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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10: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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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2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蚌埠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城市规划区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近期和远期规划建设;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绿化行政审批工作;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国土、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管理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绿化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应当充分体现本市特点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本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生长的园林植物、园林精品。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六)凡市区内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或地形不规则,不适宜进行建设的地块,应首先考虑用于城市绿化。

  本条第(二)、(三)、(四)款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单位或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三章 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道路绿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并与主体工程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六个月,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城市各单位在申报文明单位楼院和园林式单位时,必须持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高于所缺面积异地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的各种管线设施,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九条 在城区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市民公示。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因建设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城区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照《蚌埠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移植。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应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异地补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九条 按照市、区两级绿化建设和管养分工,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养护。

  第三十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须经市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地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或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确立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制定和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评估指标》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自我评价、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成效的综合评估。要选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基础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对本地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评估指标》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评估指标》、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一、规范行政决策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

  二、提升公共服务

  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服务高效、规范、透明,促进公共服务公平化、便民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公开方式和载体,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三、改进行政执法

  基本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问题。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基本要求: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

  五、自觉接受监督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依法接受监督。内部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到位。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

  六、落实保障措施

  基本要求: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公务员定期培训、干部任前法制考核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促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

  18.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1.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2.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一、规范行政决策(16分)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5分)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分)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2分)

  (2)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对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名额分配和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2分)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风险等级的划定、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明确规定。(2分)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5分)

  (1)集体审议决定事项范围明确、制度完善。(2分)

  (2)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有专家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征求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3分)

  二、提升公共服务(16分)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6分)

  (1)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分)

  (2)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2分)

  (3)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2分)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4分)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6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对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2分)

  (2)按法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依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2分)

  (3)信息公开载体和查询方式便民。(2分)

  三、改进行政执法(20分)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6分)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亮证执法。(2分)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监督。(2分)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8分)

  (1)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明确,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行为发生。(2分)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规范透明。(2分)

  (3)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2分)

  (4)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2分)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6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2)无“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2分)

  (3)探索建立柔性行政执法方式。(2分)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16分)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6分)

  (1)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2分)

  (2)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达标。(4分)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5分)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5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等有具体规定。(1分)

  (2)投诉人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邮等投诉方式畅通、便民。(2分)

  (3)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90%。(2分)

  五、自觉接受监督(16分)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5分)

  (1)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等的满意率90%以上。(2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2分)

  (3)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1分)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5分)

  (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2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3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6分)

  六、落实保障措施(16分)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7分)

  (1)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分)

  (3)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1分)

  (4)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1分)

  (5)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1分)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3分)

  18.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2分)

  (2)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适应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法制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健全。(2分)

  

  

  附件2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下发《国家射箭队与省市联队比赛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国家射箭队与省市联队比赛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竞赛处:

  为贯彻2004年全国射击射箭训练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国家射箭队比赛对抗能力,经中心研究决定,将在2005年全国射箭冠军赛和全国射箭奥林匹克项目锦标赛期间,举行国家射箭队与省市联队比赛。现将比赛办法(见附件)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点击下载:国家射箭队与省市联队比赛办法
http://www.sport.gov.cn/files/syzx/shejian.doc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