工资额在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最低一个档次的人员。凡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之外,擅自提高机构规格或工资标准的,都不能按最低档次对待。
十、《方案》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其任职年限,在同一级职务中,担任正副职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国家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行政人员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以及转正定级时间,均截止到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十一、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提拔任用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9〕14号)精神,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以后提拔任用的干部,除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任命的以外,均不能按新提升的职务增加工资。
十二、国家机关已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与工资挂钩。这次解决工资突出问题,按行政人员的升级办法办理。
十三、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突出问题,可参照行政人员的升级面,重点解决一九八五年以来未升过级、表现较好、工资相对偏低人员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四、为了解决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某些特殊工资问题,安排了一定数量的机动指标。重点解决那些年功贡献较大、表现较好、工资偏低人员的问题。机动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不搞“一刀切”。
十五、《方案》规定,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休、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具体办法是: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按工资改革前本人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
十六、这次调整工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调出的,由调入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十月一日以后调出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十月一日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其工资可参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调整工资后的水平适当确定。
十七、有保留工资的,应在这次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十八、这次调整工资的组织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根据《方案》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审批,并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贯彻执行。
十九、这次调整工资,任何地区或部门,都不允许高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升级面,也不能在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制定政策杠子或工资标准。
各类人员在普调工资基础上,解决突出工资问题,最多只能增加一级工资。
二十、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调整工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十一、这次调整工资的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和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
第四条 市级及两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第七条 公安、交通、住建、国土、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九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必须采取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遣散。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公示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城市建筑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核准运输实施活动范围,变更原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重新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并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进入指定的消纳场地,根据场地管理人员的要求卸放。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场地回填、在建工地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由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剂,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居民在自行进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装袋收集后,堆放在装饰装修房屋所在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由相应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偿清运。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专用处置场地由市政、国土、环保、规划部门共同确定,并有计划地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做到:
(一)按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纳建筑垃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三)保持消纳场的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五)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六)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
(七)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八)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继续消纳垃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处理,并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处置,有条件的,在处置前可暂时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完工后由建设、施工单位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清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1)学校、医院、居住区、商业中心等人口集中区域半径2公里范围内;
(2)农村承包的土地;
(3)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范围内;
(4)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泛洪区;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6)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应按规定存入指定专户,接受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省直属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现将《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工作中执行。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要点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以工业的崛起加速江西的崛起”的第一年。2002年,全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全省经济、经贸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十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按照“三个代表”要求,紧紧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继续坚持“两个推进”,即坚持“大力推进经贸法制建设,促使经贸委机关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认真开展全省经贸委系统经贸法制工作,不断提高经贸法制工作水平。2002年经贸法制工作的重点是:

  一、进一步做好经贸立法工作

  1.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经贸立法工作,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围绕经贸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制定出“十五”期间省经贸委经贸立法计划。同时认真做好有关的经贸立法调研工作,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技术进步、行业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市场流通等方面的规章制定工作。继续做好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工作。

  2.各级经贸委要紧紧围绕进一步改善全省投资环境、加速江西工业的崛起以及围绕我国加入WT0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做好应对措施、推进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所急需的法律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3.继续完成好各级人大、各级政府交给的立法任务。对国家经贸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起草的有关法规、规章,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4.建立健全经贸立法审核制度,各级经贸委起草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都应经过法制工作部门的统一审核,以确保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大力加强和推进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继续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各级经贸委要通过建章立制,形成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推进经贸工作制度化、职权行使程序化、政策措施公开化、监管工作规范化,促进各级经贸委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做好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搞好行政审批改革工作。

  2.切实抓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体系。要进一步摸清经贸委系统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各级经贸委要认真落实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赋予经贸委的执法职能,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的有效形式,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省经贸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并进一步在全省经贸委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不断提高经贸委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逐步启动执法与监管工作,建立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体制,理顺执法关系,明确执法分工,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3.加快建立经贸委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研究如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研究统一执法的有效形式和监督机制。

  4.要积极组织对全省经贸委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服务意识。

  三、加强企业法制工作

  1.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研究总结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要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管理方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企业管理同步推进。年内将分片召开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会。

  2.以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切入点、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按照国家经贸委的部署,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力争今年我省有50%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法律顾问。

  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我省2002年全国第三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并做好有关的考前培训工作。

  4.根据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要采取专题讲座、国内外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不断提高我省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后、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要与注册工作结合起来,并形成制度。

  四、积极推动“四五”普法工作全面实施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全面实施阶段,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全国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江西省经贸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普法培训计划,确定普法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四五”普法教育,不断增强全省经贸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认真开展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省经贸委重点抓好各设区市、县(市)经贸委主任及省经贸委处级以上干部的普法教育。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按照分工,突出重点,认真抓好本委机关和所属县(市)经贸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

  2.按照省经贸委“四五”普法规划和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中推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认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普法教育,省经贸委主要抓好重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重点学习有关WTO及企业改革发展的法律知识。各设区市经贸委要抓好所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各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和经营实际,认真开展企业各类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3.要切实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经贸委、各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在普法工作中,要抓骨干、抓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省经贸委拟在全省选择8-10个普法重点联系单位和试点单位,各级经贸委都要选择建立3-5个普法试点单位,以典型引路,推动面上的普法工作。要认真组织好普法工作年度总结,交流普法经验,使普法任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贸系统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经贸法制工作的领导。经贸法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责任重,要做好此项工作,各级领导重视尤为重要。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政府职能的转变,工作方式的转变,依法管理经济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经贸系统法制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把法制工作真正提上领导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法制工作、努力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2、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贸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法制机构是搞好经贸法制工作的前提。各设区市经贸委要切实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

  3、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做好经贸法制工作,人才是关键。要通过两支队伍的建设,做好各项经贸法制工作:一是在各级经贸委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经济、专业强、素质高的经贸法制工作队伍,以促进各级经贸委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二是在企业中建立起一支企业法律顾问队伍,重点培养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复合型人才,以满足企业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的需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