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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7 08:0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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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

资助类别
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
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审结果统一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申请人。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1/3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
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上海市咨询、智能开发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服务机构审核、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咨询、智能开发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服务机构审核、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的审核、登记,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是指集体、个体和合作经营的社会科学方面的服务机构,不包括自然科学方面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设立咨询、智能开发、信息等机构,或兼营咨询、智能开发、信息等业务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主要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会计师、讲师、律师等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
(三)有固定的场所;
(四)有独立的会计核算制度;
(五)有必要的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名称;(2)地址;(3)负责人姓名(另附履历);(4)经济性质;(5)经营范围;(6)资金总额(另附出资人名单、出资金额);(7)盈余分配及亏损分担方案等。
第四条 申请设立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必须填具开业申请登记表;增加兼营咨询、智能开发等业务的,必须填具变更申请登记表。
第五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开办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经营业务(包括兼营)的可行性及其负责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上海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小组认真进行审查,提出鉴定意见,并收取一定费用。
第七条 申请者应持上海社会科学院的鉴定意见,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手续。按规定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事先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改变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总额,应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的撤销,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应进行清理。
第九条 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可以聘请外单位专业人员到本单位兼职或承担专题研究。聘用一年以上的,应将聘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称等送交登记机关核备。在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到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兼职或承担专题研究,应取得本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咨询、智能开发等机构,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不得登记和使用本市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1985年5月11日

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从严外汇担保业务、谨防诈骗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自我行开办外汇业务以来,总行多次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行从严控制外汇担保业务,严加防范各种利用承诺书、授权书、委托书、存款证明、备付信用证等形式的国际金融诈骗活动,并于今年7 月正式下发了外汇担保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从前一段情况看,大多数分行能较好地
执行总行规定。但也有一些分行以及某些地(市)级和县级支(分)行违反总行规定,擅自越权担保,以致受骗上当,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此,总行今年多次发文要求各行将已办理的外汇担保和已发现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等上报总行核备,但至今仍有部分分行
迟迟不报。为了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现对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并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严格执行总行(89)建总函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以及总行最近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凡未获准办理外汇担保业务的分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对外出具任何外汇担保。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分、支行,要严肃处理,并通报全行,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力量对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行在清查中发现有违反总行规定,擅自越权担保,包括对外出具意向书、承诺书等,应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并迅速将情况上报总行。对拖延时间,知情不报的,总行将严肃处理。各
行清查情况应于10月底前上报总行。
以上请立即转知所属认真贯彻落实。




1989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