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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0:1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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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报送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为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我司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审核工作,按期将经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报告和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



二○○八年三月三日
附件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报送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为做好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审核范围
全部615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按专业划分如下:
序号 专 业 项目数量 其 中 诊疗方案数量
专科数量 专病数量
1 心血管科 42 37 5 116
2 脑病科 69 54 15 177
3 肝病科 29 29 0 87
4 肾病科 28 27 1 82
5 血液病科 10 10 0 30
6 脾胃病科 31 28 3 87
7 肺病科 15 13 2 41
8 老年病科 8 8 0 24
9 糖尿病 25 20 5 65
10 风湿病 20 14 6 48
11 外 科 30 20 10 70
12 皮肤科 16 14 2 52
13 肛肠科 28 28 0 84
14 肿瘤科 27 24 3 75
15 妇产科 26 20 6 66
16 儿 科 19 19 0 57
17 骨伤科 95 77 18 249
18 针灸科 33 32 1 97
19 推拿科 15 14 1 43
20 眼 科 18 12 6 42
21 耳鼻喉科 9 8 1 25
22 康复科 17 16 1 49
23 精神疾病科 5 5 0 15
合 计 615 529 86 1681

按照有关要求,每个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报送3个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每个重点专病建设项目报送1个重点专病临床诊疗方案,共计1681个诊疗方案。
二、审核要点
(一)病名确定内涵外延是否明确规范。
(二)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是否行业内公认。
(三)中医治疗
1.针对病种临床实际治疗情况,中医治疗方法应按疾病发展过程分阶段(分期)进行整理,分段(分期)是否明确,相对应的措施是否合理。
2.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
3.疗效水平的初步评估是否合理。要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可用相关研究课题予以支撑,也可用本项目一定数量的观察病例加以说明。各单位的疗效评估方法不要求必须一致。
4.该治疗方法是否为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照搬照抄教科书及相关诊疗规范的内容。
(四)中医治疗的难点分析
1.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2.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的前瞻性分析是否确切,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行。
三、审核方式
将全部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按专业划分,由23个协作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将本专业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按病种分配至本协作组内的各协作分组,由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审核工作,并将专家审核意见报送协作组牵头单位。
第二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各协作分组报送的专家审核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将专家意见反馈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督促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根据专家意见对诊疗方案进行修改。
第三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各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修改后的诊疗方案,组织专家做简要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随同审核修改后的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第四阶段,各协作组牵头单位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后,形成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的现状进行总体分析,按疾病发展过程对中医治疗方法进行整理,并对中医治疗方法的疗效水平作出初步评估。
2.对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进行分析。
3.针对上述情况提出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
四、审核时间安排
(一)2月下旬~3月下旬 各协作组牵头单位主持召开协作组工作会议,研究布置重点病种诊疗方案审核工作和协作组其他工作。
(二)3月下旬~4月上旬 完成第一阶段任务。
(三)4月上旬~4月下旬 完成第二阶段任务。
(四)5月30日前 完成第三阶段任务,将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和审核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6月30日前 完成第四阶段任务,将主攻病种的专题评价分析报告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五、审核要求
(一)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好工作计划,各牵头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二)审核专家要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不得漏项、缺项。
(三)各协作组牵头单位要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审核工作计划、各协作分组审核专家组成员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专家审核意见要全部录入计算机,随同专家审核表原件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附件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
建设项目重点病种诊疗方案审核表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重点病种1:

审核要点 基本要求或主要审核内容 主要不足及建议
病 名 病名确定内涵外延是否明确规范
诊 断 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是否行业内公认
中医治疗 中医治疗方法是否按疾病发展过程分阶段(分期)进行整理,分段(分期)是否明确,相对应的措施是否合理
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
治疗方法是否为临床实际使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照搬照抄教科书及相关诊疗规范的内容
疗效水平的初步评估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确的疗效评估方法
难点分析 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
解决措施 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的前瞻性分析是否确切,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可行
总体意见
专家签名:

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9,国债代码:10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0,国债代码:101710,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1,国债代码:101711,以下简称第十一期),现就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发行总额为30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三期国债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三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三期国债发行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第九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6.01‰,分配比例为:各行5.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0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在发行期内,各行可继续销售投资者提前兑取的三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执行。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各行应于2010年11月29日一次性将三期国债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 277—10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 277—10410

  第十一期缴款账号:277—10411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11月16日,11月22日,11月29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8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张贴或发放官方宣传材料,对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试点银行办理三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在办理三期国债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六)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七)三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三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内三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三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下载:

财库[2010]125号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fxdzs/201011/P020101117584069682072.doc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67号

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是,在大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大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留下了大量的安全隐患。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力度, 2003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监管关口前移,认真抓好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明确职责,监管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要对本辖区内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和检查,特别是对近几年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执行"三同时"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研究和完善有关监督管理保障机制。

  三、督促企业,履行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引导非煤矿矿山及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

  四、突出重点,分类监管。非煤矿矿山企业作为高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规定执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等相关行业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要求: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补做现状评价报告;

  (三)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务必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证。对于在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补办有关手续,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工程建设。

  五、加强沟通,掌握信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中央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煤矿矿山及冶金、有色、石油、建材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并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预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六、鉴于砖瓦粘土矿、矿泉水、卤水盐场、河道采沙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性比较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或规定。

  七、为准确掌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中央企业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于2005年9月30 日前将本辖区、本企业相关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一司)。

  附表: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七月一日