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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11:1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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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格局,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内河水运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现就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内河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等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实现水运与公路、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发展多式联运,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益,有利于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增强国防交通功能,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二)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调整优化沿江沿河地区产业布局。内河水运在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运输中具有独特优势,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推动电力、钢铁、汽车等沿江沿河产业带的发展,推动东部地区产业升级和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流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
  (三)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内河水运发展,发挥长江横贯东中西部地区、西江航运干线联接西南与粤港澳地区、京杭运河沟通南北地区水运大通道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地区间资源、技术、资金等要素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符合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部率先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对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发展交通运输与减少能耗、减少环境污染的矛盾日趋尖锐。大力发展内河水运,有利于加快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发展低碳经济,减少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五)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发展内河水运作为建设综合运输体系的重点任务,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科学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切实提升内河水运的质量效益和现代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六)主要原则。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运资源,以市场为导向,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坚持科学统筹,统筹协调水运、水利、水电发展,统筹协调水运、公路、铁路发展,统筹协调水运资源开发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发展内河水运的积极性。坚持科技创新,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进内河水运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七)发展目标。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运输效率和节能减排能力显著提高,水运优势与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显著增强。2020年,全国内河水运货运量达到30亿吨以上,建成1.9万公里国家高等级航道,长江干线航道得到系统治理,成为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对外开放的通道和优势产业集聚的依托。长江等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建成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运输船舶实现标准化、大型化,长江干线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超过2000吨。
  三、主要任务
  (八)建设畅通的高等级航道。按照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以及《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加快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上游1000吨级航道延伸至水富,适时实施三峡水库库尾航道整治;中游实施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和航道治理工程,全面改善通航条件;下游加快实现航道规划标准,巩固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建设成果,稳步推进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向上延伸工程。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加快红水河龙滩、右江百色等枢纽通航设施建设与改造,打通西南地区连接珠江三角洲的水运通道,进一步完善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大力推进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加快实施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江汉运河、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柳江-黔江、淮河、松花江、闽江等航道建设工程。相应建设其他航道及界河航道,进一步延伸航道通达和覆盖范围。对新建水利水电枢纽和桥梁等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内河航道,要在充分论证通航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逐步建设通航设施。
  (九)构建高效的内河水运体系。全力推进内河水运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内河水运发展质量和效益,形成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协调发展、功能完善、技术先进、运转高效的内河水运体系。发挥港口枢纽作用,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重庆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实施船型标准化,严格船舶更新报废制度,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为重点,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优化船舶运输组织,促进干支直达和江海直达运输,发展专业化运输,引导水运企业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水运行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水运科技与管理水平,开展航道整治、船型标准化、节能减排等关键技术攻关,推进水运信息化,建设水运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快“电子口岸”建设,推进航运要素集聚和大通关信息资源整合,提高口岸综合服务效率。
  (十)保障内河水运平安运行。加快建设长江干线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加强三峡坝区等综合基地建设,完善长江干线基地、站点布局和功能。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重点水域安全监管,服从防洪调度,积极应对地质灾害和极端气候,建立重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预警、预报、预防制度,提高航道应急抢通能力,有效降低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加强船舶管理和动态监控,强化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水上客运和渡运的安全监管、应急处置和治安防控能力建设。
  (十一)实现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在航道、港口工程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更加注重保护水生态环境,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关键栖息地,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推广先进适用的港口装卸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港口生产环节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加强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推动船舶防污设备配置,对新建内河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或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内河水运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配备污染应急处理设备,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船舶生活垃圾和油污水的岸上接收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和逐步提高船舶排放标准,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客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以及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进入三峡库区。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船舶。
  (十二)完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按照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发挥内河水运的比较优势,与其他运输方式形成优势互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建设以长江干线为主,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共同组成的沿江运输大通道。促进高等级公路、铁路与内河港口的无缝衔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延伸港口服务腹地范围。依托内河主要港口,科学规划建设物流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船舶贸易、航运交易等现代综合服务功能,发展现代物流。
  (十三)带动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发挥长江、西江、京杭运河等内河航运干线跨区域、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发展有特色的临港产业开发园区,促进优势产业向园区集聚,带动内河水运需求的稳步增长。以畅通的航道为基础,高效的服务为支撑,平安、绿色的水运体系为保障,推动沿江沿河新型工业化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规划指导。把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和《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做好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发展重点,建立项目储备,抓紧组织实施,同时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在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和修订流域综合规划过程中,要统筹水资源综合利用,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
  (十五)加大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水运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国家将继续增加投资,加强航道、支持保障系统和中西部地区内河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安排一定资金,引导船型标准化和提前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航道法,完善水运管理相关法规,加快制定促进水运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
  (十七)保护岸线资源。加强内河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制定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方案,保障内河港口可持续发展。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鼓励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保障港口岸线资源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切实保护港口岸线资源,未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码头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做好规划编制、资金支持、项目审批、体制创新、人才培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新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沿江沿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抓好组织实施,共同推进内河水运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0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本着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促进和扩大两国间的贸易。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即厄瓜多尔共和国出口货单)和附表“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所列的各自生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上述附表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修改。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尽可能在进出口总值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两国间相互交换的商品的价格,以国际市场的价格为基础,由买卖双方在有关贸易合同中协商确定。
  两国间贸易的支付,应按照各该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以买卖双方同意的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三条 在进出口商品许可、海关关税和其他捐税以及海关规章、手续、程序方面,缔约双方相互给予在其与第三国贸易中所采用的最惠国待遇。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已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
  (2)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参加区域性和小区域性一体化协议已给予或可能给予第三国的特别利益。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之间商品的交换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贸易公司和在厄瓜多尔共和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官方机构及法人和/或自然人进行。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有效期间,随时促进签订双方认为需要的具体商品进口和出口协议和合同,以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

  第六条 为了鼓励两国间贸易的发展,缔约双方同意按照各自的法令和规章,对于对方在本国组织的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条 本协定的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达成的一切贸易合同和交易,在协定期满后继续有效。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生效,在双方履行各自法律手续后,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一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对外贸易部部长李强先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工商业和一体化部部长亚历杭德罗·鲁维奥·乔温先生代表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双方校阅了全权证书并认为妥善后,签署了本协定。
  注:附表甲和乙略。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瓜多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李  强        亚历杭德罗·鲁维奥·乔温
     (签字)            (签字)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2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出厂产品安全系数,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含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烟花爆竹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和申领《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制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的氯酸钾、砷化合物、汞化合物、六氯代苯等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准生产。

第六条 产品外包装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第七条 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第八条 标识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求,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燃放说明应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出厂检验申请,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加贴《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并开具《质检证明书》和《外运证明书》后,方准出厂。

第十条 未经出厂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对于可修复的不合格产品,经企业修复后,重新加严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可修复的致命缺陷产品,一律就地销毁,不准出厂。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不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且未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将不予核(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倒卖和转让。合格证一律以箱为单位贴在产品包装箱正面的右上方。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的成本费用、质检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核实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0〕湘价费字2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三章 销售、储存、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出厂产品包装上应粘贴《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并按国家标准要求标注警示标志、燃放说明、含药量等,方可销售。

第十六条 外地进入本市的烟花爆竹产品,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的,凭合格证可以免予检验。未经出厂检验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经检验合格发给《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后方准销售。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储存单位应执行进(存)货验收制度,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进入本市的烟花爆竹,托运人在向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申请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应提交《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采购和销售台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以上台账应保存2年备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流通的无《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视为不合格产品,或非法生产产品,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其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