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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基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0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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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基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基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基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黔东南州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债基金归集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和建立偿债机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精神,结合《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资金归集、偿还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经上级机关批准由政府及所属投融资平台或政府委托投融资平台直接作为债务人举借或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债务。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等。
  第三条 政府债务项目坚持政府决定、计划立项、财政专管、审计监督、程序管理、分级负责、承贷承还、确保偿债的原则。
  第四条 凡需财政出具还款承诺的政府债务项目必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应报经州长办公会决定,并按程序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五条 发改部门对政府确定的举债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开工报告进行论证审批,对投资许可进行核准,并组织项目综合验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州政府本级偿债资金归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偿债基金的归集和管理,参与债务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项目评审工作。
友 第七条 州级融资平台或政府指定的其它举债单位,对其承贷偿还债务支持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承担举债支持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归集和筹措偿债资产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使用偿债基金的申请报告人,负责所承贷债务归还偿债资金计划、编制申报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用款单位)对偿还债务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做好项目的实施,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收支、统计上报工作。
  第九条 州政府建立偿债基金,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渠道:
  (一)用款单位按项目总投资的5%配套偿债准备金;
  (二)与政府债务关联或举债,项目所收储的土地,在贷款年度内的土地出让金,或形成转让所实现的收益,在扣除成本及上解收入后全额纳入偿债基金管理;
  (三)凡与政府债务关联的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其开发利用所形成的收入,以及拍卖、转让形成的收入,坚持“分级借款、分级承担、分级偿还”的原则,按照州、县(市)两级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对应纳入偿债基金管理。
  (四)债务投资收益全部纳入偿债基金管理;
  (五)州本级在“四保”(保吃饭、保运转、保稳定、保民生)的基础上,将新增财力的50%专项纳入偿还基金;
  (六)凡上述渠道筹措的偿债基金仍不能满足偿债需要的,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安排。同时,要将政府债务余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政府指定的借款人、项目实施单位是债务偿还第一责任人,实行“谁用款、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还债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项目当年到期偿债计划规定的还款来源努力实现还贷资金流,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财政归集的偿债基金是保证偿还债务的保障渠道,是债务偿还的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全部政府债务的具体情况,会同债务偿还第一责任人在当年年初拟定当年政府债务偿还计划,确定当年应偿还的政府债务数额、偿债资金来源等有关事项,报政府审批以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债务建设项目和偿债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事项进行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政府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和偿还基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今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对今后十年推进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6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原则、任务和要求。为贯彻实施《纲要》提出的六条基本要求和七项主要目标,落实温家宝总理讲话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现就全国卫生系统贯彻实施《纲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是卫生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改革和完善执政方式的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要把学习《纲要》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根据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落实《纲要》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突出工作重点,把《纲要》内容具体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依法行政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表现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督促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切实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实现依法行政目标的基本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加强宏观调节、强化市场监管、完善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来。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立法,严格监督等作为卫生部门的基本职责,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医疗市场、医疗卫生服务和其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深化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建立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和救治体系、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等制度建设上下大功夫。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改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责任落实、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卫生执法体制。
三、加强卫生立法,健全卫生法制。做好卫生立法工作,提高卫生立法的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以及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使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卫生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为卫生行政机关立法、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卫生审批。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行政许可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卫生部根据国务院部署,在法律实施前认真清理了卫生许可项目,取消了23项,改变管理方式3项,保留了39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继续清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一律取消,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项目。卫生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强化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该办的事要快办,不能办的要及时答复,做到公开透明,高效便民,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予以保障,严禁违法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制度。
五、加强卫生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的监督检查。建立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卫生执法队伍,是提高卫生执法水平,保护人民健康权益的基本保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卫生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严格人员准入,坚持公开招聘、考核录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吸收优秀人才进入卫生执法队伍,清退不合格人员。卫生行政机关要对卫生执法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培训,加强廉政教育。同时,严肃执法纪律,查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对执法所需的必要经费,商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卫生执法机构要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状况评议考核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建立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宏观指导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严肃督办大案要案,一抓到底,一查到底。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来自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卫生工作一场深刻的变革。当前,卫生工作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巨大挑战。卫生部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卫生部门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完善制度,不断研究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开展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建城容函[200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市容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对垃圾处理工作的批示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2]329号)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与填埋场气体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内容,立即组织对各城市垃圾填埋场、堆放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含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进行一次普查。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1、认真填写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所有进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2001年度,2002年8月出版)“市综15-1表”中的垃圾处理厂(场)和简易堆放场均要填报此表。一个城市有多个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需分别填报。

  2、重点调查近五年来发生的垃圾填埋场气体爆炸事故以及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

  3、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中有关填埋气体管理的条文规定,检查垃圾填埋场、堆放场是否开展了填埋场气体监测工作,是否配备了防爆、灭火设施。

  4、对没有开展填埋气体收集的旧填埋场,根据现有的条件,是否拟定了对填埋气体进行敷管、排放、点燃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方案和投资估算,以减少填埋气体对环境的污染。

  对达到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条件的填埋场,在建设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基础上,是否拟定了对填埋场气体的综合利用方案和投资估算。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我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组织专家进行抽检复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检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处理厂(场)情况汇总报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联 系 人:张红梅 杨宏毅

  联系电话:010-68393434

  传真电话:010-68394664

  电子信箱:zhanghm@mail.cin.gov.cn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ОО三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管理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