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16:2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7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7月13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五章 服务人员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水平,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坚持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县(区)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大投入,支持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发展,按时足额拨付供养对象供养资金和管理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服务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服务机构作为中小学校学生的德育教育基地,组织师生为服务对象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卫生、林业、广播电视、自来水、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服务机构和供养对象提供资金、物质资助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地域范围、人口规模等要素统筹安排服务机构的设置,健全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

各县(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县级服务机构。供养对象达到50人的乡(镇),原则上应当建设一所拥有不少于40张床位的乡级服务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周边乡(镇)共同建设一所拥有不少于40张床位的乡级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也可以根据需要建设村?级服务机构。

第七条 县级服务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设立,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乡级、村级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设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

第八条 县级、乡级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范要求,为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家具、应急呼叫设备和无障碍设施。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应当不低于15平方米。

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能够满足供养对象需要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配备适当的娱乐设施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十条 服务机构的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划分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分设。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十一条 供养对象自愿入住服务机构。

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和孤老优抚对象。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申请入住服务机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已入住服务机构的供养对象申请退出服务机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服务机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退出服务机构的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照料。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与供养对象或者供养对象的赡养义务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供养标准、服务内容、供养对象财产处理等内容。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具备救治和护理精神病、传染病患者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接收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但应当实行隔离护理。

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如果在集中供养期间严重影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可以实行分散供养,由供养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照料。

第十六条 在确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服务机构可以为分散供养的供养对象提供临时看护、托养等服务,也可以适度向社会开放,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供养对象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入住申请书、入住协议书、供养对象健康资料、供养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和后事处理联系人等。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不低于自治区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按照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年增长比例逐年递增。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市标准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为供养对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对象民族饮食习惯、营养搭配科学的膳食。

第二十条 服务机构应当每年为供养对象配发夏、冬装各两套,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当保障供养对象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对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对病情垂危者给予特殊护理和临终关怀。

供养对象参加本市农牧区医疗制度的费用由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担。供养对象看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市农牧区医疗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丧葬习俗,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应当每月发给供养对象不少于50元的零花钱。

第二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护理和医疗保健的服务规范,针对护理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确定相应的护理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关心供养对象的心理健康,为供养对象提供相应的心理卫生咨询服务;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健身娱乐和学习活动;根据供养对象的特长、健康状况和意愿,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 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院长、会计、出纳、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保管员等。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员与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其中,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第二十九条 县级、乡级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配备适当数量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事业编制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益性岗位选聘。

村级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配备适当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事业,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和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卫生管理、车辆管理、安全保卫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服务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四)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供养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供养对象代表应当占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等;

(二)研究决定服务机构的重要事项,监督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基建项目;

(三)监督服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协助服务机构负责人调解供养对象矛盾,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委员分工,设立饮食服务、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委员等。

第三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供养对象大会和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供养对象大会会议,公布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等涉及全体供养对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接受供养对象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列安全:

(一)完善服务机构治安防范制度,及时消除治安隐患,确保服务机构治安安全;

(二)健全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意识教育,确保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三)定期巡查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修缮,确保服务机构设施、设备安全;

(四)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服务机构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服务机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和服务机构的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供养资金主要包括购买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的费用,零花钱和丧葬费等。管理资金主要包括服务机构的业务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服务机构的办公费、水电费、维修(护)费、人员培训费等。

第四十条 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服务机构的收入,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服务机构使用的土地,拥有的房屋、设备、经济实体和其它财产,依法归服务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服务机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对供养资金、管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生产经营收入及各类物资等进行专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供养对象需要代管的财产,其不动产由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代管,动产由服务机构代管。

供养对象死亡后,遗产处置按照其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办理。

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年满16周岁后,其个人财产应当及时归还本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管理职责和服务义务;

(二)侵占供养对象财产;

(三)私分、挪用服务机构财产。

第四十七条 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服务机构或者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

(二)辱骂、殴打、歧视、虐待供养对象;

(三)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服务机构财产。

第四十八条 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服务机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服务机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三)损害、盗窃、侵占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供养对象财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

(2000年12月14日)



中办发〔2000〕2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今年2月1日《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德育工作,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新的形势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是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中小学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广大青少年学生热爱祖国、积极上进、刻苦学习、朝气蓬勃、乐于接受新知识和新事物。世纪之交,中央确定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战略任务,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影响着青少年学生的价值取向;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矛盾和斗争更加复杂,尤其是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国青少年一代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给青少年学生带来了消极影响。

  面对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任务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新情况,中小学德育工作还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重智育轻德育、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依然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严重存在;德育工作不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不适应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不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方法与手段滞后,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校内教育轻校外教育的倾向比较严重;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一些地区的社会环境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一些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亟待加强;德育工作的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政策措施不到位。

  2.中小学校德育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和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为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坚持把学校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将“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的要求落实到教育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从中小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忌形式主义、教条主义。必须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促进学生认知和行为的统一。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严格校风校纪,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必须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求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覆盖全社会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师都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当前做好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提高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期坚持的重点,遵循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不同教育阶段的内容和要求。小学德育工作主要通过生动活泼的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德教育、社会常识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法制意识、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为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长为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中学特别是高中阶段,要注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教育。要加强国情教育,帮助学生了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以及党和政府努力解决这些问题的决心和措施,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职业学校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创业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中小学校都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通过加强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他们从小就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4.加强中小学德育课程建设。中小学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的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要从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当前学生思想品德特点,修订小学思想品德课和中学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调整职业学校德育课程设置,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教学内容,努力构建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要加强中学生时事政策教育,保证每周安排一课时对学生进行时事政策和相关的专题教育。

  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和职业学校德育课要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增加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课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考科目的思想政治课,要积极进行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同时要建立健全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的综合考核制度。

  5.德育要寓于各学科教学之中,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自然等学科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中国近现代史、基本国情、民族团结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以及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的教育。体育、音乐、美术等学科也要结合学科特点,陶冶学生情操,激发爱国主义情感,培养团结协作和坚韧不拔的精神。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学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需求,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与创业精神教育。学校的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都要充分体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出相关学科有机渗透德育内容的指导意见。

  6.把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努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在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同时,要根据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寓德育于教育活动之中,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科技、文艺和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观看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影视作品,参观爱国主义、法制教育基地。深入开展“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手拉手互助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学雷锋为民服务周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教育活动。结合各地、各校和班级的实际情况,努力开展和组织学生喜闻乐见并积极参与的各种有益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生动活泼的教育教学活动。继续办好中等学校学生业余党校和团校,加强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7.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切实加强社会实践活动。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生的校外活动,积极建立中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制度,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作为加强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科技文化活动、志愿者活动、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要把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内容,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切实予以保障,学校要制订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措施。社会实践活动总时间,初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职业学校要加强生产实习阶段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城市要统筹规划,通过多种形式,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工厂、农村、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都要积极支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要将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作为评价学生的一项重要内容,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中学生,不允许毕业。

三、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8.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是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必须切实抓紧抓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主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广大教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使广大教师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9.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任务。在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要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必修课程,2002年以前完成新一轮教育培训任务;要建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每年寒暑假期间学校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职业道德专题教育;要大力宣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的先进事迹和经验,组织报告会和巡回演讲,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师范院校要设立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并在相关课程中渗透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和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等教师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任务。

  10.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保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职业道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并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重要内容。中小学校的党组织和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和引导广大教师切实提高职业道德素质。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共青团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职能开展群众性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对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要进行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要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资格,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

  建立有效的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检查评估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状况进行监督和评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

四、全社会共同努力,各部门通力协作,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

  11.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做好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场)、文化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为中小学生开展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收费参观的场馆,对中小学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要实行免费或优惠。要加强社区教育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作用,形成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社区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在青少年学生思想教育和校外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2.新闻宣传、文化、广播影视和出版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大力宣传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创作、出版和播放更多更好的、有益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文学艺术和影视作品。要建立评价、奖励、推荐优秀青少年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机制。严禁出版、销售、播放渲染凶杀、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文化作品,坚决清除各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垃圾。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录像放映等场所的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防止不良文化对中小学生的侵蚀。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网络的监管,及时清除通过计算机网络传播的反动、色情和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电子信息。

  综合治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学生权益和教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行为。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办好工读学校,积极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

  13.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家庭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广播、电视台(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家庭教育节目。要通过多种教育方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成才观和教育思想,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访等形式同学生家长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交流情况,认真听取家长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的意见、建议。学校要对班主任、任课教师的学生家访提出具体要求。

五、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领导

  14.做好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直接关系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中小学德育工作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校内外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运行机制。省、地、县、乡党委和政府领导要深入学校开展调研工作,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向师生作形势报告,向党员和要求入党的师生讲党课,指导并检查学校德育工作。

  中小学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国家规定的德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中落实。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要求党员教师在德育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发动广大教职工做好德育工作。

  15.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德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注重对德育工作者的教育和培养,要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学德育研究方向,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学德育骨干教师深造。要从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额度用于中小学德育工作,为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重视中小学德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16.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团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考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统一部署,现就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
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司的性质、任务和业务范围
华融公司、长城公司和东方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其中,华融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
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东方公司主要收购并经营中国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
三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收购并经营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企业审计
与破产清算,资产管理范围以内的推荐企业上市和股票、债券的承销,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等。
二、公司资本和经营管理机构
华融公司和长城公司实收资本金各人民币100亿元,东方公司实收资本金本外币合计人民币100亿元(其中,人民币60亿元、外汇5亿美元),均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三家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三家公司均设立监事会,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相应的不良资产剥离银行以及外部专业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员、员工代表组成。三家公司的人员主要从不良资产剥离银行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调,同时从社会
上招聘若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合同制。
三、公司的监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涉及人民银行监管范围以外的金融业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资产的剥离和处置
不良贷款剥离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此次剥离范围。剥离不良资产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确定,相应的银行组织实施。剥离不良资产的银行要组织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剥
离的不良贷款进行评估和审核,并按规定报财政部认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资产后,要统筹所属机构,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需要关闭破产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股权,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
对已被三家公司收购的银行不良贷款,其所涉债务人由对原银行的负债转为对相应资产管理公司的负债,由相应资产管理公司承继债权、行使债权主体的权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家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文确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承接的不良贷
款实施重组。
五、有关财税政策
三家公司免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三家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考核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