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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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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商业部


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

(1989年11月6日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粮油商品调拨、运输的工作程序及粮油发运、接收、中转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发、收、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确定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和事故处理的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粮油调运工作应贯彻合理运输、安全运输和外调符合质量标准(含卫生标准,下同)的粮油的原则,提高粮油运输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完成粮油调运任务。
第三条 国家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粮油,即计划内调拨的粮油(包括出口粮油、平价粮油、议转平粮油、平转议粮油、品种兑换粮油等)和议价粮油、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均适用本规则。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等非国家粮食部门需要运输的社会粮油,暂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调拨计划
第四条 粮油调拨计划是编制粮油运输计划的依据之一。编制粮油调拨计划应坚持全局观点,贯彻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并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分级编制季、月调拨计划。
第五条 调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计划确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保证完成。不经批准,调拨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调出、调入,也不得任意变更粮油品名和数量。如确需变更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更数量时,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根据购、销、存和进口粮食的实际情况,并商得调出或调入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变更时间时,同一季度之内的月度计划变更,由调拨双方协商确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季度计划则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变更品名时,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运输计划及合理运输
第六条 凡国家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粮油,均应逐级向粮油调运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运输计划。编制运输计划的依据是调拨计划以及合同(协议)等)。根据先指令性计划,后指导性计划;先中央计划,后地方计划;先重点计划,后一般计划的原则,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各种粮油要统一安排运输,所需运力,要统筹兼顾。
运输计划应分级编制:省间部分由调出、调入省对口编制,出口部分由调出省和有关部门对口编制,并均于执行月前十天报到商业部备案;省内地区(含同级市,下同)间的由省编制;地区内县(含同级市、下同)间的由地区编制;县内的由县编制。并应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编制铁路、水路、公路、联运的运输计划。
第七条 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内容,由上一级编制。编制时,应尽量运用电子计算机配点或图上作业、表上作业等方法。
第八条 粮油运输及编制运输计划,必须贯彻合理运输的原则。应根据合理流向,选择经济的运输路线,使用安全、廉价的运输工具。应掌握可靠的粮(油)源和仓容、加工、包装能力以及车(船)运力、站(港)装卸、中转能力等有关情况,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区域组织粮油商品流通。应选择最优运输方案,以提高运输计划质量,节省运力,节约运费开支。为此,应做到:
一、结合粮油收购入库,根据交通方便、符合流向、便于群众运送的原则,做好基层库、厂、站、店接收粮油的合理摆布。
二、在行政区划的毗邻地区,凡是符合流向、群众运送入库方便,又能节约劳力、运力和运费开支的,均应打破行政区划,组织跨界入库。跨界入库的粮油,由跨出、跨入双方协商,制定计划并报上级粮食部门批准,顶抵调出、调入指标。
三、为组织粮油干线合理运输,由商业部制定分品名的合理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合理流向,由省级粮食部门根据实际,参照全国流向制定,并报商业部备案。凡规定了合理流向的粮油,必须按流向制定运输计划。本《规则》第二条所列粮食部门经营的需要调拨和运输的各种粮油要统筹安排运输,互相衔接,积极开展异地指标划转和平、议价粮油互抵等工作。防止迂回、对流、重复装卸等不合理运输。
四、市镇内粮油运输,应根据调入、转出、销售、加工、储存等计划统筹安排,制定库、厂、站、店之间分品名的合理流向,实行“就车站、就码头、就加工厂、就仓库”直拨直运,减少周转环节。
五、对于开展粮油合理运输,为国家节省运力、节约运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省级粮食部门规定。
第九条 在安排月度运输计划时,必须优先使用粮食部门自有专业车(船)队的运力。粮食车(船)队应保证按时完成调运部门安排的运输计划。
第十条 运输计划确定后,各级粮食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完成,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追加时,如变更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或追加数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收、发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装具及铺垫物
第十一条 粮油装具(麻袋、面粉袋、钢桶)是粮油商品的包装物,是粮油在运输中的必备物品。铺垫物(麻袋片、聚丙烯编织片)属于粮油包装的一部分。本着“谁的商品谁负责包装”的原则,运输粮食、油料所需麻(面)袋及铺垫物由粮油发运单位负责准备,由省级粮食部门统一组织购置。出口粮食、油料所用麻袋的购置,由省级粮食、外贸部门按双方商定的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无论购置、制作、使用麻(面)袋,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一、新、旧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省间粮食、油料运输一律使用《国标》中的1号袋。
二、面袋布、面粉袋及其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
三、麻袋缝口和面粉袋封口,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和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为防止粮食、油料撒漏,还应广泛使用机械缝口。
第十三条 铺垫物的购置、制作,以能够满足运输需要为原则。规格如下:
一、垫火车底的:麻袋片每片面积不小于7米×3米(长×宽);聚丙烯编织片每片面积不小于17米×3米(长×宽)。
二、围火车帮的:麻袋片每片面积不小于5.85米×3.4米(长×宽);聚丙烯编织片每片面积不小于14米×3米(长×宽)。
三、汽车、船舶使用铺垫物的规格由发运单位自定。
第十四条 发运计划内调拨的粮食、油料所用麻袋(含口绳)、面袋,属省间的,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部门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作价,由基层单位结算;属省内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定价。议价经营粮食、油料所用麻(面)袋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铺垫物实行接收单位负责对口回送的办法,使用费、押金、回送期限,属省间的,由发、收双方省级粮食部门协商确定;属省内的,由省级粮食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随粮食、油料接收的麻(面)袋接收单位可以留作自用,可以与发运单位协商回空,也可以按质论价自行出卖。但应优先在国家粮食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如卖给非粮食部门,不准再买回使用。
第十六条 包装运输的油脂所需的钢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钢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325——84《200升闭口钢桶》中的有关规定。
二、中国植物油公司分配各地“中粮”标记的钢桶,只准装运食用植物油,严禁装运非食用植物油。非食用植物油用桶,由各地自行购置,但要有“非食油”标记,并在桶身中部二道环筋之间涂满白色油漆。
三、中国植物油公司分配各地“中粮”标记的钢桶,必须用于平价食油的调拨,在年度内包干使用,严禁随油买卖。议价油脂所需钢桶由各地自行购置。
四、省间调拨平价食油所需的钢桶,实行调出、调入双方对口调拨。发运空钢桶所需的绳网,由发桶单位准备,其购置费连同钢桶价款一起向收桶单位结算。收桶单位如需返回绳网,按质作价。
五、粮食部门内部钢桶的调拨作价按商业部规定办理。
六、非标准桶,不准用于省间平价食用植物油的调拨。
第十七条 为严格防止外部门装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具混入粮食部门装粮油使用,造成粮油污染,粮食部门所用麻(面)袋应由发运单位加盖“中粮”标志;钢桶由指定的工厂统一压印“中粮”、产地、出厂年月等标志。
第十八条 粮油装具和铺垫物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各基层库、厂、站、店都要有专职或兼职的器材员,专人负责。要建立装具和铺垫物的实物帐卡,制定出入库、验等验质、维修保养、定期盘点等具体管理细则。粮食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用麻袋、面袋一律采用互相买卖的方式。
第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装具库存情况,省级粮食部门应按《粮油装具库存季报表》规定的内容,及时汇总,按规定时限分别上报商业部粮食储运局、中国植物油公司。

第五章 发运
第二十条 发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经承运部门批准的运输计划,并按计划确定的品名、数量,均衡地完成。对于调整不合理运输的任务和其它重点任务,应优先发运,确保完成不准无计划发运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不准擅自停运。
第二十一条 发运单位应于执行月前,主动与承运部门(包括粮食部门自有车、船队)联系,核对计划,落实运输工具、粮油货源和装卸劳力、机械,准备装具和铺垫物等,切实做好发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按承运部门的规定,提出分旬的均衡要车(船)计划和日托运计划。运单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不得错填、漏填。
第二十二条 发运粮油前,应按国家有关的粮油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进行验质,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专业标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执行调出省定标准。装车(船)前,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粮油质量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质检证书”)和“粮油食品卫生检验结果证明书”(以下简称“卫检证书”)并与其他单证一并随车(船)同行。不准把虫粮、高水分粮、已经霉变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装车(船)发运。
第二十三条 发运粮油,不论包装、散装,都应在最后发粮(油)点装车(船)前备好货位,进行点件检斤,不准估计数量。检斤必须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的标准衡器,并经常校验。包装粮食、油料不得使用地中衡。
以上所指最后发粮(油)点,是发运单位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装上粮(油)后不再转换运输工具(联运除外),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的站(港)。
第二十四条 包装运输粮油,必须执行定量包(桶)标准,定量包(桶)标准按粮油品名确定。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必须装载同一品名、同一等级的定量包(桶),不同品名、不同等级的粮油不得混装。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拼装时,要在包(桶)上作出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在明细表和运单上注明,同时电告接收单位。食用植物油脂与非食用植物油脂绝对禁止混装。
粮油定量包(桶)标准如下:
------------------------------------------------------------------
| 粮油定量包(桶)标准 单位:Kg |
|--------------------------------------------------------------|
| 粮 油 名 品 |标准麻袋|标准面袋|标准钢桶|
|--------------------------------|--------|--------|--------|
|大米、小米、高粱米、小麦、豆类 | 90 | | |
|--------------------------------|--------|--------|--------|
|高粱米、大麦、玉米 | 85 | | |
|--------------------------------|--------|--------|--------|
|谷 子 | 80 | | |
|--------------------------------|--------|--------|--------|
|稻谷、壳大麦 | 70 | | |
|--------------------------------|--------|--------|--------|
|荞 麦 | 65 | | |
|--------------------------------|--------|--------|--------|
|薯 干 | 40 | | |
|--------------------------------|--------|--------|--------|
|面 粉 | | 25 | |
|--------------------------------|--------|--------|--------|
|花生油、棉油、芝麻油、菜油、 | | | |
|豆油、葵花油、亚麻油 | | |180 |
|--------------------------------|--------|--------|--------|
|蓖麻油、桐油、梓油、 | | |185 |
|--------------------------------|--------|--------|--------|
|芝麻、油菜籽、花生仁 | 80 | | |
|--------------------------------|--------|--------|--------|
|花生果、葵花子 | 35 | | |
------------------------------------------------------------------
上表未包括的其他种类粮油,其定量包(桶)标准由省级粮
食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散装运输粮油应在发运单位能够散装,接收单位能够散卸,并取得接收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发运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装人员。发运粮油时,监装人员应到现场监装。监装人员的职责是:
一、装车(船)前,认真检查车船状况和待运粮油货位准备情况,坚持“五不装”:
(一)车体、船舱不完好,无苫盖物、铺垫物或雨天无防雨设施,可能造成撒漏、湿损的不装。
(二)装过毒品、农药、玻璃纤维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车(船),不准装运粮油;装过化肥、活牲畜和其他污秽物的车(船),未经扫净、洗刷,或车(船)、篷布、铺垫物有异味,可能造成污染的不装。
(三)车(船)内未经清扫或虽已清扫,但仍不干净的不装。
(四)未经点件检斤备好货位,或没有“质检证书”、“卫检证书”的不装。
(五)装具破漏、缝口不符合规定或桶盖不严的不装。
属于车(船)状态不好或篷布不符合质量的,应及时与站(港)联系调换;发现车(船)内留有残货,应通知站(港)清扫或处理。
二、装车(船)作业时,应坚持“工前三铺垫,工后五清扫”:
(一)作业前,应在车边、船边、装卸机械下边,用铺垫物铺垫好。
(二)作业完毕,应将撒漏在车厢边、码头边、搬运路线上、货场、仓库的地脚粮全部清扫净。
三、装车(船)时应准确点件,并向站(港)货运人员交清,双方签字。整车(船)发运粮油,必须按车(船)标记载重吨位(或计费吨位、安全吨位)装足,由于货位备载不足的,必须补足(轻泡品种除外),严禁超载,确保安全。
四、装车(船)必须铺垫(专用车、船除外):
(一)包装粮食、油料:铁路棚车、敞车(装运过煤炭、红土、矿沙等易污染包装的除外)要铺垫车底;汽车、船舶以及铁路装运过煤炭、红土、矿沙等易污染包装的敞车要铺垫底部和侧面四周(即五面铺垫)。
(二)散装粮食、油料,车(船)均要五面铺垫。
五、装车(船)的其他事项:
(一)作业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二)用输送机械装包装粮食、油料时,高度要适宜,并由专人堆码,不得摔、甩。
(三)用吊杆吊装包装粮食、油料时,应使用网兜,不准吊麻袋“马耳”,不准使用“司令绳”。
(四)包装粮食、油料要包口朝里,堆码整齐,桶装油脂要桶盖朝上,不准横置;作业中遇到破漏包(桶)必须调换或修补后,方可装上车(船)。
(五)装铁路敞车时,包装粮食、油料,要创造条件实行“两靠两不靠”装车法,车顶部要起脊;散装粮食、油料,要使用缝好包口的100——120个定量包压顶起脊;苫盖好篷布,捆绑牢固。
(六)装铁路棚车时,包装粮食、油料要与车门保持一定距离,关严门窗,进行施封。
(七)铁路罐车、水路船驳散运油脂,执行就车(船)打尺计量(负责省间铁路罐车散运油脂计量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计量部门颁发的铁路罐车计量员证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泵入经计量部门检测过容积的油罐内计量后再泵入车(船)内。公路油罐汽车散运油脂,应用流量计计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用定量罐或地中衡计量。无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定,不准估计数量。
(八)使用各种运输工具散运油脂,人孔、舱盖都必须施封,排(放)管口要闭锁。应严格检验罐车的罐体和船驳的油舱,保证散运油脂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
六、发货明细表是粮油运输办理交接、结算手续的重要原始凭证。装车(船)后,应按所装粮油的品名、数量、质量,以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一式六联。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认真审核,做到单、货相符,不准错填、漏填,并加注所运粮油的任务性质。该表的三、四、五联,应和粮油“质检证书”、“卫检证书”、运单一起随货同行,要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运单的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单证名称和页数。如因特殊情况未能随货同行时,应用快邮补寄,并在发货后24小时内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准备接收。
七、在专用线(码头)自装车(船)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货主自装”或“自理装船”,并签字、盖章。
八、粮油发运完毕,必须在“调出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保险业务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的规定,无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发运粮油,均暂不参加运输保险。
第二十八条 凡经铁路运输粮油,发运单位均不派员押运。

第六章 运输定额损耗
第二十九条 粮油运输合理损耗,是指粮油在从发运单位最后发粮(油)点到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之间的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洒、扦样耗费、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所产生的定额损耗以内的减量。
第三十条 粮油运输定额损耗应根据下表规定的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率和计算方法来计算。超过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的减量,应视作粮油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油数量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数量,其多余部分,应视作粮油运输溢余;粮油运输亏量或溢余,必须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单位单独计算。
一、粮食、薯干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含面粉、豆饼):
--------------------------------------------------------------------------
|运输|品 | 50公里 | 51—1000 | 1001公里 |
| | | 以下(%) | 公里(%) | 以上(%) |
| | |------------------|------------------|------------------|
|方式|名 |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
|----|----|--------|--------|--------|--------|------|----------|
|铁 |粮食| 0.1| 0.1 |0.25|0.29|0.3|0.34 |
| |----|--------|--------|--------|--------|------|----------|
|路 |薯干| 0.2| 0.2 | 0.5| 0.6 |0.6| 0.7 |
|----|----|--------|--------|--------|--------|------|----------|
|水 |粮食| 0.1| 0.1 | 0.1| 0.1 |0.1| 0.1 |
| |----|--------|--------|--------|--------|------|----------|
|路 |薯干|0.15|0.15| 0.3| 0.3 |0.3| 0.3 |
|----------------------------------------------------------------------|
|公 | | 20公里以下(%) | 21公里以上(%) |
| | |----------------------------|--------------------------|
| | | 包 装 | 散 装 | 包 装 | 散 装 |
| |------|------------|--------------|--------------|----------|
| |粮 食| 0. 1 | 0.1 | 0.25 |0.29 |
| |------|------------|--------------|--------------|----------|
|路 |薯 干| 0.2 | 0.2 | 0.5 |0.6 |
--------------------------------------------------------------------------
二、油脂运输定额损耗率:
------------------------------------------------------------------------
| | | 陆路(%) | 水路(%) |
|品 名| 运输里程 |------------------|--------------------|
| | |包 装|散 装|包 装|散 装 |
|--------|----------------|--------|--------|--------|----------|
| |1000公里以下|0.25|0.20|0.30|0 .20 |
|食用油 |----------------|--------|--------|--------|----------|
| |1001公里以上|0.30|0.20|0.30|0.20 |
|--------|----------------|--------|--------|--------|----------|
| |1000公里以下|0.25|0.20|0.35|0.20 |
|非食用油|----------------|--------|--------|--------|----------|
| |1001公里以上|0.32|0.20|0.40|0.20 |
------------------------------------------------------------------------


三、油料运输定额损耗率:暂按调出省规定办理。
四、面粉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五、豆饼运输定额损耗率:不分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3%。
六、在执行上述运输定额损耗率时,还应注意以下各项:
(一)水陆联运,全程按铁路运输定额损耗率计算。
(二)接收单位在卸车(船)后检斤以前,每装卸一次应增加计算一次装卸损耗,其定额损耗率为:粮食(含面粉、豆饼)0.03%;薯干0.06%。
(三)接收单位在卸车(船)后检斤以前,从站(港)到与该站(港)同一城镇的库、厂、站、店间的短途运输(适用于在车站、码头点件,运到仓库检斤和在大型库、厂专用线两侧、专用码头岸边点件,运到库、厂内其他地点检斤),应增加计算一次短途运输损耗,其定额损耗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路20公里以下、水路50公里以下的定额损耗率计算。
七、粮油运输定额损耗的计算公式:
粮油运输定额损耗=
发运量×(运输定额损耗率+装卸定额损耗率)


八、粮油运输亏量的计算公式(不含短件因素):
粮油运输亏量=
发运量--实收量--运输定额损耗


九、粮油运输实际损耗未超过定额损耗的(即属于合理损耗),接收单位应按原发运数量与发运单位结算。
第三十一条 粮油发生溢余时,接收单位应按实收数量入帐,并与发运单位据实结算。溢余部分不得与亏量冲抵。

第七章 接收
第三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根据月度粮油运输计划和车(船)到达预、确报,与承运部门有关站(港)取得联系,及时做好场地、仓库、机械、器材、车辆、劳力等接收准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接收单位如已接到发运单证,超过了承运部门规定的运到期限而粮油仍未运到时,应向到站(港)提出查询,并按铁道、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规》向到站(港)核收逾期罚款;经查询仍无着落,应按规定向到站(港)提出索赔。由于超过运到期限或中途换装等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粮油霉坏变质或受其他损失时,也应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并按规定时限索赔结案。
第三十四条 粮油运出或运达后,如因接收单位场地、仓库、转运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运输计划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时,应报上一级粮食部门批准,并按承运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前的接收单位应作为最初收粮(油)点与发运单位结算一切费用,然后再与变更后的接收单位结算。
以上所指最初收粮(油)点,是发运单位在最后发粮(油)点按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装上粮(油)后不再转换运输工具(联运除外),即可直达接收单位所在的站(港)。
第三十五条 接收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监卸人员。粮油运达后,监卸人员应到现场监卸。监卸人员的职责是:
一、卸车(船)前,应认真检查车(船)的门窗、舱盖施封情况,车(船)苫盖有无异状,粮油有无漏雨、水湿、被盗、异味等情况,与承运部门办好交接。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向承运部门索取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
二、卸车(船)时,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分卸并按承运部门规定的时间卸完,做到不压车(船)、不压站(港)。
三、卸车(船)时,应认真检查粮油装具、铺垫物、缝口、桶盖,查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有无撒漏、破损、污染等情况。
四、卸车(船)时,应与发货明细表、运单上记载的粮油品名、件数、重量等进行核对,查清有无错发、短件亏量等情况。
五、检验人员验收粮油质量时,必须按检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扦样、检验。如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发粮油不符时,应重新扦样复验。两次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与原发粮油检验结果差异小的为准,并保留样品。
六、卸车(船)时,发现粮油污染、水湿、霉坏变质严重撒漏及虫粮,应将好、坏粮油分别存放,严禁好坏混杂。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理、晾晒、烘干、薰蒸,积极抢救,防止扩大损失。
七、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八、粮油接收完毕,必须在“调入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签收发货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 接收单位应在月度运输计划确定的站(港)或专用线两侧和专用码头岸边点件检斤,不准估计数量。如上述地点确无检斤条件的,则应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二)、(三)项规定办理。检斤衡器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接收单位对散装运输的粮食、油料,必须全部过秤检斤,做好原始记录,并同过秤码单、经单位领导签署的现场作业记录一并保存备查,不保留原货。对铁路罐车、水路船驳、公路油罐汽车散运的油脂,应按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七)项规定的方法计量,不得罐桶计量。对铁路罐车,如计量结果与原发数不一致时,按《商业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接收单位对包装运输的粮油应采取抽查过秤的方法检斤:
一、以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抽检计算单位。
二、应挑选不破不漏的包(桶)作为抽检样品。
三、一个计算单位内破漏包(桶)超过10%的,即视为非定量包(桶),必须全部检斤,扣除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
四、一个计算单位内抽检包(桶)的比例:火车、轮船为5%;帆船、汽车为15%。
五、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未超过定额损耗的,即应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的依据。
六、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超过500g的,该计算单位即视为非定量包(桶),应按本条第三款办理。
七、抽检的样品,每包(桶)平均差异超过定额损耗而又未超过500g的,应再抽检一次,比例为:火车、轮船10%,帆船、汽车20%。两次抽检结果不一致时,按两次的平均数计算。该平均数每包(桶)差异未超过定额损耗的按本条第五款办理;超过500g的,按本条第三款办理;超过定额损耗而又未超过500g的,即以此样品作为推算该计算单位的依据,扣除定额损耗后计算亏量。
八、无论抽查检斤或全部检斤,都必须作好原始记录,并同过秤码单、经单位领导签署的现场作业记录一并保存备查。
九、非定量包(桶)经全部检斤后,平均每包粮食、油料差异在5kg以上(含5kg)的,每桶油脂差异在1kg以上(含1kg)的,除按本条八款办理外,还应保留原货备查。
第三十九条 卸车(船)时产生的地脚粮,接收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的过秤计数,并入原批;无食用价值的降价处理,残值应并入原货款,不得作为接收单位的收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亏量短件、包桶破损、严重撒漏、被盗丢失、水湿霉坏、有害物污染、装载不良等事故造成粮油损失的,以及装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粮油质量、等级、食品卫生指标与原发不符和未接到“质检证书”、“卫检证书”等情况,接收单位应会同到站(港)货运人员查明原因,严格分清责任:
一、责任属于承运部门的,应按《货规》规定向到站(港)索取货运记录,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书》,办理索赔,并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
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取得到站(港)的普通记录或其他证件,并在卸完车(船)次日起三天内将事故损失情况用电报通知发运单位。发运单位应在接到电报后次日起三天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接收单位,如派人前往查明处理,则应在接到电报后次日起五天内直赴接收单位。如超过期限发运单位既不答复又不派人处理,则视为无异议,由接收单位据实处理。
三、凡属不在到达站(港)受理索赔范围内的集体、个体所有的车(船)方的责任,由接收单位取得到站(港)开具的并经承运人签署的证明,及时与发运单位协商,向承运人追赔结案。
第四十一条 接收单位对错发的粮油,除应妥善保管并保留全部单证、记录外,还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查明情况,通知发运单位,协商处理。对无计划发来的粮油应先卸下妥善保管,并逐级上报,听候处理,不得原车(船)退回或隐瞒不报。

第八章 中转
第四十二条 粮油中转是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各级粮食部门应切实做好。需在途中转换运输工具运输的粮油,凡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均应通过联运,粮食部门不再办理中转。任务较大的接收单位可派人驻联运的换装站(港),做好粮油货源与车(船)运力的衔接工作。承运部门不办理联运的,由粮食部门自行办理中转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发运单位在中转站(港)设立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二、接收单位在中转站(港)设立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
三、两个以上地区在同一站(港)中转,为避免机构重叠,应由上级粮食部门设立或指定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设立一个中转机构办理中转业务,有两种方式:
(一)通过一次调拨两次结算的办法处理,即中转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分段运输计划办理中转业务,并按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办法的规定,分别同发运、接收单位作价、结算。凡省间粮油运输,经批准在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的,均采用此办法处理。
(二)代办中转,即中转单位只办理中转业务,不负责作价、结算,而由发运、接收单位双方直接办理作价、结算。
第四十三条 粮油中转地在发运单位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发运单位最后发粮(油)点;在接收单位行政辖区以内的,即为接收单位最初收粮(油)点。为贯彻合理运输原则,省间及进、出口粮油运输,需在发运、接收单位行政辖区以外的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而中转地粮食部门又不能办理中转业务,要由发运或接收单位自设机构办理中转的:如接收单位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即为最初收粮(油)点;如发运单位设立机构中转,该中转地不作为最后发粮(油)点,应按商业部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的规定作价,并与接收单位办理结算。
第四十四条 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都应通过核定合理的中转费用标准,来保证中转单位的利益,以利中转任务的顺利完成。中转单位的作价、结算办法,由上一级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凡省间及进、出口粮油运输,需在第三方行政辖区内中转,无论商业部设立或指定机构,还是发运单位设立机构办理中转业务的,中转地选择、中转费用标准,均须经商业部批准。
第四十五条 粮油中转处在运输的中间环节,中转单位同时兼有发运和接收单位的职能。无论采取何种中转形式,中转单位除应按本《规则》第五、七章的规定做好工作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暂存待转的粮油,必须妥善保管。无论存放在站(港)、中转单位还是有关部门,都要尽量存放在库房内。必须露天堆存,要垫高垛底、盖好苫布,保证货位不积水、不淋雨。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接收粮油发生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上的差异时,均不保留原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有差异的,保留检验样品备查;数量有差异的,保留有关单证备查(铁路罐车散运油脂有差异的,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三、接收粮油发生包(桶)破损和撒漏时,应及时修补、整理,破损严重不堪修补的,应更换装具,不准破收破转、扩大损失。产生的地脚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处理时,应装包与其他粮油一并转出,在麻袋缝口处作出明显标记,并在运单和发货明细表上注明。
四、接收粮油发生其他运输事故时,应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六款办理,不准坏收坏转、扩大损失。经整理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并入原批转出;无食用价值的降价处理,残值应并入原货款,不得作为中转单位的收益。
五、采用一次调拨两次结算办法处理中转业务,在接收粮油时发生或发现各种运输事故而责任属于发运单位的,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办理。
六、应按一车一船(大船按舱)填开发货明细表。按车(船)分运的代转单位,应使用交接清单,按批核对。交接手续要清楚,防止在中转环节发生批次混乱差错。
七、卸车(船)后或发运完毕,监卸(装)人员必须在“调入、调出粮油原始登记簿”上据实登统,并定期与发运、接收单位核对接转数字。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的粮油。如遇上述情况,中转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责任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中转单位本身更不得违反本条规定。

第九章 运输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粮食部门应本着“完成粮油运输任务,确保粮油运输安全”的宗旨,与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粮油运输事故发生。在粮油调运部门内部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粮油安全运输工作。
第四十八条 粮油运输事故的种类:
一、按发生情况分为十三种:
(一)错填单证(二)单货分离(三)被盗(四)短件(五)亏量(六)包桶破损及撒漏(七)有害物污染(八)水湿(九)霉坏(十)火烧(十一)翻车、沉船(十二)人员死亡(十三)其他
二、按损失程度分为三种:
(一)重大事故:粮食、油料一次损失(指绝对损失,下同)5000kg以上;油脂一次损失500kg以上;人员死亡或整车(船)粮油丢失等。
(二)大事故:粮食、油料一次损失1500kg以上未满5000kg,油脂一次损失250kg以上未满500kg的。
(三)一般事故:粮油损失不足大事故下限的。
第四十九条 发生运输事故,接收单位发现或接到承运部门通知后,应积极组织抢救,防止扩大损失。应通知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对重大事故,接收单位应自发现或接承运部门通知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损失概况等电告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并转报商业部。省级粮食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指派人员到现场协助妥善处理。对大事故,接收单位应自发现或接承运部门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及损失概况等电告发运单位和有关单位,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
第五十条 对人员死亡或其他破坏性事故,接收单位应及时会同公安、承运部门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粮油在运输途中发生运输事故,所在地粮食部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对因事故受损的粮油,经抢救整理后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继继发运;不能继续发运的,报请上一级粮食部门批准,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收据、其他单证及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的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一并寄交接收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二条 承运部门办理联运的粮油在中转换装站(港)发生或发现运输事故,致使粮油受损,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中转换装站(港)所在地粮食部门应协助承运部门及时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对不能再继续转运的粮油代接收单位就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发运和接收单位。对重大事故、大事故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报。
第五十三条 对粮油运输事故,应及时登记分析,并按规定时限填报“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

第十章 责任划分及罚则
第五十四条 粮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事故造成损失时,责任划分及承担经济损失的原则是:在最后发粮(油)点车(船)开动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如系承运部门责任,由发运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车(船)开动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接收单位应会同承运部门查明原因:属承运部门责任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索赔;属发运单位责任的,由发运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属其他方面责任的,在取得旁证的情况下,由接收单位向责任方索赔;属其他方面责任但无法找到责任人或无责任方的(含不可抗力),由发运、接收单位分担经济损失;接收单位已与承运部门办清交接手续后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属发运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发运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无计划或整车(船)超计划发运造成接收或中转单位压车(船)、压站(港),甚至造成粮油霉坏等运输事故的,应承担车(船)、站(港)占压费和事故损失。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停运的。
(二)错填、漏填运单的。
(三)短件的。
(四)亏量的。
(五)未按规定填开“发货明细表”或未随货同行又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
(六)未按车(船)标记载重量装足的(轻泡品种除外)以及超载造成损失的。
四、未填开“质检证书”、“卫检证书”或未随货同行也未及时补寄并拍发电报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五、未按规定检斤计量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检斤计量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六、未按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具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这部分装具由接收单位无偿接收。
七、发运高水分粮食、油料除应承担超过《国标》的扣价部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一)发运虫粮除应承担薰蒸费外,并按每吨二元支付罚款。
(二)发运质量已经霉变的粮油除应承担与《国标》或《部标》差异的扣价部分和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支付罚款。
(三)原发包(桶)破损、麻(面)袋缝口不符合规定、桶盖无垫圈或未拧紧造成粮油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条破损麻袋一元、每条破损面袋五角、每只破损油桶二十元、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麻袋二角、每条缝口不符合规定的面袋一角、每只无垫圈或未拧紧桶盖一元支付罚款。
(四)未按规定铺垫或原发铺垫物严重破损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吨受损粮食、油料一元支付罚款。
(五)散装粮食、油料未按规定使用定量包压顶起脊造成粮食、油料损失的,除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外,并按每车五十元支付罚款。
九、发运非定量包(桶)粮油或在同一车、船(大船按舱)混装不同品名、不同等级、不同定量包(桶)的粮油,未作出明确标志,或已有明确标志但未通知接收单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以及挑选、整理、过秤的费用。
十、未经接收单位同意擅自发运散装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事故损失和过秤等直接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使用不适合装粮油的车(船),无苫盖物或苫盖物破漏,无防雨设施在雨天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堆码整齐,车顶部未起脊,未苫好篷布或未捆绑牢固的。
(三)装棚(罐)车、船驳未按规定在车门、人孔、舱盖施封,未关严门窗,未闭锁排(放)管口的。
(四)在专线(码头)自装车(船),运达后经到站(港)检查,施封完好,车(船)无异状,卸车(船)后发现各种运输事故的。
十二、接到接收单位事故通知来电后,未按期答复或未按期派人前往查明处理的,应承认接收单位据实处理的结果,并承担与原发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数量、装具、铺垫物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六条 发运单位自行投保运输险的,应承担全部保险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发运单位经铁路运输粮油自行派员押运的,应承担全部押运费用,并承担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事故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属接收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包括以下方面:
一、运输计划确定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变更、追加或落空计划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粮油运出或运达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按运输计划接收而必须变更到站(港)的,应承担变更费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擅自要求停运的。
(二)未按规定监卸以致与承运部门未能交接清楚的。
(三)未按规定分卸以致造成批次、等级、质量混淆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整理地脚粮的。
(五)接收无计划粮油未按规定办理的。
四、未按到达站(港)承运部门规定期限办理提货手续或卸货,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失和车(船)、站(港)占压费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事故损失:
(一)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承运部门,但未及时索取货运记录提出索赔,或虽已取得货运记录也提出索赔,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追赔结案的。
(二)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发运单位,但未及时索取普通记录或其他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发运单位的。
(三)卸车(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四)接收错发的粮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而发生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虽已进行检验未按规定保留样品、原始记录的,应承认发运单位检验结果,并承担与实收粮油等级、质量、食品卫生指标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七、未按规定进行点件检斤,或虽已进行点件检斤未按规定保留原始记录、过秤码单、现场作业记录或原货,接收散运油脂未按规定方法计量的,应承认发运单位原发数量,并承担与实收粮油数量的差异所折算的经济损失。
八、发生运输事故,未按规定好、坏粮油分别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抢救整理以致扩大损失的,应承担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
九、经发运单位来人复验,其结果与原发情况相符,或接收单位有关单证不实不全,除应按本条第六、七款办理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过秤费、搬运费、来人的旅差费、电讯费和罚款等开支),并以该发货明细表记载的数量,按每吨粮食、油料一元,油脂五元向发运单位支付罚款。故意弄虚作假,编造假记录、假证明,制造假样品被查出的,应加倍向发运单位支付罚款。
第五十九条 接收单位应承担运输定额损耗和装卸定额损耗。
第六十条 接收单位应承担散装粮油全部检斤和包装粮油抽查检斤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属中转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的,除本《规则》第五十五、五十八条所列外,还包括: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
(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待转暂存的粮油而发生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填表、交接、核对或未据实登统而发生批次混乱差错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修补破损包(桶)、整理撒漏粮油而破收破转扩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整理抢救受损粮油而坏收坏转扩大损失的。
三、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粮油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每吨粮食、油料二元,油脂十元向接收单位支付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粮油的事故,接收(中转)单位应按规定先与发运单位按发货明细表所记载数量结算。被盗部分,应由接收(中转)单位力争通过责任方追回,确实不能追回原物的,由接收(中转)单位按起运地国家调拨价加运杂费、包装费向责任方索赔结案。经努力确实索赔不到或无法找到责任人、无责任方的,由接收(中转)单位与发运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章 运输统计
第六十三条 为使上级了解粮油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给上级预测、决策提供可靠的数字及文字依据和积累资料,研究改进工作,各级粮食部门应加强粮油运输统计工作。县(市)以上粮食部门应指定专人按规定上报以下统计报表:
一、粮油运输计划完成情况电讯旬(月)报(商业统144表粮运1表);
二、粮油运输完成实绩月报表(商业统145表粮运2表);
三、粮油装具库存季报表(商业统146表粮运3表);
四、粮油运输事故季报表(商业统148表粮运5表)。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粮油运输统计资料的完整、详尽,统计数字准确、及时、全面,各基层调运部门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和健全有关帐册,并以此作为编制报表的依据。
一、各发运、接收、中转单位,必须建立“粮油调出(调入、中转)原始登记簿”和粮油运输完成情况以及粮油运输事故帐册,并随时登记,定期核对,检查是否有漏记错记。
二、应以“发货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登统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发货明细表”必须按商业部制定的格式印制,每份一式六联,并应按规定程序运转,不得任意更改。


三、凡粮油入库及不通过调拨结算的县(市)内运量,应开具“县内粮油移库送货单”进行登统。
四、运输统计报表必须根据有关原始记录或帐册的记载进行汇制。
第六十五条 县(市)以上调运部门要进行运输统计资料为内容的文字分析工作,并于每季结束后逐级上报统计分析。内容主要包括:超过或未完成运输计划的原因;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及发生变化的原因;运输工具、品名、地区间变化以及合理运输、安全运输等情况。
下列经济指标供参照:
一、运输计划完成百分比:
季度实际发运数
计划完成%=----------------------------------×100%
季度运输计划+临时运输计划


二、运量占收支量百分比:
本行政区内运量
运量占收支量%=--------------------------×100%
本期区内收支量


三、吨收支量运杂费水平:
吨收支量
运杂费总额--省(行署县)外调入运杂费(元)
运杂费水平=------------------------------------------------
收支量(吨)
第六十六条 粮油运输统计人员应做到:
一、统计数字真实,情况可靠,统计报表应准确、及时、全面,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严守国家机密,报表复制份数及报送单位,应有记载及签收手续。
三、执行统计报表规定,遵守统计时间(即统计划期),报出时间、指标解释等不得修改。
四、报表报出前,须经主管上级和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一切报表、单据都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按规定归档存查。
六、统计人员临时外出,应安排人员代管,不得借此不报或迟报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移交清册备查。

第十二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 涉及其它部门和业务环节的事项,分别按下列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一、有关与铁路、交通部门办理粮油运输、事故索赔等,按照国家规定的铁路、交通运输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二、关于粮油质量检验,按照国家有关粮油质量、食品卫生指标以及检验方法标准办理。
三、省间粮油调拨作价和结算(包括跨界入库、跨界中转等),按照“国家粮食系统内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粮油调拨作价办法和结算办法”办理。
四、有关运输事故损失的核销,按商业部“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按《商业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办理。
六、国家粮食部门经营需要运输的议价粮食、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购销双方在合同中如有特殊条款,可不受本规则约束。
第六十八条 各级粮食部门干部、职工模范执行国家政策和本《规则》,成绩优良,符合国家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酌予奖励;违法失职,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国家规定予以惩处。奖惩的实施,企业人员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行政人员和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商业部(82)商储(粮)字第16号通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油装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厅(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附表(略)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档案局


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

深档字〔2005〕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文件收集归档与流向管理工作,统一建筑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真实、准确的建筑工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二次装修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线路管道、公用设施、人防设施、名胜古迹建筑等建筑工程文件的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照片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是指经过整理、立卷、归档的工程文件。
  本办法所称流向管理,是指根据工程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利用价值对工程档案进行分类和分别保存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文件收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流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文件收集归档的日常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指导、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的接收等。
  第五条 参与建筑工程活动的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的收集、移交、保管和借阅制度。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保存工程档案必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文件的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招标代理、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可以对工程文件归档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监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文件进行归档立卷,并及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所分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及时向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移交。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文件归档立卷,并对各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和汇总,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七条 反映建设工程的重要活动、主要过程和工程场地原貌及现状的各种形式记录,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建筑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另发);市政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归档工程文件应当是原件。即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而生成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复写件、复制件不属于文件原件。
  工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签字人资格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纸质工程文件整理立卷、竣工蓝图折叠、电子文件归档、声像照片归档参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可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按照管理流向的不同,分为“A类档案”和“B类档案”。
  “A类档案”原件统一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B类档案”原件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完善保管条件,或可委托有保存工程档案资格的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或进行备案。
  建设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时,必须提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移交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限移交工程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整理立卷的“A类档案”原件一套;
  (二)《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原件,组织建筑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提供);
  (三)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三份(见附件二,另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B类档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二)《深圳市分流管理工程档案备案信息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另发);
  (三)委托保存工程档案中介单位的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工程档案委托保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不真实、不准确工程档案,造成利用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工程档案原件丢失和损毁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
  涂改、伪造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处罚。
  未按照法定时限或约定时限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或备案分流工程档案信息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高函[2005]7号

  你们申请2004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四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1、2)。

  本次公布的高校2442个本科专业和27个医学类专科专业,可自2005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不同意设置的317个本科专业和13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3、4),不得安排招生。4个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5),待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附件略)

  2004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

  一、增设专业

  哲学(010101):首都师范大学、聊城大学、西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020101):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浙江海洋学院、温州大学(筹建)、宁波大学、安徽农业大学、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广东金融学院、玉林师范学院、广西财经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2):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安庆师范学院、安徽科技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聊城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安阳师范学院、商丘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嘉应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红河学院、陕西科技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甘肃中医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财政学(020103):上海金融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金融学(020104):河北理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辽东学院、上海师范大学、铜陵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安阳师范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青海师范大学

  保险(020107W):长春税务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审计学院、江西财经大学、贵州财经学院

  金融工程(020109W):长春理工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安徽财经大学、山东财政学院

  税务(020110W):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贵州财经学院

  信用管理(020111W):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投资学(020114W):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030101):北京物资学院、华北科技学院、长治学院、运城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沈阳理工大学、白城师范学院、佳木斯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庆师范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巢湖学院、铜陵学院、上饶师范学院、青岛科技大学、山东轻工业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河南科技学院、平顶山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平顶山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惠州学院、韩山师范学院、昆明医学院、榆林学院、陇东学院

  知识产权(030103S):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030202*):延安大学

  社会学(03030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湖北民族学院

  社会工作(03030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中央民族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大连海事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淮南师范学院、井冈山学院、泰山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农业大学、安阳师范学院、河南财经学院、湖北经济学院、深圳大学、绵阳师范学院、云南民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

  政治学与行政学(030401):内蒙古师范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淮南师范学院、湛江海洋大学

  国际政治(030402):中央财经大学、济南大学、西北大学

  思想政治教育(030404):衡水学院、绥化学院、常熟理工学院、三明学院、枣庄学院、黄淮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海南大学、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边防管理(030503):云南警官学院

  禁毒学(030505W):广东警官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030507W):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情报学(030511S):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030512S):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管理学(030513S):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教育学(040101):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江南大学、三明学院、南阳师范学院、长江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西藏大学

  学前教育(040102):内蒙古科技大学、赤峰学院、鞍山师范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阜阳师范学院、合肥学院、井冈山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肇庆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渝西学院

  特殊教育(040103):重庆师范大学、西安体育学院

  教育技术学(040104):呼伦贝尔学院、白城师范学院、齐齐哈尔大学、湖州师范学院、山东体育学院、枣庄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武汉科技学院、中南民族大学、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玉林师范学院、咸阳师范学院、陇东学院

  小学教育(040105W):晋中学院、赤峰学院、辽宁科技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大庆师范学院、常熟理工学院、常州工学院、安徽师范大学、巢湖学院、潍坊学院、青岛大学、商丘师范学院、平顶山学院、怀化学院、湛江师范学院、嘉应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红河学院、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

  艺术教育(040106W):长春师范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泉州师范学院、肇庆学院、云南艺术学院

  人文教育(040107W):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大庆师范学院、滁州学院、宿州学院、漳州师范学院、宜春学院、许昌学院、宜宾学院、陇东学院

  科学教育(040108W):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运城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湖州师范学院、台州学院、襄樊学院、孝感学院、渝西学院、乐山师范学院、贵阳学院、楚雄师范学院、河西学院

  华文教育(040110S):暨南大学

  体育教育(040201):衡水学院、石家庄学院、邯郸学院、邢台学院、晋中学院、长治学院、大庆师范学院、绥化学院、黑河学院、宿州学院、泉州师范学院、三明学院、龙岩学院、滨州学院、菏泽学院、枣庄学院、黄淮学院、湖南科技学院、广州中医药大学、河池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西昌学院、西南林学院

  运动训练(040202*):宁波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

  社会体育(040203):忻州师范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通化师范学院、齐齐哈尔大学、巢湖学院、淮南师范学院、九江学院、烟台师范学院、临沂师范学院、泰山学院、河南理工大学、邵阳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湛江海洋大学、惠州学院、湛江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学院、渝西学院、西南科技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西藏民族学院

  运动人体科学(040204*):温州医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

  运动康复与健康(040206S):北京体育大学、天津医科大学、武汉体育学院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040318W):陇东学院

  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040330W):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040331W):内蒙古农业大学、云南民族大学

  烹饪与营养教育(040333W):安徽科技学院

  文秘教育(040335W):邢台学院、山东农业大学、云南民族大学、陕西理工学院、咸阳师范学院

  市场营销教育(040336W):内蒙古农业大学

  汉语言文学(05010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外国语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河北农业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浙江林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大学江淮学院※、仰恩大学、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理工学院※、莱阳农学院、山东经济学院、河南财经学院、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华南农业大学、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西安科技大学、甘肃农业大学

  汉语言(050102):天津商学院、河北大学、长春大学光华学院※、上海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学院、华中师范大学、西北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医科大学、新疆财经学院、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

  对外汉语(050103*):河北经贸大学、辽宁大学、辽宁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学院、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合肥学院、集美大学、宜春学院、井冈山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九江学院、济南大学、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湛江师范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川师范大学、红河学院、云南民族大学、西安培华学院、新疆师范大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050104):新疆农业大学

  中国语言文化(050106W):广西民族学院

  英语(050201):南方医科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晋中学院、呼伦贝尔学院、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五年)、上海金融学院、上海商学院、常熟理工学院、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浙江树人学院、宿州学院、福建工程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南昌工程学院、潍坊医学院、滨州医学院、菏泽学院、山东体育学院、黄淮学院、平顶山学院、安阳工学院、南阳理工学院、平顶山工学院、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湖北经济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西财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重庆邮电学院移通学院※、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新疆农业大学

  俄语(050202):绥化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临沂师范学院、西安石油大学、伊犁师范学院、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德语(050203*):中国矿业大学、福州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济南大学

  法语(050204*):辽宁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中南林学院、西安交通大学

  西班牙语(050205*):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阿拉伯语(050206*):大连外国语学院

  日语(050207):天津商学院、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廊坊师范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化工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江苏工业学院、常熟理工学院、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温州医学院、嘉兴学院、宁波工程学院、莆田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德州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工商学院、许昌学院、黄河科技学院、襄樊学院、湖南科技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海南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西安理工大学、渭南师范学院

  朝鲜语(050209*):河北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长春税务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莱阳农学院、曲阜师范大学、郑州轻工业学院、广西师范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

  印度尼西亚语(050212△):上海外国语大学、广西民族学院

  柬埔寨语(050214△):云南民族大学

  缅甸语(050216△):广西民族学院

  泰语(050220*):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

  越南语(05022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

  葡萄牙语(050231*):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

  意大利语(050237*):天津外国语学院

  新闻学(05030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长治学院、鞍山师范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长春税务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杉达学院、复旦大学太平洋金融学院※、黄山学院、安徽财经大学、莆田学院、江西财经大学、山东财政学院、长沙理工大学、湖南文理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大理学院、咸阳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宝鸡文理学院、昌吉学院

  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2):哈尔滨师范大学、安庆师范学院、龙岩学院、江西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井冈山学院、怀化学院、湖南科技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理工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红河学院、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广告学(050303):中央财经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河北工程学院、东北财经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江南大学太湖学院※、安徽大学、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巢湖学院、临沂师范学院、山东艺术学院、河南大学民生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桂林工学院、广西财经学院、西南石油学院、云南民族大学、西北大学现代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编辑出版学(050304):吉林艺术学院、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青岛科技大学、山东工商学院、衡阳师范学院、湛江海洋大学

  传播学(050305W):国际关系学院、黑龙江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媒体创意(050306W):上海戏剧学院

  音乐学(050401):河北北方学院、衡水学院、石家庄学院、中北大学、晋中学院、运城学院、大连外国语学院、绥化学院、黑河学院、常熟理工学院、滁州学院、华侨大学、闽江学院、江西中医学院、山东科技大学、山东农业大学、滨州学院、菏泽学院、枣庄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城市学院、华南理工大学、茂名学院、遵义师范学院、云南民族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青海民族学院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050402):太原师范学院

  音乐表演(050403):天津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同济大学、江南大学太湖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铜陵学院、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周口师范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涪陵师范学院、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贵州民族学院

  绘画(050404):北京联合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太原科技大学、长春师范学院、三江学院、广西师范大学

  雕塑(050405):福州大学

  美术学(050406):天津财经大学、衡水学院、邯郸学院、晋中学院、大庆师范学院、绥化学院、常熟理工学院、台州学院、滁州学院、三明学院、莆田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九江学院、滨州学院、菏泽学院、枣庄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吉首大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城市学院、暨南大学、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四川外语学院重庆南方翻译学院※、西昌学院、贵阳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西安文理学院

  艺术设计学(050407):吉林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山东艺术学院、株洲工学院

  艺术设计(050408):河北北方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中北大学、雁北师范学院、运城学院、赤峰学院、沈阳理工大学、大连交通大学、辽东学院、长春大学光华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佳木斯大学、黑河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恒星学院※、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商学院、徐州师范大学、常州工学院、三江学院、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浙江树人学院、宿州学院、福建工程学院、南昌工程学院、枣庄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平顶山学院、安阳工学院、南阳理工学院、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黄石理工学院、咸宁学院、湘潭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湘南学院、长沙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玉林师范学院、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绵阳师范学院、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曲靖师范学院、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渭南师范学院、榆林学院、西北大学现代学院※、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兰州交通大学、陇东学院

  舞蹈学(050409):河北体育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渤海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湛江师范学院、嘉应学院、西华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咸阳师范学院、宁夏大学

  舞蹈编导(050410):上海体育学院、淮阴师范学院、江南大学太湖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山东艺术学院、黄河科技学院

  戏剧学(050411):吉林艺术学院

  表演(050412):天津师范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武汉大学、广西艺术学院、西安体育学院

  导演(050413):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戏剧影视文学(050414):南京大学、暨南大学、海南大学、西安文理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050415):南京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

  摄影(050416):吉林艺术学院、吉林艺术学院动画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西安外国语学院

  录音艺术(050417):浙江传媒学院、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动画(050418):北京服装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太原师范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东北农业大学成栋学院※、江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浙江传媒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莱阳农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武汉化工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湖北工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南商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云南师范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

  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19*):上海师范大学、南阳师范学院、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西北大学现代学院※

  广播电视编导(050420):内蒙古民族大学、南京艺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书法学(050425S):绍兴文理学院

  照明艺术(050426S):中国传媒大学

  会展艺术与技术(050427S):上海大学

  音乐科技与艺术(050428S):上海音乐学院

  历史学(060101):邯郸学院、长治学院、呼伦贝尔学院、黑河学院、常熟理工学院、滨州学院、菏泽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肇庆学院、茂名学院、西藏民族学院、西安文理学院、榆林学院

  世界历史(060102*):山东师范大学

  考古学(060103):内蒙古师范大学

  博物馆学(060104):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

  民族学(060105*):新疆大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1):天津商学院、石家庄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长春税务学院、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上海金融学院、常州工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安徽财经大学、铜陵学院、山东经济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长沙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重庆交通学院、西安石油大学、陕西科技大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信息与计算科学(070102):运城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赤峰学院、牡丹江师范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杉达学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太湖学院※、嘉兴学院、合肥学院、福建工程学院、厦门理工学院、莆田学院、上饶师范学院、南昌工程学院、山东交通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黄石理工学院、邵阳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桂林工学院、广西师范学院、河池学院、成都学院、贵州民族学院、曲靖师范学院、喀什师范学院

  物理学(070201):中国人民大学、衡水学院、邯郸学院、长治学院、绥化学院、黑河学院、常熟理工学院、丽水学院、龙岩学院、枣庄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应用物理学(070202):大连海事大学、大连大学、长春大学、江南大学、九江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泰山医学院、德州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株洲工学院、西南科技大学、西藏大学、兰州交通大学

  化学(070301):中国人民大学、衡水学院、邯郸学院、呼伦贝尔学院、沈阳化工学院、黑河学院、常熟理工学院、龙岩学院、山东轻工业学院、菏泽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应用化学(070302):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辽宁科技学院、安徽农业大学、滁州学院、漳州师范学院、山东科技大学、聊城大学、泰山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科技学院、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武汉科技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湖北民族学院、海南大学、云南农业大学、塔里木大学

  化学生物学(070303W):中南民族大学、衡阳师范学院、华南理工大学

  生物科学(070401):邢台学院、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长春中医学院、大庆师范学院、常熟理工学院、浙江林学院、丽水学院、山东农业大学、滨州学院、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南华大学、广东药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河池学院、渭南师范学院、榆林学院

  生物技术(070402):南方医科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唐山师范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太原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湖州师范学院、黄山学院、宿州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龙岩学院、江西师范大学、井冈山学院、九江学院、潍坊医学院、湖北中医学院、广州医学院、惠州学院、大理学院、陇东学院、新疆农业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

  生物信息学(070403W):南方医科大学、湖南农业大学

  动植物检疫(070406W):河北北方学院、四川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塔里木大学

  生物安全(070412S):福建农林大学

  地理科学(070701):石家庄学院、邢台学院、赤峰学院、呼伦贝尔学院、绥化学院、安庆师范学院、宿州学院、滨州学院、枣庄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茂名学院、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曲靖师范学院、渭南师范学院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70702):天津理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吉林农业大学、淮阴师范学院、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合肥学院、江西理工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河南财经学院、平顶山学院、宝鸡文理学院

  地理信息系统(070703):内蒙古科技大学、延边大学、南通大学、闽江学院、泉州师范学院、平顶山工学院、湖北大学、嘉应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070704W):石家庄经济学院、中山大学

  地球物理学(070801):中国矿业大学

  海洋技术(071002):大连水产学院

  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071005S):宁波大学

  理论与应用力学(071101):重庆交通学院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1):邢台学院、南京大学金陵学院※、泰山医学院、烟台师范学院、菏泽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贵阳学院、西藏大学、西藏民族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陕西理工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

  微电子学(071202):绍兴文理学院、中国计量学院、西安邮电学院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071203*):中国传媒大学、天津理工大学、太原理工大学、通化师范学院、南通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宜春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泰山学院、西安石油大学、西安工业学院北方信息工程学院※

  信息安全(071205W):东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南大学、中山大学

  材料物理(071301):安徽工业大学、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重庆交通学院、陕西科技大学

  材料化学(071302):河北理工大学、廊坊师范学院、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江西师范大学、莱阳农学院、烟台师范学院、泰山学院、武汉化工学院、中南林学院、华南理工大学、陕西科技大学、宝鸡文理学院、宁夏大学

  环境科学(071401):南通大学、浙江林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安徽科技学院、上饶师范学院、河南科技学院、中南民族大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重庆三峡学院、大理学院、陕西理工学院

  生态学(071402):天津城市建设学院、长春师范学院、莱阳农学院、滨州学院、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资源环境科学(071403W):吉林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心理学(071501):忻州师范学院、呼伦贝尔学院、周口师范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武汉大学、韶关学院

  应用心理学(071502):北京联合大学、唐山师范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内蒙古医学院(五年)、长春师范学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南京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浙江理工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巢湖学院、泉州师范学院、江西中医学院、滨州医学院、临沂师范学院、广东医学院、韩山师范学院、深圳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西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理工学院、西昌学院、成都医学院、大理学院、延安大学、西安体育学院

  统计学(071601):北京机械工业学院、河北理工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长春税务学院信息经济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浙江林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仰恩大学、潍坊医学院、滨州医学院、德州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科技大学、洛阳师范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湖北师范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华南农业大学、广西财经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西安工程科技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系统科学与工程(071702W):上海理工大学

  石油工程(080102):江苏工业学院、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矿物加工工程(080103):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4):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福建工程学院

  资源勘查工程(080105):西藏大学

  地质工程(080106Y):重庆交通学院

  矿物资源工程(080107Y):沈阳理工大学

  冶金工程(080201):贵州师范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金属材料工程(080202):广西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080203):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重庆科技学院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0204):北京印刷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孝感学院、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西师范学院、西安工业学院北方信息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080205Y):石家庄铁道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聊城大学、湘潭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复合材料与工程(080206W):中北大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301):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沈阳工程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黑龙江大学、上海电机学院、丽水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建设学院※、宜春学院、井冈山学院、聊城大学、德州学院、湖南师范大学、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桂林工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重庆科技学院、贵阳学院、西安文理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西安工业学院北方信息工程学院※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2):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燕山大学里仁学院※、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电机学院、苏州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常州工学院、台州学院、铜陵学院、华侨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南昌工程学院、九江学院、青岛科技大学、山东交通学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中南林学院、湖南工程学院、广西工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重庆科技学院、攀枝花学院、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工业设计(080303):北京化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江苏工业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福建工程学院、韶关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安工业学院北方信息工程学院※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304):南京工程学院、浙江理工大学、南华大学船山学院※、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080305Y):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

  车辆工程(080306W):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浙江工业大学、集美大学、九江学院、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河南工业大学、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云南农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

  机械电子工程(080307W):中北大学、长春工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计量学院、华东交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重庆交通学院、西华大学

  汽车服务工程(080308W):天津工程师范学院、吉林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上海师范大学、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山东交通学院、江汉大学、长沙理工大学、西华大学、长安大学

  体育装备工程(080312S):沈阳工业大学

  测控技术与仪器(080401):中国石油大学、天津农学院、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沈阳大学、辽宁科技学院、长春大学、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科技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理工大学、深圳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热能与动力工程(080501):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南昌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中山大学、长安大学

  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080506S):武汉理工大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1):北京机械工业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城市建设学院※、漳州师范学院、厦门理工学院、青岛科技大学、河南工业大学、长江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咸宁学院、长沙学院、中山大学、韩山师范学院、湛江师范学院、肇庆学院、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西昌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西安工业学院、榆林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新疆农业大学

  自动化(080602):北华航天工业学院、辽宁科技学院、通化师范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常熟理工学院、三江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安庆师范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山东农业大学、山东交通学院、华南农业大学、湛江海洋大学、嘉应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宝鸡文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西安工业学院北方信息工程学院※

  电子信息工程(080603):南方医科大学、河北北方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沈阳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德强商务学院※、上海电机学院、淮阴师范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浙江海洋学院、温州大学(筹建)、浙江传媒学院、巢湖学院、闽江学院、三明学院、仰恩大学、南昌工程学院、临沂师范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周口师范学院、黄淮学院、安阳工学院、黄石理工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州大学松田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西南师范大学育才学院※、西昌学院、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通信工程(080604):河北北方学院、河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渤海大学、辽宁科技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上海理工大学、安庆师范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泉州师范学院、江西财经大学、济南大学、潍坊学院、中原工学院、河南农业大学、许昌学院、武汉化工学院、湖北师范学院、邵阳学院、怀化学院、长沙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广西师范大学、西安培华学院、青海民族学院、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605):南方医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物资学院、邯郸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长治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黑河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上海电机学院、上海金融学院、常熟理工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丽水学院、滁州学院、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机电学院※、三明学院、龙岩学院、菏泽学院、山东体育学院、河南中医学院、黄淮学院、平顶山学院、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长沙学院、广东警官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重庆科技学院、西藏民族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080606):鞍山师范学院、江苏工业学院、三江学院、宁波工程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长安大学

  生物医学工程(080607):北京联合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井冈山学院、广州医学院、广东药学院、四川理工学院、西安工业学院

  信息工程(080609Y):河北北方学院、阜阳师范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

  软件工程(080611W):北京邮电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中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北华大学、长春大学、哈尔滨学院、同济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南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华东交通大学、东华理工学院、江西农业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烟台大学、青岛大学、中原工学院、黄河科技学院、武汉工业学院、中南民族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武汉科技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南华大学、惠州学院、肇庆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成都理工大学、长安大学、西安邮电学院、宁夏大学、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网络工程(080613W):天津城市建设学院、邢台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大连交通大学、辽宁工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安徽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华侨大学、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潍坊学院、青岛大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湘南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四川理工学院、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西安工业学院、西安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青海民族学院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080614W):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080615W):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光电信息工程(080616W):上海理工大学、西安邮电学院

  广播电视工程(080617W):浙江传媒学院

  电力工程与管理(080620W):华北电力大学、上海电力学院

  数字媒体艺术(080623W):大连轻工业学院、浙江传媒学院、福州大学、中山大学

  智能科学与技术(080627S):北京邮电大学、南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数字媒体技术(080628S):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南京邮电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医学影像工程(080629S):上海理工大学

  真空电子技术(080630S):电子科技大学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080631S):电子科技大学

  建筑学(080701):大连民族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黑龙江工程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浙江万里学院、皖西学院(五年)、潍坊学院(五年)、黄淮学院(五年)、南阳理工学院(五年)、孝感学院(五年)、南华大学船山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五年)、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成都理工大学(五年)

  城市规划(080702):北方工业大学(五年)、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城建学院※、上海大学、苏州大学(五年)、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农业大学、邵阳学院、华南农业大学、西藏大学、青海大学昆仑学院※

  土木工程(080703):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呼伦贝尔学院、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黑龙江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三江学院、江南大学太湖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台州学院、铜陵学院、中原工学院、许昌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安阳工学院、黄石理工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重庆科技学院、成都学院、贵州师范大学、榆林学院、甘肃农业大学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080704):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沈阳农业大学、黑龙江工程学院、嘉兴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湖南城市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

  给水排水工程(080705):华北电力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科技学院※、吉林化工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四川理工学院、西华大学、西安工业学院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080706W):山东科技大学、西安理工大学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080707W):华南理工大学(五年)

  建筑设施智能技术(080710S):湘潭大学、长安大学

  水利水电工程(080801):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080802):太原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长江大学

  测绘工程(080901):河北工程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华东交通大学、南昌工程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湖南城市学院、兰州交通大学

  遥感科学与技术(080902W):山东科技大学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080903W):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环境工程(081001):辽宁科技学院、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装饰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嘉兴学院、安徽师范大学、合肥学院、莱阳农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甘肃农业大学

  安全工程(081002):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沈阳建筑大学、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山东交通学院、平顶山工学院

  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081007S):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081101):唐山学院、温州大学(筹建)、安徽师范大学、九江学院、菏泽学院、潍坊学院、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平顶山学院、南阳理工学院、黄石理工学院、邵阳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重庆科技学院、陕西理工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石河子大学

  制药工程(081102):天津工业大学、内蒙古医学院、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齐齐哈尔医学院、哈尔滨理工大学、湖州师范学院、黄山学院、皖西学院、宜春学院、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山东师范大学、怀化学院、南华大学船山学院※、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药学院、广西大学、广西工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贵阳中医学院、兰州理工大学

  交通运输(081201):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宁波工程学院、德州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湛江海洋大学、韶关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

  交通工程(081202):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山东建筑工程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武汉工业学院、湖北工业大学

  油气储运工程(081203):浙江海洋学院、宁波工程学院、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重庆科技学院

  轮机工程(081206):浙江海洋学院

  物流工程(081207W):北京科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太原科技大学、沈阳工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浙江科技学院、长安大学、陕西科技大学

  船舶与海洋工程(081301):集美大学、青岛科技大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081401):河北北方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黑龙江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漳州师范学院、聊城大学、临沂师范学院、肇庆学院、深圳大学、成都学院、西南林学院、云南中医学院

  轻化工程(081402):浙江科技学院

  包装工程(08140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印刷工程(081404):浙江科技学院

  纺织工程(081405):闽江学院

  服装设计与工程(081406):吉林大学、东北电力学院、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温州大学(筹建)、厦门理工学院、济南大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081407W):河北经贸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齐齐哈尔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常熟理工学院、中国计量学院、安徽科技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烟台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湖南科技学院、广东药学院、四川理工学院、陕西科技大学、陕西理工学院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081409W):中国农业大学(五年)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081411S):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非织造材料与工程(081412S):天津工业大学、东华大学

  数字印刷(081413S):上海理工大学

  植物资源工程(081414S):湖南农业大学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081602):西安工业学院

  信息对抗技术(081606*):西安工业学院

  生物工程(081801):天津农学院、河北大学工商学院※、雁北师范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江苏科技大学、浙江树人学院、安徽科技学院、菏泽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南理工学院、长沙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081902):沈阳工程学院、西藏大学

  林产化工(082003):江西农业大学

  消防工程(082102):河南理工大学

  公安视听技术(082106S):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农学(090101):雁北师范学院、陇东学院、天水师范学院

  园艺(090102):辽东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上饶师范学院、宜春学院、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陇东学院、青海大学

  植物保护(090103):河北工程学院、浙江林学院、西藏大学

  烟草(090105W):安徽农业大学

  植物科学与技术(090106W):河北北方学院、河北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吉首大学

  种子科学与工程(090107W):天津农学院、河北北方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应用生物科学(090108W):安徽农业大学

  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090109W):中国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内蒙古农业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红河学院、甘肃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090201):华南农业大学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090302):湛江海洋大学

  园林(090401):延边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丽水学院、黄山学院、淮南师范学院、南昌工程学院、湛江师范学院、肇庆学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绵阳师范学院、云南师范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090403):吉林大学、玉溪师范学院

  动物科学(090501):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蜂学(090503W):云南农业大学

  动物医学(090601):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动物药学(090602S):湖南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五年)

  水产养殖学(090701):江西农业大学、西昌学院

  基础医学(100101*):南方医科大学(五年)

  预防医学(100201):内蒙古医学院(五年)、徐州医学院(五年)、安徽理工大学(五年)、赣南医学院(五年)、湘南学院(五年)、西藏大学(五年)

  卫生检验(100202S):南华大学(五年)、大理学院(五年)

  临床医学(100301):绍兴文理学院(五年)、湘南学院(五年)

  麻醉学(100302*):大连医科大学(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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