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1:44: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行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等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以及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劳务分包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企业。

第四条 劳务作业人员应按本人已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五条 在全市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六条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投标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用工计划,并承诺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未作出用工计划和用工承诺的投标文件,不得列入评标范围。

第七条 大力推行劳务分包承包制度,严禁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严禁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发包人的选择,不得限定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八条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现场负责人、分包的工程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劳务合同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业务。

第十二条 市外劳务分包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劳务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其上年度由企业统一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保缴费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在当地近三年内有无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有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施工现场自留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在本市区域内使用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的10个工作日前携带第十二条所列资料在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由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队伍。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进场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承包范围、劳务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劳务工程款的支付保障措施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限、计价方式与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和拒付,不得要求分包人带资垫资。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对其承包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人员协调和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九条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必要的临时办公、生活和卫生场所。

第二十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对所承接的项目委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和工资发放等日常工作。协助发包人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并将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提供给发包人,服从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健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已履行完工程质量责任后,即进入下一道作业工序。严禁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加强班组管理,做好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工作;抓好人员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完善职工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如不按规定用工,发生拖欠工资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和项目承包人(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分别记入诚信档案,并在诚信信息平台和宜春建设信息网上通报,6至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未执行劳务合同规定,拖欠劳务企业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劳务发包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并责令劳务分包人限期补足已支付部分。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未履行劳务合同规定,克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劳务发包人应对分包人所属的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所需款项在劳务分包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劳务发包人、项目承包人(建造师)和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在诚信信息平台曝光,并依法进行处罚。

(一)发包人直接雇佣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承担劳务工程的;

(二)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

(三)劳务合同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务工资而造成拖欠的;

(五)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劳务工程的;

(六)未委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

(七)劳务人员无技能岗位证书、操作证等相关证书上岗的;

(八)克扣、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及保安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维护秩序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合法、文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5年以上军队、公安、国家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管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办公场所、装备库房、实训场地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出资协议书及出资承诺书、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经历材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

(五)住所和设施、装备的证明材料;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等制度规定;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机关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额不得少于30%;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国有投资主体持有股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持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取得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增注的武装守护押运服务许可失效。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要求变更保安服务许可事项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范围、重点保护岗位等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停止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情况通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超保安服务区域提供保安服务。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或者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三章 保安员

第十五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2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六条 参加申领保安员证的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名。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采集考试申请人的数码照片,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接受报名后,应当对考试申请人的年龄、学历、健康、品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准予参加考试;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保安员的,不得准予参加考试。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十七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四章 保安服务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省外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到本省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1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除、修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三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第二十四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保安员有前款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从事保安培训:

(一)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提供学员饮食、住宿的,饮食、住宿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自开展培训之日前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保安培训单位名称、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培训项目、地址、时间、收费标准等事项。

保安服务公司对本公司的保安员进行培训不得收费。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服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住所、设施设备、主要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二)保安服务中涉及的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三)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四)依法配备的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五)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六)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七)被投诉举报事项查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服务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保安培训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保安培训单位的住所、教师、教学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枪支弹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保安培训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记录和处理意见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招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四)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六)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二)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三)招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四)未按照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第四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除、修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保安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历。

本办法所称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工作经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詹姆士.B.雅各布(著)
楼杰科(译)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有罪必须超过合理怀疑。这些构成联邦——州体制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特别重要的是第五、第六以及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过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用语,特别是在20世纪,被法院解释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实际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以及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解释为限制了实施惩罚的种类。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款归于无效。有些州为通过合宪性审查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设有死刑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起诉、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以及缓刑和假释组织执行,起诉,裁判以及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多数隶属于司法部以及财政部。最著名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毒品执行管理局(属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属于财政部)。这些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海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称为“美国的代理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起诉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主权,但是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以及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括专门性政法单位以及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全国性机构,通常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些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是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许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实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职责,包括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通常很少或者没有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起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称为地区代理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通常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很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通常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制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以及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一是没有可责性或者没有可罚性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状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个要素(行为,伴随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强奸);侵犯财产罪(如,偷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乱伦);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哪些犯罪由联邦管辖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能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起诉,因为依据“双重主权”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主权的分别起诉。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清楚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以及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是,利用依据商业条款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理毒品交易,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盗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情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起诉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州起诉的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通常由州立法机关制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些权利只被认为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实际上这些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实施。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以及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例如,像纽约这样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仅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如果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认为政府必须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法官必须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如果这样,那么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危险否则就应该释放被告人。特别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严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因为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如果释放那么被告人将实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倾向以及综合释放条件后不能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情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得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起诉因为: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是太无关紧要而不用起诉;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