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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时间:2024-07-02 09:1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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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交通部 国家计委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 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 (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
第七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表4)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八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表4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二)为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三)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
(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搬移集装箱需相应搬移其他集装箱时,其他集装箱不另收搬移费。
第九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集装箱在船上翻装或船舶与码头之间的集装箱翻装,按表4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但2天之内不另收堆存费。
港方责任造成的集装箱翻装,免收翻装费和堆存费。
第十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在港方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十一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进行水转水作业,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水转水中转包干范围:自集装箱从一程船开始卸船起,至装上二程船止。
第十二条 应船方或货方的委托港口对集装箱进行一般性清扫以外的清洗作业,按表1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工时费,所需材料由委托方供给。
第十三条 通过港区铁路线的集装箱,按“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表5)的规定计收铁路线使用费。
第十四条 使用港方机车取送的集装箱,按表5的规定计收货车取送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年四月二十日零时起实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养犬防疫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根据《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预防、控制狂犬病等人犬共患疾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预防狂犬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被犬伤害者的诊治,由卫生部门负责。
第四条 犬伤害他人的(包括咬伤、抓伤、舔伤,下同),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被无主犬、自养犬或者养犬者不明的犬伤害的,被伤害者本人应当立即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被伤害者是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立即护送被伤害者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和处理原则,对诊治的被犬伤害者进行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根据伤情使用抗狂犬病血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第六条 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血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1日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国资发[2009]102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加快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实现2010年信息化发展目标,结合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不足与差距,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各中央企业要根据2007年度信息化水平评价结果,制订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登高计划”主要包括:信息化水平登高目标、主要任务、采取的措施及达到目标的时间进度等内容。信息化水平处于E级和D级的企业,“登高计划”目标要在2010年底以前达到C级以上。处于C级、B级的企业要制订达到上一级别的“登高计划”。A级企业要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对标,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各中央企业“登高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将定期监督检查“登高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设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为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中央企业可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设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是:挖掘企业信息资源、制定企业信息化战略、为企业信息化布局、评估信息化价值;负责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整合,完成信息系统的选型实施;收集研究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协助完成企业业务流程重组、运用信息管理技术重建企业的决策体系和执行体系;安排企业信息化方面的培训,发现信息应用的瓶颈、观察研究企业运作中的信息流及其作用。对应首席信息官的职责要求,各企业应赋予首席信息官相应的决策权和审批权,有关重大决策应听取首席信息官的意见。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可先由现任信息化主管领导兼任首席信息官。

到2009年底,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专职管理部门,做到机构、职能、人员和责任“四落实”。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2009年,所有中央企业都应建立信息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把信息化建设的责任和义务传递到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实现“一把手工程”向“全员工程”的转变。确保层层落实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升级和优化的责任。

四、全面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为加快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加强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率,中央企业要全面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将软件资产纳入企业资产统一管理的范畴,由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五、全面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各企业信息化建设要有统一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重特大风险识别、防范和控制机制,重要信息的保密和防护机制,信息系统的灾难恢复机制,信息安全岗位职责规范。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完善信息安全运行和场地安全,确保重要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六、树立信息化示范工程。为大力推广信息化优异成果,发挥其示范作用,国资委将根据各企业的申报,选择应用成果显著的应用系统工程,经专家评审确认,树立十个示范工程,分别是:ERP示范工程、重大设备物资管理示范工程、资金集中管理示范工程、决策支持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示范工程、软件资产管理系统示范工程、技术创新示范工程、风险防范管理系统示范工程、人力资源系统示范工程、电子商务示范工程、信息安全示范工程。

七、开展中央企业间信息化建设的帮扶。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的企业可以向国资委提出具体帮扶要求,由国资委统一组织采取“一帮一”或“多帮一”的方式,从先进企业借调优秀人才到后进企业挂职,时间不超过半年;或根据提出的具体帮扶项目,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帮扶。先进企业要发扬风格,派出得力人员支持后进企业加快发展。

八、实施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共享。鼓励中央企业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在中央企业范围实施共享,有偿使用,以避免重复开发、重复投资,缩短开发建设周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应用软件的企业可将其软件产品报国资委备案,由国资委向其他中央企业推荐。

九、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合作外包。由于缺乏资金投入,技术人员不够,信息化建设推进比较慢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外包的方式,提出具体需求,由中央企业中的网络运营商、系统集成商、软件开发商承包统一建设信息网络平台和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日常运维,企业按年支付租金,以减少一次性集中投资,缩短建设周期,解决技术人员缺乏问题,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选择这种外包方式的企业,可向国资委申报,由国资委协调组织。

十、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和培训工作。为尽快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国资委将应企业要求,组织专家为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专业咨询,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为提高首席信息官的业务水平,国资委将定期举办中央企业首席信息官业务培训班。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企业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企业门户网站是企业信息化建设重要内容之一,为打造中央企业网上形象,扩展网上服务的种类和质量,提高网站建设水平,国资委将制定中央企业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办法,对各企业门户网站开展绩效评估。

十二、表彰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资委将制定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适时对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为企业信息化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