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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05:3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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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 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挂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要按照就近、方便、集中、连片的要求,搞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选址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直各单位住房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设计划,经省直房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具体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对小区进行精心规划和设计,经省直房委会审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用款计划,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并按计划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省直房委会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写出报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直
房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坚持统一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前提下,各单位已在建的职工住房继续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的建房计划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已有地皮的单位只要符合济南市城建规划,也可以申请自行建房。建房计划经省直房委会批准,省计委立项后,
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成后,优先解决省级机关严重缺房单位和省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购房职工要在建房前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签定建房合同,并预交30%的购房定金。房子建成后,按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成本价直接向职工出售或以成本租金向职工出租。
第十八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济南经四路支行和工商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在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还可向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小区住房的面积及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职工以成本价购房,住满一年后,即可上市交易;也可在公平价格基础上,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折价收购旧房,职工补足差价后,换购新房。旧房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适当维修后,出售给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济单位的职工住房建设按本办法执行,建设计划纳入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统一建设规划,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4月1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5]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奖励为推动首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基于Linux的桌面应用环境和办公套件”等34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授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专用芯片(THR9904)及模块”等140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授予“复兴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的建立和效果效益评价”等117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三等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努力攀登,大力推动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驱动作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做出更大贡献。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
广电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文化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全国农村电影尤其是西部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初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农村题材影片创作数量不断增多、质量稳步提高。但是,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适合农村放映的高质量影片不多,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
  二、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三)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深化农村电影改革,探索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鼓励农村电影跨地区经营,促进农村电影放映的规模化发展,扩大适合农民群众观看的影片创作生产和片源供应,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四)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强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的规划和生产,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普及数字电影放映技术,提高放映质量,完善放映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农村电影放映的新主体,建立公益放映补贴的新机制,推动露天放映与室内放映相结合、免费放映与有偿放映相结合、胶片放映与数字放映相结合并逐步向数字放映过渡,不断扩大农村电影覆盖面,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国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
  三、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
  (五)扶持农村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鼓励广大电影工作者深入农村、深入生活、深入农民群众,为农民群众拍摄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优秀影片。国家每年资助20部农村题材故事片、30部农村实用科教片的生产,并对国产优秀故事片、科教片的生产,对面向农村发行放映的胶片转数字影片以及购买版权、拷贝缩制等给予适当补贴。
  (六)推进农村电影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影工作,通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发展国有、民营、个体等各类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主体、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多种形式放映队伍,大力推动国有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股份制、院线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可享受国家相关的优惠经济政策。
  (七)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积极改进并研发数字电影放映新设备,探索数字化放映的新模式,提高国产化生产能力,建立覆盖广大农村的数字电影服务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进一步完善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技术服务平台和监管平台建设,每年提供200部胶片电影转数字电影的服务。
  (八)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国家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农村题材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委托指定单位集中购买公益放映版权后,向全国农村发行。国家继续为中西部地区配送电影流动放映车和流动放映设备,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有关地区政府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农村电影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也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电影民族语译制设备予以资助,尽快解决数字电影民族语译制问题,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影的数字化放映。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
  (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影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体制改革统筹考虑。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电、发展改革、财政、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放映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技能,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放映员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以数字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政府扶持和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
  (十二)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资助设备的运行维护机制。国家对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相关配套设备由地方统一招标采购。对政府资助设备,各地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经营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政府资助设备由省级或市(地)级电影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院线公司经营,院线公司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资助设备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