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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7:1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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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等


关于省直机关归口分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规定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直机关机构调整和业务范围变化情况,现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黑办发〔1987〕6号《关于省直机关归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做相应修改,并重新规定如下:
一、依据《黑龙江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规定》,省直机关各部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按业务工作范围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部门接待处理的具体范围是:
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分别接待受理致信或求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来信来访。
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介绍到省直有关单位接待处理;承办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及受权办理的信访案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疑难案件;对归口各部门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地方领导报告或通报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或动态;指导省直机关和市地开展信访工作。
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省人大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不服的来信来访;对反映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反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范围内的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待处理。其他问题则引导或介绍到有关单位接待处理。
2、凡属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待处理。
3、凡属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省管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党员教育、基层组织建设、干部制度改革、知识分子使用和政策落实、审干申诉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4、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和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遣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省委统战部接待处理。
5、在中国居住、工作、学习的外国人来访以及涉外来信,由省外事办公室接待处理。
6、有关职工的物质、文化、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劳动保险、劳模待遇和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等问题,由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7、共青团员对团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和有关团组织内部问题,由团省委接待处理。
8、有关维护妇女权益、儿童保教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问题,由省妇联接待处理。
9、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整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来信来访问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分的人员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营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联系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
10、对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经复查驳回的申诉,对不服逮捕、不捕、起诉、不起诉或免于起诉,对检举、控告贪污和贿赂、挪用公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对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省人民检察院接待处理。
11、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司法签定、治安管理得罚,追查死因,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它问题,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
12、控告司法行政系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教、劳改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
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律师业务、分证业务等方面的问题,由省司法厅接待处理。
13、检举、控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以及对行政监察机关处分不服的申诉等问题,由省监察厅接待处理。
14、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有关烈士称号及待遇问题;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城镇中
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无职业外侨、归侨生活救济问题,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分以及行政区划纠纷,婚姻管理、社团管理等问题,由省民政厅接待处理。
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根据具体情况,按政策规定,分别由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接待处理。
15、有关经济体制政策方面的问题,由省体改委接待处理。
16、有关劳动工资、劳动鉴定、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劳动争议仲裁和有关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遗留方面的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
17、有关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由省农委接待处理;有关农业种植业、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和种子问题,由省农牧渔业厅接待处理;有关粮食定购,生猪派购、亚麻甜菜等工业原料和其它产品收购问题,分别由省粮食局、商业厅、轻工业厅、纺织
工业厅等部门接待处理。
18、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开发利用、村镇建房用地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问题,以及违法占地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接待处理。
19、有关水利建设、水利纠纷及其省内水利建设动迁安置问题,由省水利厅接待处理。
20、有关农村畜牧、兽医、草原管理和草原纠纷等问题,由省畜牧局接待处理。
21、有关林业政策、森林权属等问题,由省林业厅接待处理。森工系统的信访问题,由省森工总局接待处理,有关自然保护区问题,由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22、有关卫生防疫、医药医政方面的问题,传染病、麻疯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由省卫生厅接待处理。有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问题,由各医疗单位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如需组织医疗鉴定,由主管单位提请省卫生厅做出技术鉴定结论,善后
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省直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省卫生厅予以协助。
23、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待处理。
24、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位、学历、大中专学校招生及师范类院校毕业分配方面的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接待处理。技工学校招生问题,由省劳动局接待处理。有关研究生、非师范类院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问题,分别由省人事厅、劳动局接待处理。中专
毕业生分配问题,主要由学校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25、有关版权、出版业务、发行及图书市场权益保护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接待处理。
26、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产的管理、房产改革、房产纠纷、基建动迁、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及工程建设方面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合同、造价等方面问题,由省建委接待处理。有关基建动迁、城乡综合开发、自建自管房产单位的房产纠纷问题,由其主管部
门接待处理。有关建筑工程方面的问题,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建筑材料方面的问题,由省建材总公司接待处理。有关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省环境保护局接待处理。
27、有关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部、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纠纷仲裁方面的问题,市场管理、监督、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户管理、个体工商业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待处理。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税收征收管理以及举报偷税、漏税和违反税收法规
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省税务局接待处理。
28、有关物价改革、物价管理的问题,由省物价局接待处理。
29、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农业机械在机耕道路处发生的农机肇事,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接待处理。铁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哈尔滨铁路局接待处理。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接待处理。
30、有关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省审计局接待处理。有关打击报复财会人员的问题,由省财政厅接待处理。
31、有关统计法规执行方面的问题,由省统计局接待处理。
32、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问题,由哈尔滨海关接待处理。
33、有关违反进口商品检验法规方面的问题,由省商检局接待处理。
34、有关产品质量和计量纠纷仲裁问题,由省技术监督局接待处理。
35、由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临时工、季节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因公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分别由工程主管部门和按业务系统由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和处理不服的,由省劳动局组织协调处理。
36、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不服某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直有关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由省劳动局协助处理,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由省人
事厅或省监察厅协助处理,属于省管和党委系统的干部,由省委组织部接待处理。
37、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街道工业)的问题,由其主管部门接待处理。
38、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和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方面的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接待处理。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和科技成果的利用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委接待处理。科技干部改革、科技人才的培训
、职称的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省直各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省人事厅协助处理。有关科普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协接待处理。
39、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内地)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省侨务办公室接待处理,对涉及多部门的来信来访,由省侨务办公室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外侨、外国人要求与中国人结婚,由省民政厅接待处理。外国人要求在
中国定居,由省公安厅接待处理。
40、有关职工工资待遇、工作调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争议、临时工和合同工的招收和辞退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省直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对主管部门接待处理不服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接待处理。
41、其他未列入的问题,按业务分工归口接待处理。
二、省直各部门应按照上述归口分工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主动承办,不得推诿,涉及几处单位的信访案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待,并主持联合办案,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接待处理;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接待
处理。各单位处理的信访案件遇到困难时,可直接请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请示省委、省政府决定。
三、省直各部门需要下交的信访案件,应按照业务系统和隶属关系,直接交下级对口部门处理。
四、对于需要安排食宿的上访人员,亦应按归口办理的原则,由接待单位负责解决。
五、对于以上访为由到处流窜、滋事取闹、扰乱机关工作、企业生产和社会秩序行为者,应由接待单位出具公函,报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领导批准,由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现有的收容场所和机构进行收容教育,严加控制。
六、对于上访的精神病患者,有医疗价值的要送医院治疗。没有医疗价值的由单位或家属严加监护,监护有困难的可送精神病疗养院。对危害社会治安的“武疯子”,可送精神病管制院。麻疯病等传染病患者,由卫生部门接待处理。



1991年9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冬季-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冬季-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的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自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其中,自2006年l2月15日至2007年4月30日,确定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在此基础上,各地(市)根据气象(旱情)可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增强森林防火意识
  近几年我区虽未发生大的森林火灾,但森林防火工作中要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必须坚持往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继续加大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对森林火灾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使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火源管理
  森林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发现林火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有义务主动参加灭火,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严禁在林区从事采伐和调运椽子木、横梁木、下桨木、青岗柴禾、竹子等生产活动;严禁开垦林地、毁林和上山打猎以及采集林下资源;严禁无证人员进山从事一切作业,尤其是当地群众上山放牧的由乡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
  在防火紧要期内,要严格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防止家火引起山火。旅游景点、旅游路线上的防火宣传由承办单位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森林防火要纳入乡规民约。一旦发生林火,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全区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2006年9月全国秋冬季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森林防火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事关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大局,事关林业发展大局的特殊重要意义,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把森林防火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保障森林防火宣传及扑救经费,积极做好物资储备和扑火机具等设备的全面检修,确保防火、灭火的需要;武警西藏森林部队要进入高度的临战状态,人员、车辆、扑火机具等必须达到90%的在位率和完好率,要协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切实做好我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各地、县各类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以及乡(镇)级森林防火突击队,要提前做好防火灭火的一切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气象、交通、民政、公安、卫生、邮电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林区干部、群众、驻军、商户及外来人员,应在各级森林防指挥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积极投入森林火灾的扑救,切实做到党政军警民联防、联动,确保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加强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辖区发生的森林火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逐级上报自治区森林防火办公室,不得封锁消息、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造成国家森林资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森林防火电台必须坚持每天按时开机,防火紧要期必须有领导带班。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案件的查处工作。森林公安人员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取证上,会同当地公安部门组成强有力的专案组,对人为的火灾案件,要及时全力侦破,并依法严惩肇事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召开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召开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12.06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2月20日在西安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关于陕西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陕西省200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陕西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听取和审议关于陕西省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和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陕西省2004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陕西省2005年财政预算草案,批准陕西省2004年省级财政 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陕西省2005年省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