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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03:3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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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54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变更登记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鲁工商外企字[2001]2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所称“办理公司登记时”应含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手续、程序。“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包含取得法人或经营主体法定终止手续以及完成其他登记手续、程序等情况。

三、公司变更登记被依法撤销,公司登记状态应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撤销变更登记并不直接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及与该变更登记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变化。

四、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被撤销后,因该变更登记而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撤销。具体程序为:公司登记机关将撤销该项变更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同时附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交的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据此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公司及分支机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证手段,取得分支机构登记的,也可按以上程序与公司登记机关衔接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投资者来青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01)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是指来青投资的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本省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可以多种方式自主选择投资。鼓励投资者投资下列产业或领域: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等优势资源开发,冶金、建材、中藏药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
(四)高新技术产业;
(五)科技、教育、旅游、商贸。
第三条 投资者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充许有3年试运营期。
第四条 在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领域创办企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数额较大、对地区经济拉动明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发矿产资源的,暂缓征收资源税8年;可将地质勘查费用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六条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对收购、兼并、嫁接改造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10年内免征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的,免缴8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国有“四荒地”投资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等级公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开发权。
第十条 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或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足规定数额的部分,可以在5年内分期到位。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行“一站制”或“一条龙服务”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对投资者的申报,凡资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有权拒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严厉查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在省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生效后,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