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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2 23: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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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

文物博函〔2012〕1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以下简称标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标的审核管理工作的认识
  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拍卖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标的审核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工作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的审核申报时,应依据拍卖经营资质年审情况,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三、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四、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
  五、健全标的审核制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主体,应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建立标的审核专家库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每类标的须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意见一致的,方可报审。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备案材料中,须包括审核意见及审核专家名单。
  六、严格标的报审管理
  企业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应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实物审核(或复核)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的审核申请后,须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家文物局网站将即时公告备案收文确认信息。如有不同意见,国家文物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国家文物局同意备案材料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方可办理批复文件。
  七、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国家文物局结合行业管理,将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年审和增加文物经营范围的考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投资、质量、工期”,提高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在铁路工程建设中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铁道部建设司对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是指由部委派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理
第三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均按本暂行规定执行,其它铁路工程项目的监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府监理
第六条 政府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监督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指导与管理全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本行业建设监理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第七条 现阶段,对铁路建设工程大中型项目实行施工阶段的建设监理。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报部批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铁路工程监理业务时,双方应签订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等有关情况通知设计、施工单位。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必须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无行政隶属关系。
勘测设计单位不得监理由本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择优选择监理单位并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核备。
第十条 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二)检查施工设计文件的规模、标准是否与批准的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相符,监督施工图设计的质量。
(三)参与审批Ⅱ类变更设计;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或参与审批Ⅲ类变更设计。对上报的Ⅰ类变更设计签署意见。
(四)参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审批或参与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向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五)检查确认运到现场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试验资料、出厂合格证是否齐全、合格。监督重要工程材料的现场复验,以及对重要设备进行开箱检验。
(六)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对标自检工作,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证以及重要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质量保证资料和其它施工资料的积累;对重点工程的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七)检查确认分包单位的资格,有权要求撤换资质条件不符的分包单位。
(八)监督施工单位现场预制梁、枕及其它预制构件的质量,严禁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
(九)核实、签认验工计价及工程结算报表,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凭证;参与审核不可预见因素发生的工程数量及其价款的变更。
(十)参加工程质量的奖优罚劣活动,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十一)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监督检查竣工文件的编制。
(十三)参加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定期向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单位提报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十五)完成项目的主管部门,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一般按下列标准配备驻现场的监理人员:
新建铁路工程
山岳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4~0.5人
丘陵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35~0.4人
平原地区 每单线公里不少于0.2~0.3人
双线区段应按上述要求增加10%的监理人员。
独立工程和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可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得超过监理人员总数的25%。
监理单位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必须派出总监理工程师和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执行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监理单位在承担监理任务后,应将监理合同(副本)及上岗人员名单造册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可由部委派直接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三条 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合格的分项、分部、单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证,应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竣工验收(包括初验)时一般可不再重复检验。
第十四条 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部公布的标准,列入概算。监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按年度投资计划及签订的监理合同拨付给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费主要用于支付监理人员的工资、工地津贴、奖金、劳保、培训、差费,监理单位检测工具、仪表、交通工具、办公用品、设备、税金、利润以及监理单位和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管理费等。监理费的使用必须接受部的监督。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分综合性建设监理单位和专业性建设监理单位两类,并划分甲、乙、丙三级。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铁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取得资质证书和铁路工程建设监理许可证书,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监理单位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守则:
(一)正确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建设法规、规范、标准,依法维护国家、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不得是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担施工或材料销售的有关业务。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期间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三)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组建健全的监理机构,按规定和监理合同制定监理工作制度,监理人员应实行以文字和数据为依据的工作方式。
(四)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贿赂,接收礼品,索要钱物。
(五)建设监理单位及其成员在工作中发生过失或失职行为,要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要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各方关系
第十九条 监理与建设、施工、设计的关系:
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
建设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接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监理时,监理单位与勘测设计单位的关系按本规定第十条(二)款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铁路工程施工监理试点规定》(铁建[1991]91号)同时废止。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1989年6月12日,化工部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全面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以下统称环保设施)的竣工检查和验收。
第三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执行国家和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凡环保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验收。
第四条 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产的,要追究决定强行投产者的责任。
第五条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依据是该工程项目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批文。
第六条 环保设施竣工预验收和正式验收应在化工建设项目正式验收之前进行或一并进行,并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产。
当地尚未实施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化工建设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各条款中有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规定。
第七条 化工系统各级基建、环保部门都应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计划。各级化工环保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主体工程开工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保设施所需投资、设备、材料及施工力量是否落实,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组织、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保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第八条 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现行管理体制,根据化工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原则,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权限作以下分工。
1.受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委托,由化工部组织验收或组织国家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的大型建设项目(包括特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
2.合资建设(包括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建设)的一般大中型项目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小型项目,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3.地方安排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结合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化工建设项目,在组织环保设施验收时,必须有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参加。
4.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环保设施。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时,应请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指化工系统一、二、三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评价、环保设计等单位参加。联合组成验收小组,共同负责检查环保设施设计、施工质量,评价使用效果,把好“三同时”的同时投产这一关。
第十条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环保设施分为化工投料试车和试生产、预验收、验收三个步骤进行考核。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安排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时,对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和经过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良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全部达到设计要求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可将预验收和验收两个步骤的工作合并,简化为一次验收。

二、试车、试生产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生产准备工作时,应做好以下环保设施的运行准备工作。
1.根据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要求,设立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配齐管理和监测人员以及监测仪器、设备。
2.配齐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并进行技术培训,制订环保设施工艺操作规程。
3.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台帐。
4.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在联动、投料试车前,对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质量逐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凡是环保设施没有同时建成的化工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化工投料试车。环保措施虽同时建成但存在质量问题未解决好,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期限的,不得继续进行投料试车。
第十三条 在化工建设项目试车、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监测、设计、施工单位,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测定污染物经过处理后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承担试车、试生产阶段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和《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测定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并提出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三、预验收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试车、试生产考核,已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将环保设施有关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整理装订成册,按规定的格式编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告封面设计见附件一,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照附件二规定的提要编写。报告应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管机关和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及负责发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组织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并确定预验收日期。
第十七条 预验收的程序是:
1.建设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分别向验收小组汇报环保设施竣工投用和监测情况;
2.检查原始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3.现场检查和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验收小组提出预验收整改意见。

四、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正式验收程序是:
1.建设单位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预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复查和核对原始记录、整改纪录及技术档案资料;
3.现场抽查测定主要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4.审议《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5.环保设施验收小组集中讨论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各成员单位(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地方各级主管环保部门等单位)签字同意的《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保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小组代表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作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说明,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检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和基建司备案。企业自行安排建设的小型项目环保设施,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附件二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提要

1.化工建设项目概况
(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2)建设规模;
(3)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4)产品方案及主要工艺路线、原料路线;
(5)工程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
2.环保设施情况
(1)环保设施名称;
(2)环保设施投资 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保设施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和环保设施固定资产总额及环保设施投资效益分析;
(3)工艺流程图;
(4)试运行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成分、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等;
(5)运行情况及处理效果 经试车、试生产考核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环保设施试运行监测报告;
(7)环保设施竣工图;
(8)试车、试生产中,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
(9)设备情况。
3.环保设施及全厂环保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5.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及监测设备、仪器配备情况
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附件三 化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制订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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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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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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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总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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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名称 ┃ ┃ 环保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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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效果简要说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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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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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小组鉴定意见 (本栏不够, 可另附)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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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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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验收签字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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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职 称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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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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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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