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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0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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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3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前急救管理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为了加强院前急救管理,及时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实施救治,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送往医院过程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院前急救按照就近、就急、就地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调度。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急救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院前急救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将院前急救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运行及管理。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建设院前急救网络。

市院前急救网络由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各急救站(点)构成。

第七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二)设立120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

(四)收集、处理及贮存急救信息;

(五)统一管理120急救电话;

(六)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八条 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点)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挂牌运行。

急救站(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配置急救指挥车,每急救站(点)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急救车按照规定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120”等形式的急救电话,不得擅自接受非120急救电话的指挥、调度。

第十三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四条 急救站(点)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应当对病人在救护现场、救护途中和本医院的医疗活动负责,为需要转换医院或科室诊治的病人提供服务。医护人员不得拒收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急救站(点)实行24小时应诊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十五条 急救站(点)应当保证值班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在5分钟内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

第十六条 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应当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或科室。

第十七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急救站(点)对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当立即抢救。因设备或者技术限制不能诊治的,应当及时转诊。

第十九条 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点)收到的出诊指令应当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 急救站(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急救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费站应当保证即时通行。

第二十二条 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22、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急救工作补贴,在职称晋升、职称聘任、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急救站(点)不得拒绝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症伤病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争抢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院前急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急救站(点)的医疗机构,不得从事院前急救工作,接到急救呼救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擅自开展院前急救、争抢病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襄办发〔2005〕43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樊市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是指受撤职以上处分的在编人员,适用对象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以及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受到撤职以上处分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依据处分决定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第五条 受处分人员处分期间的教育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所在单位党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及时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工作。

(一)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指定专人每半年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走访一次,了解其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

(二)建立受处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表样附后)。对受处分人员实行建档管理,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专人填写,填写内容包括每半年对受处分人员走访考察情况、联系人的意见及评价、单位干部职工评议情况、单位党组织意见,最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分别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受处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给予开除或第74条予以辞退处理:

(一)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六)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七)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一次,对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以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一经发现,立即责成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纠正。对应纠正仍不纠正的,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一) 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存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等待遇的;

(四)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五)对受处分人员放任不管或失察、失控的;

(六)未安排受处分人员相应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工作的;

(七)不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生效后,本办法第五、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提高图书出版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出版工作自身规律的出版体制为目的,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繁荣出版重在质量的思想,把能否提高图书质量当作衡量出版工作是否健康发展、检验出版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使出版事业朝着健康、有序、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严密的组织,需要各出版社、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网络;要有科学、严格、有效的机制,根据图书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规律,分部门、分阶段、分层
次组织实施,分清任务,明确责任,提高管理和运行水平;要有称职的队伍,各单位要制定计划,对各级、各类的出版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编辑工作和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思想、政策、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加强图书出版法制建设。加强图书出版的法制建设,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正常、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出版行业的重要法规,也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依法实施的保证。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做到依法管理,对违反《出版
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行为,要依据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以维护社会主义出版法规和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在认真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
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出版社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度,提高图书出版管理水平。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第一节 前期保障机制
第五条 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制度。按专业分工出书对于发挥出版社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和特点,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服务,提高图书质量,形成出版特色,具有重要作用。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出书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强选题策划工作。
(一)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的优化,优化的第一步要搞好选题的策划工作。
(二)策划是出版工作的重要环节,出版社的全体编辑人员应认真履行编辑职责,积极参与选题的策划工作。
(三)出版社编辑人员在策划选题时,要注意广泛收集、积累、研究与本社出书范围有关的信息,注意加强与有关学术、科研、教学、创作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提高策划水平。
第七条 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也影响出版社的整体出版水平。出版社要对选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既要从微观上论证选题的可行性,又要从宏观上考虑各类选题的合理结构,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选题论证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始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此前提下,注意经济
效益,力争做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使选题论证结果符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符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总体要求。
(二)要加强调研工作,充分运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和群体的知识资源,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有关的学术、学科发展状况,了解读者的需求,掌握图书市场的供求情况,使选题的确定建立在准确、可靠、科学的基础上。
(三)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召开选题论证会议,论证时,人人平等,各抒己见,重科学分析,有理有据,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社长或总编辑决定。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第八条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因此,在选题获得批准后,要做好编前准备工作,加强与作者的联系。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
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在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查稿件的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问题。
(一)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二)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的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三)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根据初、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稿件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倾向、学术质量、社会效
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评价。如果选题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容,属于应当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重大选题、或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应通读稿件,在此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作出决定。
第九条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
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也可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第十条 坚持责任设计编辑制度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图书的整体设计,包括图书外部装帧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设计质量是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图书的整体设计质量,是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方面。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编辑为责任
设计编辑,主要负责提出图书的整体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对委托他人设计的方案和设计的成品质量进行把关。图书的整体设计也要严格执行责任设计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或总编辑(副社长或副总编辑)三级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出版社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
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聘请的社外校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校对经验。对采用现代排版技术的图书,还要通读付印软片
或软片样。
第十二条 坚持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出版社印制图书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装厂印制。印装厂承接图书印制业务时,必须查验出版社开具的全国统一的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委托书》,否则,不得承印。印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
制定的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图书书名页是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信息的书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应载有完整的书名、著作责任说明、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版本记录等内容;附书名页应载有多卷书、丛书、翻译书等有关书名信息。图书书名页
是图书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图书编码系统。条码技术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主要的信息标识技术,图书使用条码技术,有利于图书信息在销售中的广泛、快捷地传播、使用。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技术。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图书成批装订前的样书检查制度。印装厂在每种书封面和内文印刷完毕、未成批装订前,必须先装订10本样书,送出版社查验。出版社负责联系印制的业务人员、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及主管社领导,应从总体上对装订样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印装
厂,封存待装订的印成品并进行处理;如无问题,要正式具文通知印装厂开始装订。出版社应在接到样书后3日内通知印装厂。印装厂在未接到出版社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将待装订的印成品装订出厂。
第十六条 坚持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或离职的编辑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的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的审读、评议。出版社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并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应对本版图书的广告质量负全部责任。出版、发行单位为推销图书印制的征订单和广告,必须事先报出版社审核,经出版社法人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编辑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才可印制、散发。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第十九条 坚持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图书重版有利于扩大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更需要对图书内容质量严格把关。出版社出版的新书首次重版前,必须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含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者)对图书内容和质量重新进行审读,写出书面审读意见,由
社长或总编辑核定。
第二十条 坚持稿件及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应将稿件连同图书出版合同、稿件审读意见、稿费通知单、印刷委托书、排印单、样书等一起归档。同时,还必须把图书出版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质量情况以及读者和学术界对图书质量的意见,书评和各种奖励或处罚情况,采用表格
形式记录在案并归档,便于对图书质量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高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联系制度。出版社要保持同作者和读者长期、紧密的联系,依靠作者,并在可能的条件下为作者的创作、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倾听作者和读者对图书质量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